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将中华海洋文明分为兴起、繁荣、顿挫、复兴四个阶段,分别称为“东夷、百越时代”(先秦到汉武帝平南越)、“传统海洋时代”(公元前111—1433年) 、“海国竞逐时代”(1433 —1949年)、“重返海洋时代”(1949年以后)。这一分期很有启发意义。本文试图聚焦于海洋文明受到全球化和西方势力强势冲击和改变以前的中国古代海洋文明,以上述中国海洋文明基本要素作为不同阶段间具有比较意义的考察标准,讨论构成自身传统的中国古代海洋文明的阶段性特征及其成因。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内生于王朝直辖体制之中,海洋制度和海洋观念的重大变化常是王朝更替所导致,这就决定了海洋文明的阶段性变化必然受到王朝更替的影响。由此,我们可以将中国古代海洋文明划分为先秦汉唐时期、宋元时期、明及清前期三个发展阶段。
(一)发轫初兴:先秦汉唐时期的海洋文明
先秦汉唐是中国古代海洋文明若干基本要素发轫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先秦时期,除了滨海的齐国实行“管山海”的食盐管理制度外,还未见国家层面的系统的海洋管理制度。海洋文明的萌发主要是滨海民众的渔盐、贸易和航行等生计活动。但影响此后海洋文明发展的一些重要元素滥觞于先秦时期,最重要的就是天下观念及其组成部分华夷观念和四海观念,以及作为海洋观念解释逻辑的阴阳五行理论。秦汉统一以前,这些观念仍没有整合为影响海洋活动的知识体系和系统制度。
汉唐时期,沿海地区纳入王朝直辖体系,滨海民众与内陆民众一样成为王朝体制中的编户齐民,不同区域的海洋文明具有了共享王朝体制赋予的整体性。秦汉时期民间海洋生计和海洋资源开发有了新的进展、海洋航运及与海外联系初步扩展,此后到唐代,海洋性的生计、贸易、观念、信仰等继续发展,但总体上都还未达系统和成熟。该时期海洋文明发展主要有以下阶段性特征:
在制度方面,法律上禁止本国民众出海贸易。“缘边关塞,以隔华夷”,非公使而“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陆地和海上都是如此,玄奘西游和鉴真东渡,皆为偷渡出境。也不存在管理本国民众海上贸易的制度,没有建立法定海外贸易税收制度。为营造天下秩序,汉唐历代都接纳海外诸国朝贡,展开贡赐贸易。《汉书》载,海南诸国“自武帝以来皆献见”。到了唐代,唐王朝与南海诸国林邑(环王)、扶南、盘盘、真腊、诃陵(阇婆国)、单单等国都有朝贡关系,同时也允许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南朝梁时期形成一个小高峰,“自梁革运,其奉正朔,修贡职,航海岁至,逾于前代矣”,所谓朝贡,实际多为贸易。唐代交、广、泉、扬四大港汇聚很多海路来华的商人。王朝有海寇和入海反政府势力等来自海上的威胁,但除局部地方作为陆防延伸的海防外,尚未建立专门和系统的海防制度,海防主要作为陆防的延伸。对滨海民众的管理,中原王朝根据其入海、浮海和上岸的生存形态不同,将“入海”“浮海”视为脱离王朝统治体系,“上岸”则被纳入版籍。
民众海洋性生计方面,渔盐是滨海人群主要的生计资源,近海航行和贸易的生计方式逐步发展。中国人海洋实践主要局限于近海,大规模的海外活动受到限制,因而海洋知识积累还比较有限。日本通过朝鲜半岛沿海到中国的航路,以及中国广南沿海到中南半岛沿海,直至印度的沿海航路很早就已被航海者掌握,唐代后期从深海到日本的南方航线逐步稳定,其他海洋知识的积累也不断丰富。但对海洋地理知识和航行知识还存在一些错误认识。
