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上,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被视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2024
年
3
月
13
日,
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莱茵生物
”,证券代码:
002166
)
发布公告称,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接到秦本军告知,公司实控人秦本军因操纵证券市场,与王洋二人分别被处以罚款
207.28
万元。同时,证监会还拟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操纵证券市场,投入
1.2
亿赚
138.18万
2021
年,秦本军出
1.2
亿元认购“大华优选二号”等
4
只私募基金产品,交予
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的王洋操作和管理。
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丽鸣”等
28
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证监会认为,
王洋、秦本军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洋、秦本军操纵“莱茵生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
.18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即414.55万元罚款(王洋、秦本军
各50%
)
。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185号)的相关
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
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莱茵生物则称,本次秦本军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涉及公司资金。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秦本军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
应从重处罚惹争议
对于莱茵生物实控人秦本军因“操纵市场”被罚207万并禁入市场5年的处罚,
在业内和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还有观点认为这一处罚并不重。
探讨这一话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和公司实控人的两个概念。
操纵市场是一种不道德和非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对投资者和市场都造成了伤害。
首先,207万的罚款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笔巨大的经济负担,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且是顶格处罚。这样的罚款金额足以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起到震慑作用。
但是,207万放到资本市场,尤其是像莱茵生物实控人这样拥有巨额财富的人,其实并不多。
公司实控人基本上是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而且秦本军还担任莱茵生物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了解远远高于其他人,比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运作等核心敏感消息了如指掌。
秦本军
投资了
1.2
亿元让第三人操作自己公司的股价,可以理解为通过他人
利用资金优势盘中拉抬股价,造成股价的非理性波动
,或
涉嫌内幕交易。比如,实控人为了配合自己操纵股价而故意提早或者延后发布一些重要公告,
甚至
也不排除为了配合操纵股价而作出粉饰业绩
或
财务造假的可能。
因此,对于秦本军的处罚,有人认为
207
万的罚款和
5
年的市场禁入相比于其通过操纵市场可能获得的巨额利益来说,显得过于轻微
。这样的处罚可能无法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也无法有效遏制类似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不过,我们也需要考虑到这一处罚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在这个案例中,监管部门可能认为秦本军的操纵市场行为虽然存在,但其情节和影响并不足以构成更严重的处罚。
更重要的是,这个处罚已经是史无前例,如果要有更大的处罚,可能涉及要修改法律。比如,
对于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的处罚
,
还可以比普通人的罚没金额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