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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内外:大外交时代的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

时政国关分析  · 公众号  ·  · 2025-03-09 07:03

正文

【摘要】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中国逐渐走近世界舞台中央,面临的内外挑战也更加多元,涉外国家安全局势前所未有的复杂、严峻,建构科学、高效的涉外国家安全保障机制任务日益紧迫。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旨在保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受外部威胁和挑战。此外,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也是推动中国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和维护海外安全利益的必由之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探索和全方位推进三个阶段,并渐次形成了以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基础,以外交、政治、经济、军事等手段为保障,各部门综合协调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当前,面临国内外安全形势的新变化,新时代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统筹逻辑、遵循法治原则。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主要包括动员、协调、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旨在增强机制整体的灵活性、协同性和高效性,从而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保障国家稳定和发展大局。

【关键词】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海外利益保护;大外交

引言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中国面临的内外环境更趋复杂,维护国家安全的压力更为显著,健全和完善各类国家安全机制的任务也更加紧迫。 2024 7 月,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全会认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作为国家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首次被提出,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当前,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已取得巨大进展,但也面临着新形势与新问题,亟需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优化落实相关政策举措,持续推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紧迫历史使命、加强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重要时代意义,都使得我们强化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的学理研究显得尤为必要,而这也是本文的核心任务所在。

一、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界定

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是国家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日益拓展的中国海外利益有着重要作用。概言之,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和保障海外安全利益的必由之路。需要指出的是, “涉外国家安全”概念的提出源于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这一新发展态势,其与“国际安全”“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等概念有着较大的差异,这也使得加强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研究,进而分析其主体、目标、内涵、手段等显得尤为必要。

)涉外国家安全与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内涵

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中国发展进入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关键时期,面临着一系列内外挑战。从内部来看,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重点领域的改革任务仍然艰巨,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还存在着诸多短板。从外部来看,全球范围内局部冲突和战争时有发生、大国竞争日趋激烈、地缘政治撕裂加剧、国际秩序面临深度调整。面对来自内外两方面的诸多挑战,如何更有效保护海外利益、防范化解中国对外开放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和难题,统筹好 “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便成为新时期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当前,涉外国家安全风险与挑战对中国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日益增强,需要我们不断强化维护涉外国家安全能力、进一步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

1. 涉外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的概念辨析

涉外国家安全可以理解为那些与外部因素有关的国家安全问题,既包括中国境外的国家安全问题,也包括国境之内受外部因素影响的国家安全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 “涉外国家安全并非是对国际安全、全球安全、周边安全等传统概念的简单统合,而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从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出发,统筹全球安全、国际安全、周边安全、国内安全中所有涉外因素。”涉外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既相互联系亦有所区别。“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相对于国家安全呈现出的综合性、统筹性、协同性等特点,涉外国家安全则重点聚焦于国家安全的涉外方面,主要关注外部安全风险和海外安全利益。

此外,涉外国家安全与国防安全也有所不同。国防安全主要涉及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安全重点强调以军事力量为核心、以国家综合实力为基础、以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为立场、以强化国防科技创新为关键,在积极参与国际安全合作过程中推进国家安全。涉外国家安全要以国防安全为基础,但是相比国防安全而言,其涉及的安全领域更为广泛、安全主体更为多元、维护安全手段更为丰富。因为涉及国家、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多方参与主体,维护涉外国家安全不仅要聚焦军队和国防力量的建设,也要重视多元力量的协调和多主体的协同合作。在安全手段上,其不仅要依赖军事力量作为坚强后盾,也要重视外交、经济、文化、法律等手段的综合作用。

概言之,立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注重动态平衡、与时俱进,不断加强统筹,推进国家安全一体谋划、整体布局。 “涉外国家安全”概念的形成体现了中国与时俱进的动态安全观,是对以军事力量为主要手段、国土安全为主要内涵的传统安全观的发展和创新,也是我们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安全环境的有力保障。

2. 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界定

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可以被理解为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旨在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受外部威胁和侵害的法律、制度、政策及措施。为了加深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理解,我们有必要对其主体、目标、内容和手段加以分析。

首先,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主体主要由国家、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行为体构成。传统安全观将国家安全、涉外国家安全的主体聚焦于国家。自新时代以来,中国的涉外国家安全不仅重点考虑国家主权、领土安全等核心利益,也开始关注公民个人和企业利益,这就使得涉外国家安全的主体需要纳入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国家作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领导主体,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政策、统领涉外国家安全全局工作,毫无疑问是推进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主导力量;国际组织作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主体之一,是强化国际安全合作、有效推进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载体;企业作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重要主体,主要职责在于开展依法合规的海外经营活动、评估经营风险并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和防控机制,是保障国家海外安全利益的重要力量;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体系中,个人既是义务主体也是保护对象,其通过遵法守法、建言献策等形式保障国家安全利益。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建设中,多元主体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促进了涉外国家安全的维护与强化。

