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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江湖风云震荡,货基与定增等基金产品该如何记账?一文揭开基金托管核算的神秘面纱!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11 21:4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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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李然,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欢迎个人转发,未经作者同意,谢绝转载。


导  言

今年一季度的季报陆续公布之后,市场上一片哗然!中信银行像是一块砌墙的砖头,凭着余额宝的托管规模,后来居上了,工行在托管行业老大的地位19年来首次易手,堪称前所未有之变局。据报道,“(一季度)中信银行托管规模最大,达到14718.69亿元,工商银行以14714.12亿元的规模屈居第二,二者相差仅有4.57亿元”。这个差距是非常小的,未来究竟是鹿死谁手,小编我实在是捏了一把汗。

不仅是市场上竞争态势的变化,财政部前不久发布了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号,涉及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等等方面,将于201811日起执行。新准则改变力度之大,近年来极为罕见!据财政部相关消息,其变化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对于基金托管与运营的小伙伴来说,不应该过于担心准则改变为我们的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而是重新温习一下旧准则。为什么尼,因为新准则是在旧准则的基础上改进的,基本的思路与处理方法是想通的,前后有继承关系。所以,要想学好新准则,首先要对旧准则有一个比较准确、全面的把握。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货币基金与定增等公、私募产品的估值核算。

在整个基金的运营体系上,会计核算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但有一点必须明确,管理人是主会计方,也就是第一责任主体,而托管人属于从属地位。但这并不代表托管人的会计核算不重要了。管理人对基金所有的管理活动都会体现在其会计核算上,而托管人要通过复核管理人的会计核算工作,来监督管理人净值核算、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及时,从而确保委托人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对于管理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判断,这样能够进一步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的准确。

注意,这里主要讨论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私募基金一般会计处理原则,以及货币基金与定增产品特殊的会计核算注意事项,不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产品。

目录

公、私募基金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货币基金的会计核算问题

定增的估值问题


一、公、私募基金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这里所说的公募产品不包括货币基金。因为货币基金会计核算有其特殊性,故而在第二部分专门叙述。

一般情况下,托管人的会计处理与管理人要保持完全一致,前提是合法合规。对于基金而言,主要以22号准则为依据,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以公允价估值。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说明,是不得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由于市场变化难以预测,对于一些采用公允价值估值的产品,在公允价整体下降比较严重、基金净值很低的情况下,有些管理人可能会与托管行“协商”,改用成本法估值。这个比较麻烦,尽管不影响实际的现金流,但需要将以前的账务推翻重新处理,重新与托管行对账,工作量相当大。当然,这里主要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为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由于信息披露比较严格规范,所以一般不存在此类问题。

下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叙述金融工具的核算特点。

(一)初始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成交金额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相关的交易税费直接确认为费用,不计入成本。这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方面最大的特点,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同,后者交易税费计入成本。对于成交价里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或者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则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这个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都是一样的。

举例:某股票型基金买入某股票1000股,成交价11元/股,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5元/股,清算速度T+1,交易费用78元。      

(二)后续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同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所不同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具体是“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2014年8月份之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在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改之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看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好像没有变,尤其是保险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就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的确,我咨询过好几家有保险资产的基金公司和券商,都说没有变化,甚至有的人竟然不知道有这么回事。不过,这个科目名称变与不变没有实际影响,不变也罢。

可能还有人会有其他疑问,比如说,“同一只债券有几个价格时怎么办”,这个问题确实存在,比如说同一只债券有中证行情、中债行情或交易所行情,此时应该选哪一个行情作为公允价。这个主要根据合同去判断,或者参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指引的相关规定。

顺便再提一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问题。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承上例,当日收盘价12.5元/股,收到现金股利500元。

(三)终止确认

对于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问题,或者说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时才可以将金融资产移出表,也就是做卖出处理,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并非如此。

一般情况下,只要与该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就视同卖出了,可以做卖出凭证了。因此,我国的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有两个条件:第一,不附加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第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的,可以终止确认。第一条不难理解,主要是第二条比较难懂。可以这么解释,由于回购时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是无法确定的,与该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和收益也就难以控制了。因此也就“视同销售”。

可能有人会说,这不很简单吗,干嘛说的神神秘秘的。其实不简单,我只是说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收益转移,而没说所有权的改变。请注意,这里不考虑所有权是否变动的问题。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质押式回购还是买断式回购,都不符合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条件。所以说回购业务不做卖出处理,而是重新设置一个会计科目——“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但是,从国际准则看,如果债券回购利率公允价,则视为债券持有人已经无法控制该只债券的风险和收益了,可以做卖出处理,这里需要注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问题。

