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选美
《选·美》栏目致力于深度观察评析美国大选,通过追踪选举动态,触摸真实的美国政治肌理。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选美

章莹颖案背后的美国刑事诉讼制度

选美  · 公众号  · 美国  · 2017-07-05 12:11

正文

欢迎点击上方“选美”,关注选美公众号


这是选·美的第 808 篇文章


本文于2017年7月2日首发于世界说(ID:globusnews)。


章莹颖一案引发了中美两国的关注,人们在为 章莹颖扼腕叹息的同时,网络上也有这样一种声音:为什么美国警察办事效率这么低下?


本文是世界说与游天龙就该案做的一个基本的解惑,一方面帮助在美留学生了解法律规章制度加强自我保护,也厘清国内公众对美国法律体系的误解。


也希望凶手能够得到应有的制裁。


问:世界说

答:游天龙 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生,曾在美国多本法律期刊担任编辑

问:为什么调查人员12日就锁定嫌疑人并对其进行问询,但29日才决定抓捕?是否真如大家所说“美国警察办事效率低”?

答:美国是法制社会,保障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要搜查私人物业、财产,需要执法办案人员拿到法院批准的搜查令(search warrant)后才可以进行搜查。

美国不允许严刑逼供,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警察必须明白无误地告知嫌疑人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有权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也就是大家熟悉的”米兰达警告”。

根据起诉书呈现的侦破时间线,6月9日莹颖失踪,警方随后进行了排查、搜集监控录像。12日时确定了嫌疑车辆,发现同款车在香槟地区大概只有18辆。当晚8点10分就到了嫌犯家中对他进行了首次盘问,也对嫌疑车辆进行了盘查。

因对监控录像的分析显示,绑架车辆上有车顶遮阳棚顶(sunroof)、右前轮轮胎保护盖有破损,警方在14号时才有足够的证据,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当天搜查令就批下来了。15号,嫌犯就被带到联邦调查局进行问话,他所在住处内的包括电子设备的物品都被带走。而警方15号向警方申请对这些物件的搜查令,也是当天就得到了批复。


章莹颖最后出现的监控录像,进入嫌疑人车辆


警方15日的问询中,嫌犯并没有露出马脚(他承认曾经搭载过亚裔女性,但很快就让她在一个住宅区下车)。但警方并未放松警惕,一方面开始依法对他施行监听,一方面则开始检查嫌疑车辆。

最终警方决定逮捕嫌犯的证据,一共有三个:最重要的是在监听中,听到他解释说曾经绑架了莹颖并将她囚禁在家中。二是嫌疑车辆的副驾被特别清理过,可能是他试图隐瞒和摧毁证据,三是在嫌犯的手机上发现他曾经浏览过施行绑架相关的内容。

从起诉书提供的内容看来,这次的调查是符合美国法律程序的,法院的搜索领批准的也很及时。

这次警方是在12日时公布嫌疑车辆Black Saturn Astra的影像,27号时宣布已经找到了嫌疑车辆,在30号监听有确凿证据后对嫌疑人施行了逮捕。警方之所以早就有目标但没有公布也是正常的刑侦考量,怕影响办案,不能以警方公布时间来判断警方的办事效率。

问:起诉书中,检方起诉他绑架罪,这个罪名一般如何判刑?如果未来发现了莹颖的遗体,会影响起诉吗?

答:如果在联邦法院被起诉“绑架罪”(Kidnapping),最严的判刑包括强制无期徒刑和死刑。如果是“企图绑架” (attempted kidnapping,即绑架未遂) 的指控,最高也可判处20年监禁。

如果找到遗体,收集到完整证据链、显示疑犯有侮辱尸体、性侵等犯罪行为的话,检察官可以改变提告,应该说任何时候发现了新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因为这不会涉及“一罪不二审”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与章在同一所学校攻读博士学位,并曾担任助教


问:为什么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而不是案发地所在的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告?

答:因为此案涉及了联邦的执法力量。绑架案通常是跨州犯罪。在侦破绑架案时,联邦调查局FBI一般都会较早涉入,FBI有更大的执法权,能进入到全国性的数据库,资源比较多。跨州案子由联邦法院审理符合美国法律体系下选择受审法院的普遍规则。

问:为什么莹颖都还没找到,检方就可以对嫌疑人提起诉讼?

答:联邦重罪起诉的时候,联邦检察官需要将手上证据交给大陪审团(Grand Jury)审核,满足了“有合理理由继续”(reasonable cause to proceed)的标准就可以继续司法程序。这个标准非常的低,只需要很有限的证据就足够让大陪审团批准刑事起诉。

大陪审团是联邦地区法院从所在辖区选取的23名公民组成的。检察官会传召证人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并将物证呈交给大陪审团审阅。在这个过程中,大陪审团可以向证人提问,也可以就物证与检察官进行讨论。在全部证据提交完毕之后,检察官将提出起诉嫌犯的申请,而大陪审团则会就检方的起诉申请进行闭门讨论。经过讨论,大陪审团将就此申请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多数人认为检方的证据满足了“合理依据”的标准,那么大陪审团将批准检察官的申请,申请经检察官签字后成为起诉书。反之,检察官申请被拒绝。

但日后出庭审理,则需要满足“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最高标准。这意味着,如果嫌疑犯没有招认有罪,或者没有被证实有罪,嫌疑犯都应该被推定是无罪的。检方和被告律师必须向法官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上呈证据、提供证人证言,当小陪审团无异议接受检方的陈述,嫌犯方能定罪。

所以检方会利用起诉和出庭之间的那段时间收集更多的证据。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