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选·美的第
975
篇文章
本文于2017年4月21日首发于孤岛繁星(孤岛繁星LoneIsland)。
本文内容较长,分为三部分发送。今天是最后一部分:闸门的崩溃,2004-2014.
我们看到,“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法院多数十分微妙,尤其是奥康娜法官,她由共和党总统任命,在“布什诉戈尔案”也站在布什一边,但本案中却成为了关键的摇摆票,和自由派一起维持了《两党竞选资金改革法》。但这同时意味着,最高法院此后的任何一个人事变动,都有可能对竞选资金制度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这一天在
2006
年到来。
2006
年初,奥康娜法官宣布退休,布什总统提名更加的阿利托法官继任。于是在竞选资金问题上,保守派霎时占据牢固多数。最高法院对竞选资金监管的态度,发生一百八十度反转。
2007
年的“联邦选举委员会诉威斯康辛生命权利公司案”(
FEC v. Wisconsin Right to Life Inc.
),《两党竞选资金改革法》对初选前
30
天,大选前
60
天播放的提及候选人姓名的广告进行限制。威斯康辛生命权利公司(
WRTL
)是一个公司化了的非营利组织,试图在上述期限内播放广告,因此向法院提出挑战。最高法院按意识形态站队,以
5:4
支持了他们的主张。
本案是新一代保守派第一次在竞选资金问题上得势。他们在“科罗拉多州共和党联邦竞选委员会案”和“尼克松案”中已现端倪的这一套思想,在本案中终于得以完全彻底的释放。
于是我们看到,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多数意见不仅支持了
WRTL
的主张,而且还很不寻常地使用了强烈的语言。谈及以往最高法院提到的防治腐败的利益,罗伯茨首席大法官说道:“本院原本仅将这一利益适用于对明确宣传的监管,而麦康奈尔案将其应用于与明确宣传功能等同的宣传。但是,要想为对
WRTL
广告的监管开脱,就必须把这一利益再扩展一步,适用于与明确宣传并非功能等同的宣传。够了。”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又说道:“麦康奈尔案判决,一个公司针对某一候选人或其对手的明确宣传,以及与明确宣传功能等同的宣传,都可以被禁止。我们今天没有机会重新考虑这个决定。但是,我们今天的确需要决定哪些言论属于上述可以禁止的与明确宣传功能等同的宣传。这时我们要支持言论而非审查。这是第一修正案所述‘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剥夺言论自由’的最基本要求。”
斯卡利亚、肯尼迪、托马斯法官的赞同意见更加激进,认为麦康奈尔案的判决应当被推翻。不过他们并未得势,所以本案并未对竞选资金制度造成伤筋动骨的影响,而只是在议题宣传的定义上做了一些文章而已。不过,随着
2008
年民主党人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共和党开始完全彻底地贯彻“蓄意阻挠”的战略方针。最高法院虽能免于国会的政治斗争,但罗伯茨和阿利托终于也彻底加入了斯卡利亚一派。
如果说“联邦选举委员会诉威斯康辛生命权利公司案”是竞选资金制度瓦解的开始的话,那么
2010
年的“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
Citizens United v. FEC
)则是对四十多年来业已确立的竞选资金制度的致命一击。
《两党竞选资金改革法》规定,公司和工会不得使用资金来资助初选前
30
天或大选前
60
天的竞选宣传。联合公民(
Citizens United
)是一个保守派非营利社会组织。
2004
年,他们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投诉:一部批判布什政府的电影《华氏
9/11
》违反了上述规定。联邦选举委员会反复地驳回了他们的投诉。联合公民见状,遂摇身一变,自己也开始拍电影。
2008
年,联合公民自己出资拍摄了电影《希拉里》,并准备投放广告宣传之。
联合公民意识到联邦选举委员会可能对其进行处罚,遂向法院提出挑战,认为企业也有权行使言论自由、发表政治言论,一路上诉到最高法院。
2010
年,最高法院按意识形态站队,以
5:4
支持联合公民的这项主张,推翻了联邦法律的有关条款,宣布联邦法律对企业竞选支出的限制违宪。
肯尼迪法官的多数意见推翻了最高法院的两个先例:
1981
年的“奥斯汀诉密歇根商会案”(
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
)和
2003
年的“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肯尼迪法官认为,第一修正案中的新闻自由既保护了个人的言论,也保护了由多个个人组成的社团(
association
)。公司也是一种社团,因而也享有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肯尼迪法官进一步论证,根据“巴克利诉瓦莱奥案”,花钱是传播政治言论的必要手段。既然如此,禁止公司花钱支持竞选,也就剥夺了公司的言论自由。此外,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是一视同仁的,不因言论者的身份而变化。因此,言论者的企业身份不影响其行使言论自由。正所谓“言论再多也不为过”。
多数意见甚至不承认企业的大额竞选支出会引起腐败。肯尼迪法官表示,政府没有资格判断公司的大额支出如何影响了受众的观点。此外,腐败要想产生,企业和候选人之间必然要存在相互回报的关系。而如果企业的竞选支出并非直接捐给候选人,而是独立支出的话,肯尼迪法官简单得似乎有些天真地认为,这种情况下相互回报的关系就不存在。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和阿利托法官在“联邦选举委员会诉威斯康辛生命权利公司案”中主张司法节制,二人在本案中依然如此。不过,在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赞同意见(阿利托法官加入)中,他在强调司法节制的同时,也表示:“司法节制不等同于司法放弃。”他同时表示,法院不应盲目遵从先例。
史蒂文斯法官长期以来支持联邦法律对竞选资金的监管和限制。他对最高法院判决的不满和愤怒,在本案达到巅峰。年逾九秩的史蒂文斯法官撰写了长达
90
页的反对意见(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马约法官加入)。为了表达他对本案多数判决的不满,史蒂文斯法官还当庭宣读了其中一部分。
史蒂文斯法官说道:“虽然企业对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企业并不真正是社会的成员。企业不能投票,也不能竞选政府职位。由于企业可能由非美国居民管理和控制,它们的利益可能与符合资格的选民的利益有根本性的冲突。企业的资金来源、法律结构、制度取向使我们对企业在选举进程中的角色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对我们的立法者来说,采取措施来防止企业支出对联邦和地方选举的潜在有害影响,是他们的民主义务,更是有迫切的宪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