雷曼兄弟利用这一原理制造了著名的“回购105”事件,当时回购的公允价是2%,也就是每抵押102美元的债券,就可获得100美元贷款。回购公允价一旦超过2%,就认为借钱方对抵押资产的控制力下降,准则允许将其移出资产负债表。而雷曼兄弟将回购价提升至5%,也就是用每105美元的债券换回100美元的贷款,其目的就是让这个“抵押贷款”看上去更像是“真实销售”。如此,每当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就做105%的超额回购,将这些垃圾债券移出表,同时将回购得来的现金偿还债务,以此粉饰报表,等到资产负债表报出之后再回购回来。这样,外界很难看出雷曼兄弟真实的财务状况。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财务欺诈案例。

在这里有个小插曲,有个朋友曾对我说,对于债券卖出时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记得很混乱怎么办。其实这个很简单,就是计算截止到交割日的前一自然日,因为交割后风险和收益也就转移了。

在终止确认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把原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做冲销处理。为什么尼,这就得从公允价的性质说起了。公允价值变动其实只是一个观念上的变动而已,实际上并不导致现金或其他对价的流入或流出,在相关金融工具卖出时当然要冲销掉了。

承上例:处置股票,成交价13元/股,交易费用82元,挂账。清算速度T+1。          

二、货币基金的会计核算


货币基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特殊点是,货币基金主要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净值始终为1,买入门槛较低,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等。由于货币基金投资范围的特殊性,使得其估值也比较特殊,一般都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这就说明货币基金所投资的金融工具不可能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计量

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方面的区别在第一部分已经说过,此处不在赘述。

举例,某货币基金买入债券,面值100元/张,年利率5%,净价成交价10100元,交易费用17元,应收利息60元。清算速度T+1,交易费用挂账。

(二)后续计量

货币基金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摊余成本=T-1)日成本±折/溢价摊销-已归还的本金-计提的减值准备。

承前例:T日计息,实际利率4.7%。

摊余成本=10117-0.07=10116.93元。

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利息收入=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折溢价为前两者的差额。实际利率就是该债券入账价值所对应的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率。

由于摊余成本计量法(NAVa)可能会使基金净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故而引入了影子定价(NAVs)的概念。影子定价,说白了就是公允价而已。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偏离金额= NAVs-NAVa

偏离度=(NAVs-NAVa)/ NAVa

(三)终止确认

承前例:以102元/张的价格处置,清算速度T+1,交易费用16元,挂账。

()份额结转

份额结转是货币基金特有的日常凭证,就是把当天的已实现收益全部转为份额。如此一来,货币基金的总净值与总份额相等,这就是货币基金的单位净值始终为1的原因。

以下是货币基金的一笔利息收入结转的全过程:

这样做的根本原因是货币基金每天以“红利再投”的方式分红。

三、定增的估值问题

定增产品的估值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在锁定期内,定增产品不能按照公允价估值,而是以公允价为基础再乘以时间的权数,具体公式用文字表述出来是这样的:估值价=初始成本+(收盘价-初始成本)*已过交易天数/总交易天数。

那么问题是,交易天数跨年度的时候,节假日如何设置?这个涉及到定增产片估值价的计算,影响基金净值和业绩报酬,与管理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现在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做法。第一种,也就是很普遍的一种,就是在下一年放假规定未出来之前,先根据当年的放假规定在估值系统里设置非交易日,等官方的放假规定出来之后再做调整。我个人比较赞同这个方法,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也经常采用。第二种,这种方法我不赞成,就是在设置下一年非交易日是先假定下一年除了正常的双休日之外没有其他假期,也就是国庆、中秋都不放假。等到下一年具体的放假规定出来之后再做调整。第二种方法不合理,但仍然有基金公司和券商出于各种目的在这样做。

举例:某基金参与了某公司的定增项目并中签,网下申购价15元/股,当天收盘价18元/股,申购10000股,锁定期1年,假设交易日已经过去了10天,下一年放假规定尚未出台。

1)将下一年按当年调整,则交易日243天。

当天估值价=15+(18-15)*(10/243)=15.12元/股

2)假设下一年除正常双休日之外,没有其他节假日,则交易日280天。

当天估值价=15+(18-15)*(10/280)=15.11(元/股)

对于定增产品的会计处理,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从会计理论的角度出发,定增产品在锁定期内不能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基本上没有一家基金公司或券商将定增产品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去处理的。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绝大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无约定)全都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原则去处理。第二,从系统设置方面来说,目前除了保险版本的估值系统设置可以选择金融资产类型外,其他的均不可以可以选择金融资产类型,都是默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承前例:假设中签当天收盘价17元/股;

申购

  缴款

中签

估值价=15+(17-15)*(1/243)=15.01(元/股)

估值增值=10000*(15.01-15)=100(元/股

如果定增产品在锁定期内出现分红的情况,初始成本就要相应减少,具体如下:估值价=(初始成本-分红金额)+(收盘价-初始成本+分红金额)*已过交易天数/总交易天数。

承前例:T日该股票分红,每股配1元红利,当天收盘价20元/股,假设交易日已经过去15天。

分红后估值价=(15-1)+(20-15+1)*(15/243)=14.37(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