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情况。
答: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保障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立法法两次修改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专门作出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还面临着备案审查程序不够完善、审查事项不够全面、有关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新情况新问题。《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司法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之后,又广泛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意见,赴山东、河南开展实地调研,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24年8月30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
问: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三是坚持统筹协调,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做好衔接。
问:《条例》在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更好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条例》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目的作了完善并明确了工作要求: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二是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作为工作要求。
问:《条例》在落实“有件必备”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提升报备规范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备案审查监督对象,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二是精简报备材料数量,将报备材料由一式十份调整为一式三份并对报送电子文本提出要求,减轻制定机关工作负担。三是严格报备登记要求,针对一些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15日的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时限。
问:《条例》在落实“有备必审”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落实“有备必审”,提升审查科学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审查方式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二是完善审查事项,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三是着眼于增强审查科学性,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问:《条例》在落实“有错必纠”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落实“有错必纠”,提升纠错精准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优化移送审查程序,规定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二是完善规章纠错程序,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进行纠错,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问:《条例》在推动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方面有哪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