其次,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主要目标在于防范涉外风险,应对外部安全威胁,推动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维护公民和法人的海外合法利益,从而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一是聚焦关乎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核心利益的涉外国家安全风险及其应对,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其二是保护中国日渐拓展的海外利益,为中国企业、人员 “走出去”保驾护航。其三是加强内部安全因素的涉外风险防范与应对,更好地统筹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当前,中国在持续推进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风险与挑战,只有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才能更好地化解风险和破解难题,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等利益,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和安全。

再次,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内容非常丰富、多元。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周边是中国安身立命之所,发展繁荣之基。”健全周边安全工作机制,要求政府着力化解与周边国家尚未解决的矛盾和冲突,加强跨国协调,促进安全信息的互通,强化同周边国家的安全合作,维护区域的和平稳定。第二,强化投资风险和海外利益预警、防控、保护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针对海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构建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企业和个人应对海外风险的能力,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海外权益的综合保障职能。第三,深化安全领域的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为此,要健全和完善跨国执法合作机制,提升联合执法能力,依法打击跨国犯罪,提升安全治理效能。第四,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对此,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建设,夯实应对外部干涉的法律保障体系,强化反制措施的执行力和威慑力。第五,健全海洋权益维护机制,增强对全球安全治理的参与力度和广度。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中国管辖海域的权益保护,积极推动与周边国家的沟通磋商,促进争端的有效解决,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完善海洋治理体系,加强对相关国际安全机制的参与。

最后,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安全维护手段包括法律、外交、军事等多种方式。第一,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关键举措是建设同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相适应的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和能力,推动相关法律与时俱进、废旧立新,以适应新形势下中国对外开放的新需求,夯实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作用。第二,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更需要着眼于国内外两个大局,注重外交手段的综合运用,切实加强国际合作,增强中国涉外国家安全维护举措的国际支持力度。第三,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也要注重军事力量的保障作用,着力加强军队建设,推进军队参与双边、多边演习,强化军事实力作为维护涉外国家安全的后盾角色。总之,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必须注重运用综合手段,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国家安全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在国家安全机制中的角色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我国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这对于健全和完善国家安全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 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是促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中国面临的外部风险日益复杂,国家安全遭遇一系列挑战,这也使得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任务更加迫切。二十大报告对于新时代新征程国家安全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要 “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国家安全力量布局”,使之与国家实力相适应、与时代任务相匹配,从而“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推进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有利于优化涉外国家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国家安全整体布局,使之能“以全体系推进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建设,以全领域谋划实现国家安全全域治理”。另外,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也是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符合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机制的总体要求,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党中央对于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的统筹谋划,有助于切实推动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2. 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统筹安全和发展。 “安全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高水平安全是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国家安全是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国家安全的保障,就难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和更高质量的发展。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一个国家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无法维护其核心利益,就可能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乃至中断。”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管理制度和加强国际安全合作,为中国企业、人员“走出去”提供了安全制度保障,为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安全支持,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思维,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从而确保“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统筹开放与安全更加高效有序。

3. 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是维护中国海外安全利益的必由之路

自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中国海外利益不断拓展,中国面临的外部环境也更加复杂多变。当今世界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不断增加,这些都对中国国家海外安全利益构成了巨大挑战,仅凭中国涉外国家安全领域现有机制显然已难以完全应对这一系列挑战。在维护海外安全利益方面,中国的软硬力量建设都有所不足,前者主要是指关于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和自身参与和创建的国际安全机制影响力需要加强,后者则体现于需要加强海外安全利益的维护力度、为海外安保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这些不足都需要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方面进一步有所作为,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统筹内外两个大局,维护中国日益拓展的海外利益。

综上所述,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 “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发展”和“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的全局统筹,有利于我们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和更高质量的发展。

二、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演进历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大力推进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在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就。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建设历程,可以看出其大体经历了从无到有( 1949 1978 年)、逐步探索( 1978 2012 年)和全方位推进( 2012 年至今)三个发展阶段。

