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赵某是3款折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4年1月12日,请求人向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提出被请求人(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某五金加工厂)生产销售侵犯其外观专利权产品,请求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经审查后依法立案。经现场勘验,在被请求人工厂发现涉嫌侵权的产品、半成品一批以及用于生产3款折刀的模具各一套,侵权事实成立。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2024年1月31日签订了行政调解协议书,约定: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3个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被请求人于 2024 年 2 月 3日前向请求人支付经济损失,若没有按期履行,需额外赔偿违约金;3.被请求人在 2024 年 2 月 3日前将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交付请求人处理。为确保行政调解协议顺利履行,提高权利人维权效能,在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就行政调解协议书向江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江城区法院经书面审理作出裁定:双方申请人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