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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江湖风云震荡,货基与定增等基金产品该如何记账?一文揭开基金托管核算的神秘面纱!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11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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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李然,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欢迎个人转发,未经作者同意,谢绝转载。


导  言

今年一季度的季报陆续公布之后,市场上一片哗然!中信银行像是一块砌墙的砖头,凭着余额宝的托管规模,后来居上了,工行在托管行业老大的地位 19 年来首次易手,堪称前所未有之变局。据报道,“(一季度)中信银行托管规模最大,达到 14718.69 亿元,工商银行以 14714.12 亿元的规模屈居第二,二者相差仅有 4.57 亿元”。这个差距是非常小的,未来究竟是鹿死谁手,小编我实在是捏了一把汗。

不仅是市场上竞争态势的变化,财政部前不久发布了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23 24 号,涉及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等等方面,将于 2018 1 1 日起执行。新准则改变力度之大,近年来极为罕见!据财政部相关消息,其变化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对于基金托管与运营的小伙伴来说,不应该过于担心准则改变为我们的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而是重新温习一下旧准则。为什么尼,因为新准则是在旧准则的基础上改进的,基本的思路与处理方法是想通的,前后有继承关系。所以,要想学好新准则,首先要对旧准则有一个比较准确、全面的把握。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货币基金与定增等 公、私募 产品的估值核算。

在整个基金的运营体系上,会计核算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但有一点必须明确,管理人是主会计方,也就是第一责任主体,而托管人属于从属地位。但这并不代表托管人的会计核算不重要了。管理人对基金所有的管理活动都会体现在其会计核算上,而托管人要通过复核管理人的会计核算工作,来监督管理人净值核算、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及时,从而确保委托人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对于管理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判断,这样能够进一步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的准确。

注意,这里主要讨论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私募 基金 一般 会计处理原则,以及 货币基金与定增产品特殊的会计核算注意事项,不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产品。

目录

公、私募基金 一般 会计处理原则

货币基金的会计核算问题

定增的估值问题


一、公、私募 基金 一般 会计处理原则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这里所说的公募产品不包括货币基金。因为货币基金会计核算有其特殊性,故而在第二部分专门叙述。

一般情况下,托管人的会计处理与管理人要保持完全一致,前提是合法合规。对于基金而言,主要以 22 号准则为依据,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以公允价估值。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说明,是不得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由于市场变化难以预测,对于一些采用公允价值估值的产品,在公允价整体下降比较严重、基金净值很低的情况下,有些管理人可能会与托管行“协商”,改用成本法估值。 这个比较麻烦,尽管 不影响实际的现金流,但 需要将以前的账务推翻重新处理,重新与托管行对账,工作量相当大。 当然,这里主要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为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由于信息披露比较严格规范,所以一般不存在此类问题。

下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叙述金融工具的核算特点。

(一)初始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成交金额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相关的交易税费直接确认为费用,不计入成本。这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方面最大的特点,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同,后者交易税费计入成本。对于成交价里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或者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则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这个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都是一样的。

举例:某股票型基金买入某股票1000股,成交价11元/股,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5元/股,清算速度T+1,交易费用78元。

(二)后续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同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所不同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具体是“其他 综合收益”科目。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2014年8月份之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在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改之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看到这里,也 许有人会问,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好像没有变,尤其是保险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就是计入“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的。的确,我咨询过好几家有保险资产的基金公司和券商,都说没有变化,甚至有的人竟然不知道有这么回事。不过,这个科目名称变与不变没有实际影响,不变也罢。

可能还有人会有其他疑问,比如说,“同一只债券有几个价格时怎么办”,这个问题确实存在,比如说同一只债券有中证行情、中债行情或交易所行情,此时应该选哪一个行情作为公允价。这个主要根据合同去判断,或者参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指引的相关规定。

顺便再提一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问题。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承上例,当日收盘价12.5元/股,收到现金股利500元。

(三)终止确认

对于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问题,或者说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时才可以将金融资产移出表,也就是做卖出处理,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并非如此。

一般情况下,只要与该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就视同卖出了,可以做卖出凭证了。因此,我国的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有两个条件: 第一,不附加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第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的,可以终止确认。第一条不难理解,主要是第二条比较难懂。可以这么解释,由于回购时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是无法确定的,与该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和收益也就难以控制了。因此也就“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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