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而不是案发地所在的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告?
答:因为此案涉及了联邦的执法力量。绑架案通常是跨州犯罪。在侦破绑架案时,联邦调查局FBI一般都会较早涉入,FBI有更大的执法权,能进入到全国性的数据库,资源比较多。跨州案子由联邦法院审理符合美国法律体系下选择受审法院的普遍规则。
问:为什么莹颖都还没找到,检方就可以对嫌疑人提起诉讼?
答:联邦重罪起诉的时候,联邦检察官需要将手上证据交给大陪审团(Grand Jury)审核,满足了“有合理理由继续”(reasonable cause to proceed)的标准就可以继续司法程序。这个标准非常的低,只需要很有限的证据就足够让大陪审团批准刑事起诉。
大陪审团是联邦地区法院从所在辖区选取的23名公民组成的。检察官会传召证人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并将物证呈交给大陪审团审阅。在这个过程中,大陪审团可以向证人提问,也可以就物证与检察官进行讨论。在全部证据提交完毕之后,检察官将提出起诉嫌犯的申请,而大陪审团则会就检方的起诉申请进行闭门讨论。经过讨论,大陪审团将就此申请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多数人认为检方的证据满足了“合理依据”的标准,那么大陪审团将批准检察官的申请,申请经检察官签字后成为起诉书。反之,检察官申请被拒绝。
但日后出庭审理,则需要满足“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最高标准。这意味着,如果嫌疑犯没有招认有罪,或者没有被证实有罪,嫌疑犯都应该被推定是无罪的。检方和被告律师必须向法官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上呈证据、提供证人证言,当小陪审团无异议接受检方的陈述,嫌犯方能定罪。
所以检方会利用起诉和出庭之间的那段时间收集更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