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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功率≥15%、补贴上浮20%,浙江杭州开启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

北极星储能网  · 公众号  ·  · 2024-07-22 19:1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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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18911725159

文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22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 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 的通知。通知指出, 申报建设补贴 需提供储能设备功率证明,需证明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用于证明储能设备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材料。

根据申报规则,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 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 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此次补贴标准按照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 规定执行。

在运营补贴中,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建设补贴中, 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省道沿线公共充电设施,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400元/千瓦;有新建配套专变的换电站按总功率给予不超过400元/千瓦补贴。

采用诸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且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储能 、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 等新技术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引导我市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2〕1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和《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次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主体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协议)。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委托协议)。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规定执行(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除该文件已明确的要求,本次申报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补贴

(1)申请建设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1);

(2)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项目电量证明文件;

(3)项目设备功率证明中需包含充电桩功率明细清单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设置专变的项目还需提供如《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

(4)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二)1.建设补贴(1)”中,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的相关场景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乡村地区以各区、县(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位置,结合浙发改能源〔2023〕188 号明确“乡村地区为乡、镇所在区域”进行审核外,其他场景需提供以下材料:

既有小区:需提供项目所在小区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高速服务区:需提供与高速服务区产权或管理单位的场地协议等证明文件。

(5)采用新技术的项目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光伏发电技术:提供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等证明材料,需证明光伏装机容量需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材料:国家电网验收文件、国家电网光伏接入方案、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光伏安装照片、能源管理合同等;

储能技术:提供储能设备功率证明(储能设备的铭牌),需证明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用于证明储能设备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材料。

无线充电技术:需提供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相关证明文件。

大功率充电技术:需提供单枪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的证明文件。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2);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申请补贴计算日期内由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的项目(非转供电),需提供与电力部门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凭证;转供电项目,需提供如《电能通知单》、转供电方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等凭证。

(2)计量检定证明材料:提供计量改造的情况说明;由计量检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等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申报主体通过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住建局(推进办)提交申报材料。

市级平台内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更改与电量补推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17:30;线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00,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8日24:00,逾期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各区、县(市)住建局于2024年8月3日前做好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工作。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附件3: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有序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助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优化充电设施布局,促进充电设施规模化建设,鼓励大功率充电、光储充一体等新技术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规建设、优质运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支撑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配下达用于我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补贴的资金。

(三)奖补资金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管理。市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相挂钩的充电设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核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落实中央、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补资金财政政策。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支持范围与条件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根据运营服务质量评定等级可给予考核激励;支持市级公共充电设施政府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建设。

(二)支持条件

1.建设补贴

(1)建设补贴以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为支持对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新建总功率不低于480千瓦且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不含《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印发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3〕82号)施行后各类新建建筑配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累计建设且正常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200千瓦。在居民住宅小区、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鼓励引导建设的项目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

(2)项目的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充电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3)项目动静态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的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正常运营公用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200千瓦。

(2)运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充电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项目动静态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3.考核激励。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累计建设且正常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200千瓦,且年度评级符合要求(评定细则另行印发)。

4.市级平台。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具备政府对公共充电设施行使数字化监管的功能。按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三、支持标准

(一)建设补贴

1.在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1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

2.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和小区外围道路的路侧公共停车位、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停车场内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4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3.换电站项目,有新建配套专变的按换电站总功率给予不超过400元/千瓦补贴,无新建配套专变的按换电站总功率给予不超过200元/千瓦补贴。

4.采用诸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且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储能(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技术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上述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5.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建设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运营补贴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2年1月1日。

(三)考核激励

对服务质量好、充电效率高的企业,根据年度评级结果,可依据其年度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考核激励资金。

四、申报流程

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一)申报主体和材料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充电设施项目备案资料、市级平台接入证明和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33004-2013)要求出具的包含设备功率证明、设备应用场所、专变设置(如有)、采用新技术(如有)等内容的竣工验收证书;

(3)如有所有权人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

(3)如有所有权人转让运营补贴受益人的项目,需提供所有权人变更运营受益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项目,需提供市场监督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3.考核激励。由符合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考核激励资金申请表;

(2)年度等级评定等级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审核

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市城乡建设部门。

(三)公示

市城乡建设部门将拟定补贴的项目资金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复核。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奖补资金至区、县(市)。区、县(市)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兑现奖补资金。

为加快执行进度,本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市级预下达至各区、县(市),后续根据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结果及时清算补助资金。

五、附则

1.市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

2.区、县(市)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3.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的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不得随意拆改已建充电设施项目。获得资金奖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当年补贴发放,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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