)从无到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创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时期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主要成果是实现了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从无到有的创制。在这一阶段,国家虽还未明确提出涉外国家安全概念,但是在实践中,中国已开始制订了规范对外交往或涉外事务的部分政策、法规,对于保护海外利益也有了较强意识。例如,在法制建设方面,中央政府颁布了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对外政策,废除了旧中国与他国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而对于旧政权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新政府也都进行了审查、修订和废除。此外,新中国还颁布了 “五四宪法”,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和外交政策原则,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明确了各相应国家机关的对外职权。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 50 多个条约、公约、协定。”在实践层面,中国也积极采取一系列法律、政治、外交、军事等手段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国家安全。首先,中国政府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同周边有关国家划定边界、建立领海制度等。其次,中国政府积极推进涉外领域的相关制度建设。例如,中央人民政府完善了对外贸易、进出口许可证等制度。最后,中国政府设立了一些涉外机构如外交部、公安部、国防部等,专门负责具体的外交和安全事宜。此外,中央政府还建立了情报和安全机构,如中共中央调查部,专司情报搜集和反间谍工作。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目标集中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政权稳定,打破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封锁。不过,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初步创制,也为日后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逐步探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进程加速推进,中国开始逐渐参与全球安全治理。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方面,我们也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1. 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法制建设

中国政府相继出台并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了涉外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例如, 1978 2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涉外领域事务作了原则性规定,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处理涉外国家安全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以 1979 7 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开端,中国加快了涉外领域的立法建设进程。在此基础上,中国不断完善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陆续制订了“外资三法”、国籍法、海关法、海商法、商检法、出口管制法、数据安全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外国制裁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一批重要涉外法律法规。 1993 年,针对少数不法分子与境外势力勾结以危害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等行为,我国又出台了以维护国防安全与政权安全为核心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这一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撑的涉外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在这一阶段,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立法需求也受到初步关注,国家开始聚焦网络安全、能源安全等领域的法制建设。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满足世贸组织的改革要求,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针对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改废工作,有诸多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其中,“废止、修改和新出台 3000 多部法律法规,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体系。”

2. 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机构建设

在安全领域,中国于 1983 年设立了国家安全部,专门负责处理具体的国家安全事宜,这也是中国在国家安全机构建设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外交领域, 2004 7 月,外交部宣布筹建涉外安全事务司。随后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了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的部际联席会议,专门负责协调海外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定。 2006 5 月,外交部领事司正式成立了领事保护处,并于 2007 8 月升格为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

3. 积极推进涉外国家安全的国际合作

这一时期,中国积极参与诸多国际组织的相关活动,总计 “签订了 25000 多项双边条约,加入了 600 多项国际公约(含公约修正案)”,其中不少内容和中国的涉外国家安全密切相关。此外,中国开展国际安全合作的意愿和能力也显著增强。 1997 年,中国正式提出了“新安全观”,在其引领下,中国积极参与反恐怖主义、防止核武器扩散等国际安全合作。随后,中国也开始深度参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主导下的全球安全治理。与此同时,中国也主动加强地区安全合作,在促进地区安全方面建言献策,在反对恐怖主义、提升粮食安全、改善能源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不少“中国方案”,如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创建与发展、建立澜沧江—湄公河跨国追逃追赃机制等,不断为地区安全做出实质性贡献。

总体来看,在这一阶段,中国在法律建设、机构设置、国际合作三个层面扎实推进了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夯实了我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基础。这一时期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主要服务于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对于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加强对外交流沟通、保障公民和企业的海外合法权益也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中国在国际安全合作方面的突破,还有利于完善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多维度、多层次布局,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

)全方位推进:十八大以来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外开放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海外利益保护成为中国外交的紧迫议题,构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对于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在这一时期,中国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职能分工、部门协调、国际合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着力防范化解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外部风险挑战,实现了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长足发展。

1. 涉外法治建设

中国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了涉外立法进程。中国高度重视运用法律应对外部风险,加快了涉外立法节奏,在维护国家安全、海外利益等重点领域进行了一批专项立法。以 2015 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基本法律,确立了包括 201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7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等在内的涉外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已有 2015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及 2021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多部涉外立法,这些法案强化了我国对各领域涉外安全的法律保障。近年来,中国还出台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积极应对美西方的“长臂管辖”,并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美西方国家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利益,以及损害中国企业、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2023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集中阐述中国对外工作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的法律,也是为我国对外关系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规范的重要法律文件,标志着中国涉外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此外,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深化涉外司法体制改革,例如,中国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层级顺利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并且正在积极推动中级法院层级的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工作,此举也标志着我国涉外司法体系和机制的初步构建。

