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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填写信息总结表,会计人太需要了!必须收藏~

税来税往  · 公众号  ·  · 2018-01-14 21:10

正文


说到发票备注栏,这可是会计们天天都会遇到的事情,今儿,小编将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当注明的备注栏信息分为自行开具与税务机关代开两大类进行总结,供会计们查阅和学习。

自行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小小备注栏,功能不一般。会计人一定要注意哦!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想了解更多发票及发票备注栏有关内容,请关注会计说每天推送的内容,一定要记得学习哦~

▎本文转自中税答疑媒体新媒体智库,小颖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