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压实食品安全学校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四方责任,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基础、补短板、促提升,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认同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1.严格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校长(园长)应定期组织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严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管理责任。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按隶属关系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内容,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
3.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病媒生物防制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积极运用“四色码”等模式实施分类管理,提升信用监管水平。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学校及周边食品犯罪,对工作中发现的未涉嫌犯罪的食品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4.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并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5.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人登记证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办证。学校食堂按要求实施“双总监、多食品安全员”机制,由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企业分别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执行岗前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制度,并落实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卡位责任制。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6.加强校外供餐管理。由校外供餐单位提供餐食的,学校应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校外供餐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建议,鼓励选择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认证的校外供餐单位。校外供餐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7.加强风味特色档口管理。普通高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院校应以保障食堂为主要供餐方式,风味特色档口仅作为补充。风味特色档口需具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设施,与保障食堂一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加强校内超市管理。校内超市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或进行合法有效备案,售卖的食品和非食品分开储存、分架摆放,不得超范围加工食品。中小学、幼儿园应避免校内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9.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采购、加工制作等关口。各地要将学校周边小食杂店、小餐饮店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售卖、贮存、使用“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过程监管力度。
10.规范经营招租行为。中小学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高校学生食堂分公益性食堂和经营性食堂,以公益性为主。为满足师生多样化消费需求,高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学校食堂的,应按照出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公开招租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经营者。经营性食堂应以供应风味餐饮为主,并签订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严格约束转包、分包行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委托)经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11.规范食材全链追溯。学校应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建立食材供应商动态管理机制,督促食材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并实施评价、退出和替补机制。对大宗食材供货要实行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并签订规范的供货协议。对列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重点目录的产品,按要求在“浙食链”系统录入或确认入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12.规范食堂后厨管理。学校食堂应具备与供餐规模相匹配的使用面积、设施设备、区域布局等标准硬件条件,全面建成“阳光厨房”,鼓励在餐具消毒等关键点位安装物联设备,并积极导入“色标管理、4D法、五常法、6T法”等先进现场管理方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强化食品贮存、加工和供餐环节管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13.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学校食堂应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大容器消毒设置专用热风消毒房或专用物理消毒设施,容量、数量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餐饮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制度和程序,采用蒸汽、红外线等物理消毒方法,定期清洁、维护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14.规范病媒生物防制。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应坚持环境整治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原则,按要求配备防鼠防蝇防虫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检查、评估、整改机制。鼓励学校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消杀机构,对食堂内部及周边环境同步开展病媒生物集中消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15.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应立即依法依规稳妥处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药监局、省残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打造共建共治格局。
16.推进科普宣传教育。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均衡膳食理念和健康饮食习惯。定期对学校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和教师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知识及传染病防控技能等专题培训。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将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食学教育内容纳入课程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