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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擅用“明星同款”照片引流,法院判其侵犯肖像权!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12-10 17:00

正文

附上明星照片,配以醒目的“明星同款”标签,已成为众多产品促销的惯用招数, 殊不知未经授权, 使用明星肖像存在法律风险。

近日,长沙市望城区法院通报一批,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 该批系列案共30件, 其中26起涉侵犯明星景甜肖像权、4起涉侵犯明星陈莎莎(艺名陈紫函)肖像权。


基 本 案 情


某平台多家店铺在售卖服装时, 未经景甜及其经纪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商品宣传中使用艺人图片,并在商品名称中标注“景甜同款”“明星同款”等文字内容, 用于推广所售卖的服装。

无独有偶,4家店铺未经影视明星陈莎莎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经营。

景甜、陈莎莎发现这一情况后, 认为其肖像权受到损害,遂将对应商家起诉至长沙市望城区法院。

法 院 判 决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用以宣传服饰商品销售,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应对此承担肖像侵权责任。
由于景甜、陈莎莎的团队之前已经联系过商家要求删除相关内容,众多网店已将相关侵权内容删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0.8万元至2.7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侵权商家在其店铺主页上连续10天发布道歉声明, 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件判决后,部分原、被告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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