作者陈文飞,刑法硕士,浙江温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原题:李化伟故意杀人案:逼迫、伪造、窜改、隐藏证据导致的冤案。
李化伟,辽宁省营口县(现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1964年出生在辽宁省大石桥市一个普通的企业干部家庭。1986年4月,李化伟与当地食品公司的漂亮姑娘邢伟结婚,蜜月里邢伟就怀孕了。1986年10月29日下午4时许,李化伟提前下班照顾怀孕7个月的妻子,到家推开房门后,发现妻子满身是血,斜躺在炕沿的地板上,他悲痛欲绝地抱起血泊中的妻子,呼唤她的名字,但她已经无法开口。李化伟的衬衣也沾上了妻子的血迹,当时的李化伟根本顾不上这些,当即跑回水泥厂用电话报警。
当天下午5点,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发现邢伟头部、面部、肩部、颈部有多处挫伤、掐伤以及钝器打击伤等痕迹,颈部、腹部被砍数刀,其中颈部刀伤深达颈椎。 法医现场勘查结果表明,邢伟的尸温为12度,地上流出的血尚未凝固,由此判定邢伟被杀时间为下午3时左右。 法医还从案发现场的作案凶器菜刀、碗柜的手把和录音机上提取到同一人的3枚指纹;在炕上铺的床单上提取到41—42码的北京“三羊牌”布鞋足迹。尸检结果证实,邢伟未被强奸,从而排除了强奸杀人的可能性。
接着,公安部门采取惯用的拉网式排查嫌疑对象,李化伟夫妇的同学、同事、好友、邻居、亲戚以及当天到现场的几乎所有的人,都接受了调查,但没有找到可疑的人。就这样作为丈夫的李化伟便“顺理成章”地成了公安机关的重点怀疑对象。
专案组抓住李化伟身上那件留有血迹的衬衣作为案子的“突破口”,将其送往技术部门检验,确定正是死者邢伟的血。
1986年12月19日,在案发52天后,李化伟被一副手铐带到县公安局。随着侦查的深入,李化伟杀妻案的证据似乎越来越明显。不久,专案组就声称,李化伟“供认了杀害妻子邢伟的经过”。不仅如此,专案组还拿出了李化伟的母亲杨素芝的口供,证明儿子到家里跟她说了杀妻的事。
1987年4月,营口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化伟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李化伟“婚后怀疑邢婚前与他人发生过两性关系,一直嫉恨在心 ”,“1986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化伟与邢伟因给被告人家钱一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被告人用拳打邢的面部、肩部多下,随后用手用力掐压颈部,造成窒息状态。接着,被告人又去厨房拿一把菜刀,用刀背砍邢的头部两下,被告人惟恐邢不死,拿邢的红呢子上衣遮挡身体(怕溅上血迹),又用菜刀反复切割邢的颈部两刀,深达颈椎,将气管、食管及左颈外动脉切断,邢当即死亡。后又持刀照邢的腹部反复切割两刀(邢已怀孕),被告人为伪造现场……致使现场被破坏……”
但对李化伟案的审理却没那么顺利。开庭审理期间,检察院4次退回补充侦查,合议庭5次召开会议研究案情,3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3次向辽宁省高级法院进行疑难案件请示……。李化伟在营口看守所被羁押了3年,后来营口市政法委为此召集公检法“ 三长”会议,才定下判决结果。
1989年12月,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化伟不服一审判决,随即上诉。1990年1月12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化伟开始了漫长的监狱劳改生活。
李家始终认为儿子并没有杀人,包括作了口供的杨老太太。李化伟的父亲李明齐以1·5万元卖掉了儿子的那套住房,从此便踏上了为儿子伸冤的漫漫上访路。他跑北京,去沈阳,一封又一封申诉信,能想到的部门都寄了,但大部分石沉大海。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向辽宁省高院发函,要求该院复查并将查处结果详细上报。1990年、1995年,营口市中级法院先后两次对李化伟的申诉发出通知,称该案“证据充分,足资认定,故对你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望你息诉服判,老老实实地接受政府对你的改造。”
14年后,2000年6月,辽宁省海城市检察机关在监狱中发动犯人检举他人犯罪,争取立功活动。贩毒犯田某揭发,1988年8月9日,一个叫江海的31岁男子在鞍山参与抢劫出租车、将女司机杀害。 2000年7月3日,江海被抓,他不仅供述了他1988年、1993年、1995年连续杀死3名女青年的案件,而且还交待出他才是杀死邢伟的真凶!
