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工作的影响
田颖(黑龙江省工商局)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数量激增,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稀缺,在相关行业领域较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字号或者简称等所蕴含的商业价值愈发凸显,使一些人产生了搭便车、傍名牌的心理,导致涉及企业名称的纠纷明显增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给登记机关带来很大困扰。2017年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顺应现实需要,以问题为导向,不仅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知名商业标识等纳入保护范畴,相关条款规定得更加全面具体,且在法律责任上也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这必将对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影响,不仅会促进我们在登记环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名称的审查和保护,也将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纠纷争议处理效率。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企业名称权保护方面的亮点
1.完善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不仅较为详细地列举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和网页等行为;同时还用“其他足以引入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作为概括,对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表现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保护各类具有独创性和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商业标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顶层制度设计。
2.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加大。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加大了对混淆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者的震慑力。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与修订前相比,处罚力度明显加大,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对混淆行为具有更加严厉的规制作用。
3.在纠正措施上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衔接。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他人商业标识(包括企业名称等)的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除了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规定了纠正措施。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这也是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中提出的不适宜名称的强制纠正措施。今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也对此类应当停止使用的不适宜企业名称,在强制除名的程序和措施上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影响
1.企业选择名称和自主申报将更加慎重。
名称权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当然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今年9月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赋予了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力。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名称是企业的登记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选择。企业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自主申报名称后办理设立、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以选择的名称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但这种自主权也应严格依法依规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名称、字号、简称以及特定称谓等用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各类商业标识造成混淆情形的规制更加全面具体,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更大,使其违法成本显著增加,企业在选择名称时不得不有所顾忌,投资者在企业名称字号选择上也会更趋于理性和谨慎。
2.企业名称登记的审查行为将更加规范。
在当前商事制度改革步入深水区,工商登记便利化措施稳步推进的大环境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已是大势所趋,但仍有少数行业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是核名与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情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仍有保留的必要。即使是自主申报的名称,作为企业登记事项之一,登记机关在设立或变更环节也负有审查义务,不仅在企业名称的组成结构和用语用字等实体内容上要加强引导和规范,对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的诚信合法使用也有提示义务。特别是通过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禁止性条款的宣传和讲解,更容易取得企业的理解和配合,企业名称登记质量和登记效率也将会明显提高。
3.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法规依据将更加充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仍然保留了企业名称争议的司法和行政双轨制解决机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力、侵害其企业名称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行政裁决。”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登记机关对因混淆行为引发的各类企业名称纠纷争议的处理依据将更加充分,操作性更强,处罚力度更大。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也为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争议和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分别给出了解决路径,明确了登记机关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要求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部门积极配合商标和竞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授权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有关办法,相信随着该办法的出台和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构的组建,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效率也将明显提高。
4.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更加健全。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对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分别从企业名称权的性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合法规范使用以及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救济途径等不同角度对企业名称权保护作出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的法律体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充分注重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期盼《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部企业名称管理的专项法规早日修订颁布,并将我们已经和正在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实践和相关省市的试点经验吸收进来并以法规的形式固化,作为我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