秦始皇和汉武帝还听信齐地方士关于海上为神仙世界的虚谈,汉代曾出现倭国“其地大较在会稽东冶之东,与朱崖、儋耳相近”的认识,这一错误认识沿袭到唐代,唐人修《隋书》仍称日本“在会稽之东,与儋耳相近”。中国往海外的使节、僧侣会传播有关海洋的知识,但汉唐时期主要从海外商人和使节获得海洋知识,“凡蕃客至,鸿胪讯其国山川、风土,为图奏之,副上于职方。殊俗入朝者,图其容状、衣服以闻”。西汉至东吴,因海上诸国“通中国者盖鲜,故不载史官”,南朝时来者始多,唐代宰相贾耽考索“从边州入四夷,通译于鸿胪者”,写“广州通海夷道”,反映了当时对海洋地理的认知状况。由汉到唐,航海技术有了一定的积累,从鉴真东渡可知,唐代对海洋风汛等掌握得还不深入。造船业受到禁止本国人出海政策的限制,来华贸易的主要是外国船,即“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
以渔盐为主要生计的汉唐滨海民众向海谋生的意识和营利观念自然还没有宋代以后那样强烈和普遍。作为构建天下秩序的一部分,汉唐官方已逐步确立了四海神的祭祀和册封制度。西汉末王莽改革郊祀制度,开始郊祀配祭四海神。到唐代分别于四时、四地祭四海神,并将“四海并封为王”。四时分祭祀并册封神四海神奠定了此后直到清代的基本制度。汉唐时期,四海神地位最初低于五岳、四渎,唐封四海神为王,逐步超过四渎神,王朝国家四海神祭祀与滨海民众海洋神灵信仰还是两个互不相涉的系统。
上述可见,汉唐时期,海洋文明的六个基本要素虽已发轫,部分要素有了初步发展,但都还远未达于系统和成熟。
(二)趋于成熟:宋元时期的海洋文明
宋元时期,海洋文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对外贸易重心彻底从西北陆路转移到东南海路,确立了对外贸易的海洋贸易时代,海洋文明基本要素逐步稳定、成熟和系统化。
首先是海洋制度的新变。宋元海洋制度的新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仅更积极地欢迎外商来华,而且允许并鼓励本国人出海,本国人申领贸易公凭,申报货物、人员、贸易目的地,办理保任,即可出海贸易;二是建立海外贸易专门的管理机构市舶司和管理制度市舶条法,设立了海外贸易的法定税收市舶抽解;三是确立系统的海防制度,自宋高宗朝开始,海防成为国防要务,建立了多层武力及军事防御与滨海社会控制相结合,对滨海民众实行适应军事征调的特殊编伍。元代海防基本结构和组织方式也是如此。
宋元时期的制度新变,使国家与中外海商建立了共利分利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海商的贸易收益可以通过市舶抽解制度转化为国家财政,国家建立了保护和激励海商贸易的一系列制度,从而改变了汉唐时期禁止本国民众出海贸易的政策下国家与本国民众利益上的对立关系,推动了沿海地区民众经营海上贸易的发展空间和积极性。同时,公凭制度、抽解制度也将正常出海贸易的本国海商纳入王朝体系,改变了汉唐时期“入海”和“浮海”民众的与国家相互离异甚至冲突的基本关系。数量巨大并拥有商品结构和航海技术优势的中国商人自此成为亚洲海洋贸易的主导力量之一,改变了亚洲海洋贸易的格局。
相较于汉唐时期,宋元滨海民众海洋性生计的显著变化是滨海人群向海谋生成为合法且重要的日常生计。汉唐时期滨海人群最主要的是渔盐,其次是航行,贸易是渔盐经济的补充手段。宋元时期,渔盐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而贸易成为滨海民众影响最大的生计方式,成为牵动沿海地区手工业和商品化农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海洋性特征逐步增强。
