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处充满创意的地方。香港的电影制作、电视制作、录音制作、刊物、时装及珠宝设计、平面设计及生产技术闻名遐迩,广受海外人士欢迎。作为国际商贸中心,香港向投资者提供的知识产权,以确保公平自由的营商环境。
在香港回归
20
周年之际,本篇就来简要介绍一下在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吧。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在中国内地注册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不会自动受到保护,反之亦然。要在内地和香港均取得保护,需要分别在内地和香港注册。
跟在中国知识产权多头管理不同,在香港,只需要找
知识产权署
就行了。香港知识产权署于
1990
年
7
月
2
日成立,处理专利注册、货品的商标注册及其他相关工作。同时处理有关版权事宜的职能。知识产权署辖下的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分别负责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的事宜。
而香港海关负责执行一切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工作,包括调查涉嫌侵犯商标、版权以及虚假商品说明的投诉,具有搜查权和扣押权,并在边境采取执法措施。
在香港,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保护可简要概括如下:
现简要介绍在香港的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以及相应的注册制度:
依据香港《商标条例》(第
559
章)及《商标规则》(第
559A
章)注册
。
香港商标注册处在
1874
年开始运作,是全球历史最悠久的商标注册处之一。除负责注册货品商标外,由
1992
年开始香港更注册服务商标。
按照香港知产署商标注册处公布的信息,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
声音、气味
、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总而言之,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记,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在香港,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防御商标(注:在香港极为驰名的商标可获防御商标保护),或声音、气味或其他非传统商标;或以立体形状或颜色作为商标
/
商标的要素,需另外填写表格,否则商标注册处将不会把本申请视作该类商标。
同内地一样,在香港申请商标也需要按照尼斯分类列明拟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
/
服务所属类别。
同内地一样,申请商标必须考虑商标:①是否显著②是否为商品或服务的描述③是否为该行业的通用语言④他人已申请的商标。
在香港,申请商标前可使用知产署的“检索及初步意见服务”(收费),商标注册处可为申请人翻查记录,提供列有与拟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
/
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清单。当然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到知产署的查询网站
http://ipsearch.ipd.gov.hk
进行查询。
商标注册处在公布接纳(即受理)申请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网址为:
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
)作出公布。和内地一样,有三个月的反对期(即异议期),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或提交反陈述。如无第三者反对,商标申请符合注册规定且没有不足之处,则从接纳至商标注册最短可在六个月之内完成。
如申请未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处会在意见中解释为何有关商标未符合注册规定,如认为反对问题能够解决,可向申请人建议解决办法。申请人须于六个月内达致有关规定。申请人可在《商标规则》的指定情况下(例如需要更多时间取得在先商标拥有人的同意)要求延展三个月的时限。
香港注册商标权利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
,换言之,权利人的权利由提交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
自注册日期起计的
10
年内有效
。商标权利人应在注册期届满日前的六个月内,申请商标注册续期,每段续期的期间为
10
年。
未注册商标受普通法假冒诉讼保护
,必须证明该未注册商标享有声誉,他人使用该商标会导致损失,故假冒指控较侵犯注册商标指控更难成立。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
362
章)的规定,任何人以欺诈方式使用商标,包括售卖和进口载有冒牌商标的货品,或管有货使用设备作上述用途,均属刑事罪行。
依据香港《专利条例》(第
514
章)及《专利(一般)规则》(第
514C
章)注册
香港有两类专利:
1.
标准专利
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
,须在第
3
年届满后每年续期。
香港批予的标准专利,是由三个“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相应专利注册为基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欧洲专利局(适用于指定英国的专利)
·
英国专利局
向香港专利注册处申请标准专利,分为两个阶段:
(
1
)记录请求——申请人须在指定专利当局发表相应的专利申请后
6
个月内,在香港提交记录请求。
(
2
)注册与批予请求——申请人须在指定专利当局批予指定专利或记录请求在香港发表后的
6
个月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标准专利申请只须通过形式审查便会获批予。此外,香港批予的标准专利,除独立于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相应专利,亦可由香港特区法庭执行其权利。
2. 短期专利
《专利条例》为商业寿命较短的发明,提供短期专利保护。在符合续期的规定下,短期专利
有效期最长为
8
年
,须在第
4
年届满后续期一次。
申请人可直接向香港专利注册处提出申请,申请必须通过形式上的审查,才能获批予专利。由于中国将《巴黎公约》沿用于香港特区,加上中国香港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短期专利申请人在香港提出申请,便可就其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相应申请享有优先权。
香港的专利制度在不断完善之中。为确保香港的专利制度能继续切合现今需要,助力香港创新,政府在
2011
年
10
月为检讨专利制度而咨询公众,并成立咨询委员会。
2013
年
2
月,政府采纳咨询委员会就本地专利制度定位的建议,并公布香港专利制度未来的发展路线:
·
设立批予标准专利的“原授专利”制度,并在初期寻求其他专利当局在实质审查方面提供技术协助;
·
保留现行批予标准专利的“再注册”制度;
·
保留短期专利制度,并作出适当优化,如为短期专利的强制执行程序而推行批予后的实质审查机制;
·
长远而言,设立全面的制度规管专利代理服务,分阶段达到该目标,并制定适当的过度措施。
为实施新专利制度(尤其是“原授专利”制度及经优化的短期专利制度),《
2016
年专利(修订)条例》已于
2016
年
6
月获通过并有待生效。目前,政府正加紧努力以完成其他相关的筹备工作,包括修订附属法例、草拟审查指南、招聘专利审查员及建立电子系统以处理新专利制度中的申请。视乎筹备工作的进度,新专利制度最早可于
2018
年推行。
依据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
522
章)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
522A
章)注册。
通过工业技术,显现于一件产品上的新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都可通过注册得到保护。可以注册的外观设计包括纺织品的图案以及手表、珠宝、玩具或移动电话的外观等。
申请人可直接向香港外观设计注册处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申请若通过形式方面的审查,该设计便会获得注册。由于中国将《巴黎公约》延用于香港特区,加上中国香港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外观设计申请人在香港提出申请,便可就其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相应申请享有优先权。
只要外观设计拥有人在香港申请续期,在旧制度下获得保障的外观设计可在现时注册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得到保障,但有效期不得超过《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中的期限。
注册外观设计保护期最长为
25
年
,每
5
年续期一次。
以上是须在香港注册的知识产权,下面来看看版权:
香港《版权条例》(第
528
章)对属认可类别的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声音记录、影片、电视广播及有线传播节目,以及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均给予全面的保护。
香港的版权法不仅保护相关作品,还保护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的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不论这些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版权。表演者在其表演中的权利亦受法律保护。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权保护,无须办理任何手续。此外,世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亦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护
中国已在香港特区施行《伯尔尼公约》、《国际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香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亦遵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
不同类别的作品有不同的版权保护期限:
此外,在某些条件和例外情况的限制下,具有版权的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之作者,和具有版权的影片之导演,均享有
精神权利
,包括被识别为作者或导演的权利,及反对其作品或影片受贬损处理以致作品或影片受歪曲或残缺不全,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作者或导演的荣誉或声誉的权利。现场声艺表演的表演者或所作表演已录制于声音记录内的表演者亦享有相似的精神权利。另外,任何人在指明情况下有免被虚假署名为某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及免被虚假署名为某影片的导演的权利。
版权人的权利包括
:
·
复制作品;
·
向公众发放作品的复制品;
·
租赁作品的复制品予公众;
·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品,例如在互联网上提供;
·
公开表演、放映及播放作品;
·
以无线广播作品或以有线传播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