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园区发布新规定——
1. 超高部分按2-3倍计算
2. 超出规定范围 全额计入容积率
3. 不上人闷顶不计入容积率
需满足三个条件
4. 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
将不
得设置外挑式飘窗
本修订内容自2018 年6 月7 日起执行,6 月7 日之前经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可按原规则执行;6 月7 日之前未经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按本规则执行;6 月7 日后申报方案变更的建设工程,仅局部调整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有重大调整的(如涉及户型、布局调整),应符合修订内容要求。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苏园规(2014)30号》文件中容积率计算等若干修订条款2018年版规定: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院、影斤、宴会大斤、运动场馆、大堂、中庭等共享空间),需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除此之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1.1 住宅层高大于3.9 米、不大于5.4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系数计容。
1.0 倍 : 层高 ≤ 3.9 米
2.0 倍 : 3.9 米<层高 ≤ 5.4 米
3.0 倍:5.4 米<层高 ≤ 6.9 米
1.2 酒店式公寓的层高:层高大于4.2 米、不大于5.4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若层高超过5.4 米时,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系数。
1.0 倍 : 层高 ≤ 4.2 米
2.0 倍 : 4.2 米<层高 ≤ 5.4 米
3.0 倍 : 5.4 米<层高 ≤ 6.9 米
1.3 办公、工业研发的层高:一般不超过4.5 米。层高大于4.5 米、不大于6.0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系数。
1.0 倍 : 层高 ≤ 4.5 米
2.0 倍 : 4.5 米<层高 ≤ 6.0 米
3.0 倍 : 6.0 米<层高 ≤ 7.5 米
1.4 商业的层高:层高大于6.0 米、不大于8.0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2.0 米,增加1.0 系数。
1.0 倍 : 层高 ≤ 6.0 米
2.0 倍 : 6.0 米<层高 ≤ 8.0 米
3.0 倍 : 8.0 米<层高 ≤ 10.0 米
1.5 工业厂房层高:层高大于8.0 米、不大于11.0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3.0 米,增加1.0 系数。
1.0 倍 : 层高 ≤ 8.0 米
2.0 倍 : 8.0 米<层高 ≤ 11.0 米
3.0 倍 : 11.0 米<层高 ≤ 14.0 米
另外,若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采光井、下沉庭院开口处的最大进深4大于2.0 米,或长边宽度累计大于6.0 米时,该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对于共享空间的统计率标准,新标准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才可不计入容积率,超出以上规定的,共享空间部分按照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1. 低层住宅建筑
2. 位于门斤、餐厅或起居斤上空
3. 至少有一个边长与上层公共空间
(走廊或起居斤等)连通
4. 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
5. 每户的共享空间不多于一个
6. 开洞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挑空所在层
外墙围合面积的20%,且开洞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7. 开洞部分没有网格等构件
此外,新标准还要求,空调系统室外机原则上应布置于设备层或裙楼、塔楼屋顶分层布置的设备平台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面积。
住宅每套的分体式空调机位、空调搁板,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且总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按照新标准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容积率:
1. 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窗;
2. 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
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
3. 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部分
占坡屋顶下部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
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空间,按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并计入容积率。而在,住宅(含公寓)建筑中,平台(阳台等)上方垂直空间内有构架或顶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的各层无论是否有平台或架构,均按照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
4. 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 将不得设置外挑式飘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