从事商业贸易的人数众多。宋代“贩海之商无非豪富之民,江淮闽浙处处有之” 。宋代“福建一路多以海商为业”。元代权贵商人以“巨艘大舶帆交番夷中”,江浙一带“往诸蕃商贩,率获厚利,商者益众”。以外销瓷器为代表的外销商品生产获得很大发展。宋元是东南海洋性瓷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适应瓷器对外输出的需要,东南沿海几省涌现了数以百计的瓷窑”,广泛分布在福建、广东沿海。海外贸易推动福建沿海出现了商业化浪潮,工商业和农业商品化空前发展,元代更甚于宋。
宋元时期,海洋知识新变的最突出成就是指南针应用于航海。宋哲宗、徽宗之际,指南针被运用于航海,“夜则观星,昼则观日,阴晦观指南针”,南宋时指南针运用技术已较为成熟,“风雨晦冥时,惟凭针盘而行,仍火长掌之”,使用了指南罗盘,总结了重要航线针路,如阇婆国“于泉州为丙巳方”。元代针路知识更加成熟,如温州往真腊国“自温州开洋,行丁未针”,到真蒲后,“又自真蒲行坤申针,过昆仑洋入(真腊国)港”。宋元时期对亚洲海洋主要国家的地理方位和航路有了清晰认知,掌握了成熟的季风知识、用帆知识。席龙飞指出,宋代造船技术臻于成熟,一些重要标志性技术是可眠桅、升降舵、水密隔舱、减摇龙骨、多层舷板、钉连技术、捻缝技术等运用,初步表现出三大船型的分类,元代造船技术继续发展,于明代前期把中国传统造船技术推进到鼎盛时期。
宋元是海洋观念和海洋信仰转变的时期。海洋观念的变化突出反映在营利观念的普遍化。统治者以财政眼光看待海洋发展,肯定了“市舶之利,颇助国用”,“于国计诚非小补”,乃“富国裕民之本”,特别是宋高宗朝在北宋基础上,推行了一系列激励贸易的措施,更彰显了王朝的营利观念。元代也强调“市舶司的勾当哏是国家大得济的勾当有”。沿海民众更是深刻认识到海洋是可以生财取利、谋求生计的空间,蔡襄说福州“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农人、商贾、百工之家,莫不昼夜营度,以求其利”。元代沿海百姓同样不顾“海外蕃夷之国去中国数万里,舟行千日而后始至”,仍“嗜利者必之焉”。
宋元时期海洋信仰走向官民融合。官方塑造的东海神和南海神同时成为民众祭祀的神灵,明州东海神祠“往来商旅听助营葺”,南海神是“琛舶来还,民商永赖”。而最大的新变是妈祖信仰成为跨海域海洋专神,获得朝廷赐封。“(宋)高宗南渡,绍兴丙子始有灵惠夫人之封”,开启了妈祖地位的升格,南宋后期封灵惠助顺嘉应英烈妃,元朝封护国明著灵慧协正善庆显济天妃。“宋以前四海之神各封以王爵,然所祀者海也,而未有专神。”妈祖获封圣妃、天妃,成为跨海域传播及官私共同祭祀的海洋专神,这在海洋神灵信仰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使不同海域的信仰世界有了一个具有统合性的信仰力量,几乎覆盖了华人所及的海洋世界。
宋元时期,海洋文明的六个基本要素都已定型和系统化,标志着中国传统海洋文明已趋于成熟,为明清海洋文明奠定了基本模式。在宋元海洋文明趋向成熟的进程中,北宋贸易制度变革奠定了良好基础,宋高宗建立系统海防制度和功利主义贸易政策、推动妈祖信仰等海洋神灵信仰,成为海洋文明走向成熟的重要节点。元承宋制,海洋文明基本要素发展进一步深化。
(三)迂回发展:明及清前期的海洋文明
明及清前期因为实行海禁政策或限口通商,海洋政策转向封闭,海洋文明发展出现曲折和迂回,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上贸易和民众海洋生计的自由发展,但相对保守的海洋政策并未能遏制海上贸易和海洋生计的增长势头,正基于此,海洋文明的某些要素在宋元基础上持续发展,甚至走向深化。
