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一句就是“国企不能‘破净’增发”的最初来源。
但该文件已经于2008年作废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此后的多部国有资产管理文件中,均未出现对增发不能“破净”的规定。比如,2018年《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应当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合理定价”。但注意,国有企业存量股票的转让确实明确规定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但未对新发股票给出这一规定。
即使不考虑作废问题,其中也有一个关键点被大众忽略:文中将“净资产”非常明确地定义为“评估确认后净资产”,而不是“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这句话隐含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假设:账面净资产只能代表历史,并不能代表企业目前的真实价值,真实价值需要评估。
可吊诡的是,大家都将一个已经废止多年的文件继续作为惯例执行着,并且还不是精确执行,而是将其中净资产偷换了概念,改为执行“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于是出现了一些国有企业定增时,定增价死守上一期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的现象,其定价远高于当时的市价,且认为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可事实上,国有股东以远高于市价的价格参与定增,这是否也有国有资产流失嫌疑?
近期,监管当局对“破净”问题已有不同表述。2019年11月,国资委在官网上回复了一个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定价机制?可否取消“破净”实施的限制?
能否破净发行的问题,本质还是这股票究竟值多少钱的问题,也就是专业的资产价值评估问题。
既然讨论资产价值评估,那么就隐含着:账面净资产大概率不是合理价值(否则这世界上不需要评估师,只需要会计师了,也不需要资本市场来定价了)。
比如股东出资100元开办了一个企业,形成了企业的净资产100元,并在两年经营中留存了10元利润,账面净资产110元。但之后这个企业的价值当然不能只是110元,而是随着经营情况、外部市场环境的好坏,使之合理价值高于或低于110元。此时若有新股东入股,只能按合理价值入股,才是真正的同股同权。
至于合理价值的评估,其实业内有较为成熟的方法,逻辑最过硬的就是未来现金流折现法,此外还有重置成本法、市价法、清算价值法。
重置成本法基于一个假设就是现在能马上复制一个这样的企业,但对于一些特殊的企业显然是不现实的(比如六大行,不可能现在开办第七家)。市价法要求一个很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可能还达不到,因此也不能完全听市场先生的。清算价值法一般用于破产清算时,正常企业基于永续经营假设,不能用清算价值法。因此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较为实用,虽然它也有瑕疵,比如需要太多的假设。
基于未来现金流折现法,可以得到PB的公式:
PB=ROE*d/(r-g)=ROE*d/[r- ROE(1-d)]
假设一个企业将利润全分红,ROE常年不变(意味着也没有增长),则:
PB=ROE/r
这就是一个“永续债”的估值了。当ROE=r时,PB就等于1了。当然,现实中刚好处于这一状态的企业应该是极小概率,大部分企业,PB肯定是偏离1的。当r显著高于ROE,即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小于该资产的回报率时,那么该资产在市场上就是折价交易的。以过去十年间的世界主要市场的银行股为例,因为ROE下降,虽然r也下降,但ROE显然降得更快,所以大部分市场的银行股都处于破净状态。近几年,部分地区经济反弹,情况有变。
因此,股票的合理价值就是会偏离账面净资产,死守不能“破净”增发,看似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实则是让参与定增的股东以一个高于合理价值的价格入股,最后反倒是让股东的资产流失。
但前文也提及了,我国股票市场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还没完全达到高度成熟,市价也不能说完全合理。比如我国A股、H股的银行股,常年处于一种极端低估值状态,其低估水平已经很难用传统理由(比如隐含不良资产)去解释,显然是非理性的低估状态,也不能视为合理价值。
因此,类似银行股这类资产的合理价值,还是宜使用逻辑最过硬的未来现金流折现法,且在充分讨论所需假设的情况下,形成一个对这类股票的一个价值。市价和账面净资产,可能都不能代表其合理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兼顾老股东、新股东的利益,让双方都不存在“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