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又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从本质上讲,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征: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第三,政府购买的服务不同于私人服务。包括政府内部的服务(服务对象是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自身)和公共服务(服务对象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和公众)两种。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广义来讲,包含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狭义的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所使用的必须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于2014年发布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畴。
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全部或部分来自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仅指项目资金的来源方式。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11条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由此可见,政府付费是指项目的回报机制,是相对于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而言的,并且主要适用于PPP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