在贸易制度上,明清较宋元更趋保守。明代海禁政策下中外海商的合法贸易被禁止,隆庆开禁后仅限于漳州月港一地通商。清初实行迁海的地区将民众近海渔业和贸易一并禁止。清朝开放海禁后,设立四海关,较明代隆庆开禁更为积极,乾隆二十二年(1757)又对西方贸易国实行限广州一口通商,不利于贸易发展。但是,即使是海禁时期允许近海生计活动而禁止远洋贸易,民众仍能利用政策上远、近的模糊边界,以及组成贸易集体、贿赂官吏、形成武装集团等多种因应方式,冲破禁令,看似严厉的海禁政策并未能阻碍沿海民众的海洋活动,明清时期海洋发展传统不仅得以继承,而且还得到发扬光大。
民间海上贸易和海洋生计也促使朝廷改变海洋政策。明代隆庆元年(1567)在月港开禁,清朝康熙二十三年(1684)也实行开禁。而且明清开禁后,都继承了宋元时期某些有利于贸易发展的海洋制度取向,允许本国民众出海贸易。明代以船引的申领、监管等制度管理民众海外贸易;清代开禁后本国民众出海贸易,则是通过沿海居民印照的领取、申报、担保、回棹查验等方式,进行管理。贸易管理机构和税制出现专门化和系统化,明代督饷馆和清代海关剥离朝贡管理职能而专司贸易,开征法定税收,且征税制度不断细化。
明清海防乃国防要务,其海防体系已形成正规军、地方军、民兵多层武力模式。明代“于山东、淮、浙、闽、广沿海设立卫所镇戍”,沿海民众被编伍到海防体系之中,尽数统计各家壮丁,“每三丁内抽出一丁”,编甲习武,征雇募民船,“用官造之船以守港,用私募之船以追捕”,利用“沿海居人多便于舟楫”,招募民众为兵船艄手。清代海防则更重于明代,海防体系更为严密。程含章《上百制军筹办海匪书》提出的筹办海防十八条,就是加强官军战船、战具、钱粮、战兵等事,同时编伍沿海百姓,造籍编保、团练乡勇、编查民船,其村村团练,“十船为甲,互相保结,给与印照”“逐细查验”等办法与南宋元明一脉相承。
明清海洋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沿海民众海洋生计的自由发展。明代海禁政策下只允许近海渔盐和贸易,“凡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物货,下海入番国买卖”,将受到严厉处罚,“若小民撑使小船,于海边近处捕取鱼虾,采打柴木者,巡捕官兵不许扰害”。清代禁南洋贸易时,仍不禁近海渔商:“其渔商各船,许于内洋采捕,不得擅越。”明清沿海地区人地矛盾日趋紧张,民众高度依赖海洋性生计。明代“闽人以海为田,一日不下海即无生”,清代同样是“沿海村庄,以海为田”,“沿海居民富者为船主,为商人,贫者为舵工,为水手,或外省贸易,或内洋捕鱼,无不各资生计”,“殷商大贾,并往外番贸易”。在人地关系紧张导致的内在需要、专业性经济区域的形成,以及海内外市场的需求等因素推动下,明清时期沿海民众从经营滨海农业、渔盐,逐步实现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商业化经济,“开拓了广阔的海贸市场,逐渐形成了外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使明清时期事实上成为“沿海人民海洋开发的新的发展时期”。
明清海上贸易发展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明及清初海禁政策下朝贡贸易成为与海外诸国的唯一合法贸易,并规定了朝贡国资格和限制政策,使贸易成为构建朝贡体系的工具。天下秩序理念下的朝贡体系实际是一个多元贸易体系,包含了朝贡和互市等多种关系,与商业贸易互相推动。隆庆开禁后,民间贸易虽有发展,但仍受发放船引数额限制,初“每请引百张为率”,一度降为八十八引,后“愿贩者多,增至百一十引”。另一方面,走私贸易规模甚大。千里海疆,并不能完全杜绝民众入海,晚明福建沿海的一些市镇实际成为沟通中外贸易的主要渠道之一,安海镇的私商贸易甚至超过了开禁港口月港的贸易规模。如郑芝龙、郑成功集团建立的贸易王国及其影响,以及与西方势力贸易中白银大量流入,足以影响明朝的货币制度和财政体制,都可见贸易规模之大。清代开禁以后,贸易环境较明代大为改善,贸易规模进一步增长。
