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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规!2020杭州公积金最新调整来了,新版紧缺职业公布!

杭州楼市365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20-07-01 20:25

正文

一个不留神,6月已结束

2020年已步入下半场

进入7月又有一批新规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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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杭州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

自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0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19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缴存基数上限为29335元 ,相较于2019年25950元上调3385元。


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下限为2010元,临安区下限为180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自7月1日起施行。


《草案修改稿》 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 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修改稿》对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进行了完善,延长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满7年的,不得上路行驶;未满7年的,自2023年起不得上路。



新版《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实施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杭州市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目录(2020版), 将于7月15日起执行新版目录。




家政“安心码”将在浙江省范围内推广

浙江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家政“安心码”的通知》,明确自7月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家政“安心码”。


“安心码”(或“居家上门服务证”)是浙江省家政从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重要凭证, 包含家政从业人员所属企业相关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体检合格信息、从业责任保险信息、公安部门违法犯罪背景核查结论信息等多项从业安全信息数据。


聘用持证家政从业人员进行家政服务的消费者,可查验家政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以及依托政府、家政行业协会等机构咨询、维权等。



浙江“首错免罚”开始实施

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自7月1日起,在全国首推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制度。


这项制度是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纠正,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柔性执法制度。



科研诚信级别设A、B、C、D、E五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自7月1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 科研诚信级别设A、B、C、D、E五级。 A级科研诚信主体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E级科研诚信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设定分值或者经判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诚信主体。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E级诚信主体,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采取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等惩戒措施。


全国



植树节正式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月1日起施行, 明确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 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全国禁止生产“国五标准”轻型汽车

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公告》明确, 自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



六类药可申请优先审评审批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 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国家药监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农村土地承包数据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自7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数据备份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毁或丢失。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承包农户、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综合自浙江发布、市人力社保局、杭州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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