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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必一律入刑”,应该依法试点、谨慎推行

澎湃新闻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5-18 22:16

正文

澎湃社论


近日,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尽管这只是针对“量刑规范改革试点”的“要求”,范围仅限于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而《指导意见》也并非具有“准立法”功能的“司法解释”,但这段不长的表述,仍多被外界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


为什么会有这种看法?很大程度上由于,这个“意见”构成了对《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的实质性“冲击”。在2011年5月1日的刑法修订中,“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但与“追逐竞驶”不同的是,法律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而言之,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至于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固然是审判中的酌定情节,却不是“免罪”“免罚”的理由。


这种颇具“刚性”的立法表述,乃为应对日趋严重的醉驾现象“而生”。客观来说,也正是得益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严厉不阿,“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成本,全国范围内的醉驾现象得到了有力遏制。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统计,醉驾入刑1年后,查处的酒驾、醉驾数量大幅下降,全国平均降幅超过4成。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较同期更下降了50%、70%以上,震慑和教育效果明显。


审视“指导意见”,虽与刑法第13条“但书”精神一脉相承,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对于何为“情节显著轻微”,何为“危害不大”,并没有明确的“标尺”。由此,令人忧心的是,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内部”扩大,既可能让“醉驾挪动车位”等行为“罪责刑相一致”,更可能为选择性执法、借机“脱罪”洞开方便之门,带来“开倒车”之虞。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但司法者毕竟不是立法者。“规范醉驾量刑”,应依法试点、谨慎推进,在立法、司法与现实之间,找到一个最佳支点。


4月29号凌晨1点左右,演员刘朔驾车途中碰撞到钢制护栏端头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刘朔属于醉酒后驾驶。来源:央广新闻


醉驾案至少已有上百起免予刑事处罚


澎湃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至少有上百起醉驾案件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其中多起因“犯罪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


2013年12月起实施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湖南省永州中院2015年判决的一起案例中,上诉人杨某基于工作需要礼节性饮酒后,送病重岳父去医院途中,被交警查获,测出其血液酒精含量132.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杨某被一审法院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他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酒后驾驶确系情势紧急,事出有因,充分考虑上诉人阳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犯罪情节轻微”,撤销原判量刑部分,维持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除了这种送医紧急的情况,也有因驾驶距离短免予刑事处罚的。


山西乡宁县法院2016年的一起判例中,被告人刘某某在离家100米的地方吃饭,准备将车停往饭店30余米的地方,然后步行回家。但刚从饭店门口出来行驶不久,就被交警查获。


法院认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醉酒驾驶距离和时间相对较短,其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加之本案中认定被告人从重处罚的量刑证据存在瑕疵”,决定定罪免刑。


专家:规范量刑是为防止刑法适用不统一


有法律界人士担忧,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二)》中规定的“情节轻微”及“显著轻微”如何认定难以把握,需要一个标准,以免自由裁量权过大致司法不公。



“这一意见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就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刑法适用不统一,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恰恰是为了规范量刑科学量刑。”


彭新林认为,如果没有量刑指导,基于考虑的因素不统一,各地做法也不一致,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所以,要通过量刑指导意见进行标准的明确,通过定性分析辅之以定量分析,从而进行规范量刑。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王宏认为,此次最高法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指导意见,是兼顾到了公共安全与个人正常生活便利,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不同利益间平衡,防止出现权益失衡。


张王宏认为,醉驾标准过严,可能主张不良风气。他称,一些人在停车场、酒店门口等位置,等代驾人员把车交给车主后,趁车主把车停回原位时“碰瓷”,接着以车主酒驾为由进行勒索。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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