1986年,江海刚满17岁,正读职业高中,是李化伟的邻居,住在李化伟家斜对面的。10月29日上午,他在同学家看黄色录像,回到家后见邻居只剩邢伟一人在家,便溜了进来。 邢伟见江海欲行不轨,尖叫着拼命反抗,江海挥拳打了过来,并调大了录音机的音量(留下指纹),然后用手使劲掐住邢伟的脖子,直到邢翻白眼,江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从碗柜(在门把手上留下指纹)里抄起菜刀(再次留下指纹),朝邢伟的脖子、肚子上连砍数刀……
江海是邢伟的邻居,还是个学生,当年办案人员疏忽地漏过了他。只问了一下他下午3点钟左右的去向,他撒谎说在一个同学家里。公安人员既没有提取他的指纹和足迹,也没有找他的那位同学核实。侥幸过关的江海长大后娶妻生子,还混进了某派出所的协勤员队伍,开起了警车。只是恶性难改,一起又一起地制造命案,直至被揭发。警方找到了当年有幸保留下来的指纹(即菜刀、碗柜、录音机上德尔指纹),经过核对,正是江海所留,与李化伟毫无关系。对李化伟的冤案,江海当时在看守所里曾说:“听说李化伟被抓了,当时就是害怕。现在说对不起也没用了。那天中午我喝了点儿酒,看了黄色录像,就到了邢伟家。当时邢伟反抗了,然后我就到她家厨房拿了把菜刀。是先掐后杀的,应该是下午杀的,当时人们都上班了,怕别人听到,我把李化伟家的录音机声音放大了。”不久,江海被依法判处死刑。
随着真凶再现,当有关部门重新调查李化伟案时,打开了尘封十几年的卷宗,冤案的成因被一一揭露出来:
1、逼供
1986年12月,专案组排查了李化伟夫妇的所有同学、同事、好友、邻居、亲戚后,没有发现嫌疑对象,李化伟便“顺理成章”地成了公安机关的重点怀疑对象。办案人员以他的衬衣上有血迹为由,认定他是凶手。于是,对李化伟进行了3天3夜的逼供。
2、欺骗
其后,李化伟的母亲杨素芝也被抓到公安局审讯。办案人员对杨素芝进行恐吓:你儿子杀害邢伟,他已经交待了,说杀完后回家对你讲了,你怎么还不交待。杨素芝哪里见过如此场面,便头也不敢抬地说:“我真的不知道。”办案人员一拍桌子:“不知道这个词不准你说!你再说不知道就送你去看守所!”从当天下午两点半一直审到深夜一点多钟,杨老太太在极端的恐惧下,被迫按办案人员的口吻编出了儿子杀死邢伟后到家里跟她说了的口供,她才被放回家。 在另一个审讯现场,办案人员对李化伟说:“你杀人后回家同你妈讲了,你妈已经交待了……”就这样,办案人员根据案发现场的情况,像导演给演员现场“说戏”一样,最终形成了李化伟“怀疑妻子邢伟婚前与他人有越轨行为,嫉恨在心,并因生活琐事而杀死妻子”的“犯罪事实”。
3、 伪证
办案人员虽然获得了李化伟的口供,但口供与该案的其他证据矛盾重重。案发现场的法医勘验结果表明,邢伟被杀于下午3时左右,李化伟此时正在厂内上班,并有大量无法否定的证人。于是,办案人员将原来的法医现场勘验结论推倒重来,作案时间被大幅度提前到中午12时许,并最终被一二审法院确认。这个时候,李化伟正在家中,也就具备了“作案时间”,解决了“作案时间”问题。其次,对于水泥厂的几个证人。他们曾作证:案发当天下午大约2点钟,他们到附近的和平大队拉土,路过水泥厂的家属区时见到邢伟披着红色的呢子外衣,从家里出来往东走。后来,这几个作证者立即受到了“给犯罪分子作证,是包庇罪”的威胁,他们被迫改变了证言:“我可能记错了,是头一天见到的邢伟。”
4 、隐藏
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是作案凶器上留下的指纹和现场足迹均与李化伟对不上号。营口公安部门自有解释, 他们于1987年3月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称:“炕上所遗留的足迹,经刑侦和刑技部门认定,该足迹属临场人员所遗留,与李化伟杀人无关”,原因是“现场遭到严重破坏”,“现场提取染有血迹的菜刀一把和染有血迹的报纸……均未发现有检验价值的手印”。
据李化伟的辩护律师称,当时的办案人员将案发现场提取的属于重大破案线索的指纹、足迹全部隐匿起来,以至于没有被收进案卷。那些所谓的“情况说明” 都是在不能对指纹和足迹做出解释的情况下补的。
5、篡改
据辽宁有关媒体报道,李化伟衣领处的血迹,原法医检验的结论是“擦拭” ,后来在起诉时居然被改为“喷溅”式血迹,从而成为李化伟“杀妻”的“重要证据。”
6、遗失
当时李化伟的案卷材料表明,公安机关在此案前期50多天的侦查取证中,获得了大量有价值的材料,许多证据材料在后来的审查中莫名其妙地散失了。
和聂树斌案一样,李化伟案的平反也是出于概率极低的偶然性,如果不是真凶再现,李化伟恐怕是要坐穿牢底,永无翻身之日。不过,与聂树斌不同的是,李化伟终能活着等来平反的这一天,谈不上正义,谈得上幸运。
参考资料:
1、郭国松:《一起离奇杀妻案的真相》,《南方周末》 2001年2月23日。
2、靳婷婷:《14年杀妻冤案 "辽宁佘祥林"李化伟获国家赔偿》
http://news.qq.com/a/20050415/000877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