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高空抛物是故意的,那么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时,考虑侵害人存在着主观恶意,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会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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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姜频律师
来源 | 姜频律师的法律博客
2018年3月9日,又出现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案件。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小区,由姥姥带着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在东莞一小区散步时,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颅脑损伤,至今昏迷不醒。“我把孙女竖起来抱在怀里,走到(单元)门口,忽然一声巨响,‘嘭’一下子(一颗苹果)掉在头上,当时我看到孙女头上立刻鼓起了很大一个包,掉在孙女头上的,都是(苹果)渣,我的肩膀上也是(苹果)渣。”医生告知,凡凡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嫌疑人可能是11岁的孩子,事件还在调查中。
被业内视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的是2000年的重庆郝跃案,郝跃在2000年5月11日凌晨,在家门口的重庆学田湾正街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2001年其妻子罗朝蓉起诉了可能从窗口扔烟灰缸的22户邻居,庭审持续约4个多小时,被告们个个都喊冤,吵得很凶。虽然罗朝蓉最终胜诉,可22户人家的赔偿款,直到近几年才陆续落实。
从2000年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到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的正式施行,从某种程度上,这与期间的诸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一起,促成了《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规定的“补偿”可以看出,如果找不到肇事者,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法律则采用的是公平责任的原则,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则不承担补偿义务。但是,
如果高空抛物是故意的,那么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时,考虑侵害人存在着主观恶意,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会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本次苹果砸伤女婴案,如果肇事者是未成年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龄不同,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
作为未成年人家长,理应正确教育、引导孩子不乱扔东西。
另外,
若不确定是人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则可能会涉及到物业管理的责任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作为物业公司,应该负起责任,多设立并完善多方位监控设施,定期检查建筑物,并向业主普及法律知识,告知高空抛物除了不文明,也可能触犯法律;在容易发生高空坠物地段设立警示措施,提醒业主也提醒行人注意安全等。
“头顶安全”已成社会安全隐患,不是仅靠法律明文规定就可以规避,应通过大家多方位共同努力,来避免这“城市上空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