明清海洋知识则在宋元基础上不断丰富发展。指南针导航进一步完善,航海以“指南针为导引”,“如欲度道里远近多少,准一昼夜风利所至为十更”,针路和道里相结合,现存明代海道针经《顺风相送》即集中反映了更路导航知识状况。在造船技术上,明及清前期也有新的发展,往东西洋贸易的海船“大者广可三丈五六尺,长十余丈,小者广二丈,长约七八丈”,是明清常见规制。这一时期沙船、福船和广船三大船型的分类已经清晰可见。明及清前期逐步接受西方科学知识,对天文地理、海洋现象等的认识逐步发生改变。现存的雪尔登地图和李之藻《坤與万国全图》反映了传统海洋知识增长和西方海洋知识接受状况。而长期受到海洋文明浸润的东南沿海地区涌现出多位“睁眼看世界”的代表人物。
明及清前期官方对待海外交往仍然秉持着天下观念,特别是海禁时期,官方展开与海外诸国交往的唯一方式是体现天下秩序的朝贡贸易。在开禁时期,统治者则与宋元一样,以财政眼光看待对外贸易,制定法定税收,设立专门机构。有识之士也认识到民众谋求海洋生计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指出“海滨一带,田尽斥卤,耕者无所望,岁只有视渊若陵,久成习惯”,“一旦戒严,不得下水,断其生活”,必“连结为乱,溃裂以出”。而外部则南有葡萄牙等西洋人,北有倭寇,实皆本求市易,胡宗宪建议不如对外商“载货入港者官为抽税,以充军需,岂不华夷两利,而海烽晏如也哉”,而且明朝已在“广东市舶司处西洋人用此法”。表达了王朝国家、滨海民众和海外诸国良性互动的观念。
明清海洋性信仰在前代基础上继续发展。四海神依然是官方祭祀体系中最高的海洋神灵,官方给予祭祀和册封。妈祖信仰成为航海活动中最重要的海洋专神。明朝加封妈祖为“弘仁普济护国庇民明著天妃”,“遣官致祭,岁以为常”。乾隆加封天妃为“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弘仁普济福佑群生天后”。此外,还有难以枚举的护航神灵和地域性海洋神灵。《东西洋考》记载海商行船中祭祀的神灵除天妃外,有协天大帝(祭祀关羽)、都公(祭祀随郑和出洋而死于归途的华人)、灵山石佛头。船上还祭祀“舟神”,与天妃和协天大帝一样“昼夜香火”,“舶主每晓起率众顶礼”。
从海洋文明基本要素演变可见,明及清前期仍然沿袭着既有的海洋文明传统,因海禁、限口通商等政策,宋元时期沿海民众海洋性生计、海外贸易良性的发展势头受到遏制,但宋元时期设立专门机构和法定税收,向海洋获取财政的观念和制度得到沿袭,并有所深化。贸易规模持续发展,开放海洋以调适王朝国家、沿海民众和海外贸易需求的观念依然存在,并推动着王朝海洋政策的改变。西方知识通过海上交流,向中国传播新的知识,使明清海洋文明出现新的因素。
中国海洋文明的近代转型也正是这些基本要素的承继与变革。制度上,朝贡体制向条约体制转变,市舶制度向近代海关制度转变;生计上,在造船和航行新技术、新机制的推动下,民众海洋生计继续发展,部分地区海洋性地域特征继续增强;船舶技术和航行技术部分被延续(如更路簿),但关键技术因现代科学和机械动力而发生质变;天下观念及其一套解释逻辑逐步瓦解,被现代国际关系理念取代;妈祖信仰等传统信仰在民间延续,而官方正祀体系及其与民间信仰的交互方式逐步消解。在上述体系支撑下的海上贸易的结构、机制和规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