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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刘某平安人,因工作在西宁,租住在西宁市城中区某小区内。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那么究竟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要从2015年8月的一个晚上说起,这天晚上大概晚上八点左右,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王某以及其朋友祁某等人在城东区某海鲜摊喝酒。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与祁某商量,让祁某和受害人王某去他的出租屋内借宿。后祁某将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王某送上出租车后先行离开,途中王某表示不想去刘某家,刘某遂在出租车上殴打了受害人王某,并强行将王某带到了其位于城中区某小区的出租屋内。在出租屋内,刘某想跟王某发生性关系,但是遭到了王某的拒绝,但被告人刘某不顾受害人王某的反抗,强行对王某实施了奸淫。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来源:延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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