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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CTLA-4招募2】评估IBI310单药及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的耐受性、安全性的开放性I期研究

临床试验招募信息  · 公众号  · 医学  · 2018-08-11 07:18

正文


1. 试验药物简介
IBI310是重组全人源抗细胞毒
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 4 CTLA-4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本试验适应症是实体瘤和黑色素瘤。

2. 试验目的

评估 IBI310 单药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或联合信迪利单抗在晚期黑色素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 PK PD 、免疫原性、抗肿瘤活性、疗效。 PD-L1 表达水平和肿瘤突变负荷与抗肿瘤活性: ORR DOR 的关系。外周血免疫细胞亚型在治疗过程中的变化。分析 IBI310 在晚期黑色素瘤受试者中的药效动力学特征。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

试验分期: I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74

4. 入选标准

1 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适用于 Ia 期)。

2 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无法手术的黑色素瘤受试者(适用于 Ib 期)。

3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4 年龄≥ 18 周岁且≤ 70 周岁。

5 预期生存时间≥ 12 周。

6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1.1 版( RECIST v1.1 ),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皮肤病灶的测量依据 RECIST v1.1 的标准执行。

7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 ECOG PS 评分)为 0 1 分。

8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 6 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9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剂研究治疗前 2 周内使用任何细胞及生长因子治疗的受试者应除外),定义如下: 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 × 109/L ;血小板( PLT )≥ 90 × 109/L ;血红蛋白( HGB )≥ 90g/L 。(用药前 1 周内不能进行同种异体输血)。 2) 肝功能:血总胆红素( TBIL )≤ 1.5 ×正常值上限( ULN );对于原发性肝癌、肝转移或者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 / 疑似该病的受试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 TBIL 3 × ULN ;对于无原发性肝癌和肝转移的受试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和 / 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 2.5 × ULN ;在原发性肝癌或者具有肝转移的受试者, ALT / AST 5 × ULN 3) 肾功能:血清肌酐( Cr )≤ 1.5 × ULN ,或肌酐清除率( CCr )≥ 50mL/min ;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 <2+ ;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 2+ 的受试者,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 <1g 4)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和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 1.5 × ULN 5) 甲状腺功能:促甲状腺激素( TSH )和游离甲状腺素( FT4 )在正常范围内

4. 排除标准

1 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 CTLA-4 、抗 PD-1 、抗 PD-L1/2 抗体

2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过任何 NCI CTCAE v5.0 中≥ 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3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除外。

4 眼部葡萄膜黑色素瘤。

5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6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系统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肿瘤栓塞术或包括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草药治疗)等;首剂研究治疗前 6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生物制品、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如果接受的生物制品属于抗肿瘤内分泌治疗目的,参照“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这一要求)。

7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mg/ 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8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9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10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 CTCAE v5.0 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或乏力)。

11 既往接受过全骨盆放疗。

12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 / 或软脑脊膜转移。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至少 3 个月的受试者,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 4 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且在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病灶的情况除外。

13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 2 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1 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

14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和 /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HbcAb )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拷贝数≥ 1 × 103 拷贝数 /ml 或≥ 200 IU/ml )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 HCV )抗体阳性; HCV 抗体阳性但 RNA 检测阴性受试者允许入组。

15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16 已知肺结核病史。

1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8 在入选研究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 / 或瘘管的病史。

19 间质性肺病(包括既往史和现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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