2. 强化部门协调

中国强化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增强了各部委在涉外国家安全方面的协调能力。安全部、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等各部委各司其职,协调推进了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其一,安全部通过强化反间谍工作、推进刑事案件侦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等制度来保障国家涉外安全。其二,国防部在维护涉外国家安全方面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国防部坚决防范和应对危害中国境内国家安全的外部因素。另一方面,其也为境外的安全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如近年来中国军队参与海外撤侨行动趋向机制化,国防部相继参与了 2011 年利比亚撤侨、 2015 年也门撤侨、 2017 年印尼撤侨以及 2023 年苏丹撤侨等行动,为维护中国海外公民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三,公安部重点发挥了在国际执法合作方面的作用。“公安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工作,充分发挥高层互访的引领作用,有效利用有关会晤机制平台,定期与外国执法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就反恐、禁毒、跨国犯罪、追逃追赃等多类议题”进行执法合作。其四,外交部在保障涉外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也不可或缺。“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完善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公民‘五位一体’大领保格局。”一方面,外交部完善了领事保护与协助制度,妥善处置各类领事保护案件,开通 24 小时服务应急热线,设立领事协助志愿者制度,积极为海外中国公民求助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外交部也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强化与各国政府的沟通与合作,为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安全提供更为坚实的外交保障。其五,商务部则重点发挥了在政策指导和活动协同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商务部加强政策规划和引导,为企业强化境外安全风险防范提供业务指导。另一方面,商务部还完善了出口管制体系,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了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和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及时监测外部风险并加以防范管控。

)涉外国家安全既有机制的成就与局限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不断完善,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基础,以政治、外交、经济、军事等手段为保障,各部门综合协调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中国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逐渐制度化、法治化、协同化,但由于面临复杂变化的国内外新形势,我们仍有必要继续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

1. 成就

当前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就。首先,中国基本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逐步完善了涉外国家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兼顾了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其次,中国政府在实践中逐步确立了跨部门协调机制,安全部、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机构充分发挥各自部门优势,推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更加高效运转。最后,中国在地区和全球层面的涉外国家安全合作中取得了重要成就,在涉外国家安全领域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协调合作,政府间合作也逐步走向制度化,进而推动了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不断升级。

2. 局限与不足

当前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局限与不足,仍需进一步调整与完善。一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系统性有待加强。虽然涉外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数量有较大程度的增加,但综合来看,涉外领域立法的系统性仍有所不足,尚未形成非常完善的涉外法律布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 “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共建‘一带一路’、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条约的国内法地位和效力”等领域,涉外法治建设还有待加强。此外,中国在反“长臂管辖”领域的法律制度保护还不够完善,仍需加强在反制裁、反“长臂管辖”和国家豁免等领域的法律可操作性,完善相关细节规则,并为后续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引。简言之,当前国内法域外适用问题刚刚破题,尚未充分发挥其内在的法律效力。

二是维护涉外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现有的涉外安全维护工作还不够细致,应对危机事件的手段相对单一。首先,部分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尚处于框架建设阶段、缺乏配套实施细则。部分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职能权限也未得到进一步明确。其次,安全情报预测机制发展不够成熟。例如, “安全风险信息发布针对性有限,国别国情覆盖面较窄”,预防预警作用发挥有限。最后,围绕涉外国家安全议题的跨国执法协作不够广泛、有力。未来仍需进一步完善国际执法合作机制,“扩大执法安全合作‘朋友圈’”,提高国际协作能力,从而提升打击跨国犯罪和境外追逃追赃等国际执法合作的效率。

三是涉外国家安全部门协调机制有待加强。当前,政府各部门各尽其责,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各方在信息共享、行动协调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信息流转的有效性不足,降低了维护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当前各政府部门职责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执行工作中易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且各部门执行相关政策时力度存在差异,这也影响了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的高效推进。

四是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国际合作效力有待提升。一方面,各国在涉外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政策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安全合作。因此,中国需要在法律和政策领域继续推进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协调,推动构建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兴起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国际社会亟需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加以应对。为此,中国应加强与他国的合作,促进信息共享,加强非传统安全国际合作机制建设。以网络安全领域为例,网络空间跨越边界的特点,使得网络安全的跨境维护变得更加困难,这迫切需要各国建立跨国执法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和国内外安全形势的不断演变,虽然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不断发展进步,但因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加之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带来的一系列新挑战,这些都致使当前中国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三、新时代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的指导原则

总体而言,新时代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统筹逻辑、遵循法治原则,从而构建坚强有力的涉外国家安全体系,有效应对外部挑战,保障国家稳定和长远发展。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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