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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理事;出版著作:《南宋江南士大夫与江南法律秩序的构建》《译注》《译注》(即出)《译注》(即出);在《比较法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
引论
《州县提纲》,四卷,旧题为北宋名臣陈襄所撰,是宋代流传至今最早、最重要的官箴书之一。
关于本书的作者,清代四库馆臣早已指出,旧题为陈襄所撰,明显是错误的。其主要理由有二:一、陈襄所撰的《古灵集》尚流传于世,但并无一字提及此书;二、书中有“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云云,又有“昔吕惠卿”“昔刘公安世”等提法。考之史籍,陈襄的生卒年份为真宗天禧元年至神宗元丰三年(1017-1080年),吕惠卿的生卒年份为仁宗明道元年至徽宗政和元年(1032-1111年),刘安世的生卒年份为仁宗庆历八年至徽宗宣和七年(1048-1125年)。如果《州县提纲》的作者果为陈襄,他乃是吕惠卿、刘安世等人的前辈先进,提及此二人时,不可能用“昔”。据此,则此书不可能出自陈襄之手,四库馆臣的眼光可谓精准。
王志强、蒋铁初推断此书为南宋时人所作,这应该是正确的。一则,书中提及刘安世时,用“昔刘公安世”,则作者作此书时,刘安世当已故去,否则,不当用“昔”。而刘安世卒于1125年,二年后,北宋就灭亡了。二则,作者尊称刘安世为“刘公安世”,提及吕惠卿,则直呼其名,并语带不屑说“昔吕惠卿虽不足言”,可见作者在政治立场上是反对新法的。北宋时期,自王安石变法以降,只有元祐年间(1086-1094年)守旧派当权时,朝廷中的主流观点对变法派持否定立场。但当时刘、吕二人尚在人世。只有进入南宋,二人皆已身故,且王安石变法被朝野上下视为“靖康之耻”的祸源,吕惠卿等人也一并被打入另册,此时作者用“昔刘公安世”“昔吕惠卿虽不足言”等措辞,才是合理的。三则,书中有关于“绍兴二十八年”法令的记载,而“绍兴”是南宋宋高宗在位期间的年号。综合上述分析,则此书成书于南宋,当属无疑。
不过,尚有一点值得指出,书中提及“绍兴二十八年”时,夹有一段小字注文,为便于讨论,照录如下:“切照将朱批:户歇役六年与白脚户比差之文,准绍兴二十八年六月一日指挥,已删去矣。按:‘切照’以下共三十五字,原本亦作正文,据上下文词义,似后人见上文歇役六年之法非现行事例,因而加注以明之者。今改用小字附书。”(2.14)这个注文不知是何人所加,如果这一说法正确,则“绍兴二十八年”云云,即并非《州县提纲》作者原文,而是后人所加。那这样一来,就不能将这一条作为该书成书于南宋的证据之一。
不过,书中另有一条“募役不禁”(4.10),可以作为该书成书于南宋的另一佐证。众所周知,自“王安石变法”以降,北宋朝廷围绕着“差役”与“募役”展开了持续而激烈的党争。而据宋史权威学者刘子健所说,“到南宋时,地方政府的大多数劳役都按照新政,由雇佣的个人提供。”也就是说,到南宋时,“募役法”最终占据上风,这与书中“募役不禁”的内容刚好契合。
综上所述,《州县提纲》一书,成书于南宋时代,已毋庸置疑。至于该书作者到底是谁,却因岁月流逝,已是无可考辨。但正如四库馆臣所说,“要非究心吏事、洞悉民情者,不能作也。”这位作者,即便不是陈襄,可能在历史上也并未留下显赫名声,但他一定也是一位“究心吏事、洞悉民情”的循吏。细读此书,我们可以想见作者身上“文学法理,咸精其能”的风采,可以想见宋代士大夫“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的广博胸怀。
后记
译注《州县提纲》一书,纯属无心插柳,其间连结着一段难得的师生情谊,值得在此记上一笔,以作纪念。2015年,在“中国法制史”的课堂上,我认识了黄圣哲、马嘉卉两位学生,他们都表示对法律史颇有兴趣,希望我能指导他们学习。为了了解并提高他们的古文阅读水平,我就让他们点读《州县提纲》,并试着翻译。两位同学尝试了一段时间后,觉得学力尚有不足,加上课业繁重,此事遂告中辍。而我与圣哲、嘉卉的师生情谊,却一直延续至今日。时光倏忽,他们二人早已毕业数年,嘉卉本有意攻读复旦大学古汉语言文学专业研究生,却未能如愿,现就职于一家知名企业,负责网络文学的版权事宜,也算在某种程度上圆了自己的文学梦。圣哲则先后在上海师范大学、英国布里斯托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此后又转赴英国华威大学攻读博士。此刻,我们虽然天各一方,每每收到他们的问候与消息,总觉得十分温暖。这份温暖与快乐,或许只有做过老师的人才能感受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