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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善林金融案审判序幕拉开:两家分公司5名员工已被判罚!

金融虎  · 公众号  ·  · 2019-03-05 15:23

正文


新金融探案 3月5日消息,自去年9月20日以善林金融法人周某某为首的53人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以来,关于善林金融案的审判序幕也已迅速拉开。近日,据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获悉,善林金融上海广中西路分公司4人和南阳分公司1名负责人均已被判罚。据新金融探案统计,被判罚的5人累计涉案金额达8695万余元,共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1914万余元。


南阳分公司负责人自述:因不懂法误入歧途


2018年12月20日,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5年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五交化大厦楼上设立南阳分公司,从2016年2月开始用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线上业务投资款通过APP支付,线下业务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线上业务有善林财富、亿宝贷、精英贷、善美贷、保单贷等理财产品。线下客户公司与客户签订一式三份合同。


根据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委托,河南昊宇会计师事务所对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线下业务储户28人,吸收本金498.5万元(含王某本金50000元),已付本金3059650.79元,已支付利息91270.74元,损失金额1834078.47元。


2018年5月28日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扣押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电脑主机12台,显示屏10台,沙发2套、茶几1台、激光打印机1台、打印机1台、座椅7个。经公安机关同意,被告人王某将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部分财务进行出售,包括空调4台、工位48个、座椅65个、柜子3个,扣除运费400元后,被告人王魁共向公安机关缴款7000元,该款已缴纳至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周伯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8年4月9日立案侦查,于2018年4月24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看守所。另查明,2018年4月18日18时,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


据王某供述,大学毕业后于2008年至2014年在平安人寿焦作分公司工作,2016年11月1日到善林金融公司南阳分公司工作直至案发,其是公司营业部经理,也是南阳分公司的负责人,善林金融公司以介绍客户购买公司理财产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南阳分公司的集资有几百万。在善林工作期间,自己也投了5万元,也未到期未兑付,现在也没有收回本金。因为是公司的业务员,当时还介绍了身边的亲戚朋友进行投资。在入职时问过善林金融相关人员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经国家批准,但入职的时候负责人说经过政府批准,是合法的。


王某揭露称,南阳分公司设两个大团队,线下业务模式主要是推荐自己的亲朋好友,产品是推出线下P2P类理财产品,公司有很多相应的宣传材料,通过熟人发展客户,通过网络向客户宣传,收取客户款开始用POS机,后来总部不让分公司用POS机而是直接让客户存钱,打到善林金融公司账户,分公司跟总公司对接业务是由总部下发到区域,区域再下发到分公司,河南区域在郑州。分公司业务上由付某某负责跟区域对接,其对公司资金的用途没有产生过怀疑,公司办公地没有悬挂一行三会金融牌照,分公司没权限查询总部数据。其在分公司工作报酬是工资加提成,工资是6000元,提成很少,至案发总的提成收入有8万元。


王某称,分公司前期主要业务是做线下业务,就是介绍客户购买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有鑫月盈、鑫季丰等等。总公司下发有POS机,客户来公司直接刷POS机,然后跟客户签订借款协议。2017年底,总公司要求所有业务转为线上,客户购买公司理财产品都通过手机APP善林财务亿宝贷,业务员教会客户操作APP,然后让客户自己操作,不再签订纸质的理财协议。公司考核业务员的业务量前期线下业务签订的借款协议上有业务员的签名,后期线上业务应该是客户APP上需要填写业务员的手机号码,总部后台进行统计。完成的话,总公司每月奖3000元,但是其分公司没有完成过任务,也没有得到过奖励。善林金融是做信息金融中介服务,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中间做一个平台,收取中介服务费。


王某表示:“我因为不懂法误入歧途,现在知道错了,愿意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希望宽大处理。”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本人投资50000元,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部分集资参与人员系被告人的亲朋好友,对于该部分人员的存款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犯罪数额、自首等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还显示,关于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给28户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经查,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所吸收的资金通过POS机汇入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周伯云的个人账户或善林公司账户,由善林公司用于单位经营使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魁作为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为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的公诉意见,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支持。 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周伯云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经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本案系单位犯罪,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向集资参与人退赔集资款的退赔责任。


上海广中西路分公司4人获刑:共非法吸金8197万元


2018年11月29日,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善林公司广中西路分公司林某某、王某2、汤某、唐某某4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罚,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统计,涉案4人累计非法吸收资金8197万元,未兑付金额共计1731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周伯云(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善林公司广中西路分公司。自2017年8月起,周伯云以善林公司广中西路分公司为平台,招募销售团队,以债权转让为名,通过广告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承诺高额年化收益,招揽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4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唐某某、汤某、王某2相继入职善林公司,后担任善林公司广中西路分公司团队经理,负责下属团队理财产品销售业务。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438万元(以下币种同),未兑付金额938万元;被告人王某2非法吸收资金2623万元,未兑付金额305万元;被告人汤某非法吸收资金1651万元,未兑付金额262万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资金485万元,未兑付金额226万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同年6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同月12日被告人王某2被抓获,被告人汤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退赔赃款20万元。


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林某某、汤某、唐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一致;经重新审计,被告人王某2非法吸收资金1197万元,未兑付金额305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由家属帮助退赔了赃款人民币2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退缴赃款14.5万元,被告人王某2退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2、汤某、唐某某作为善林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林某某、王某2、汤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王某2、汤某、唐某某并不实际占有、支配非吸所得,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王某2、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王某2、唐某某案发后均有退缴赃款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在量刑时结合本案中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及退赔情况,对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对四名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汤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还显示,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新金融探案还注意到,在一审判决后,林某某和汤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此后,今年1月31日,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驳回上诉人林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准许上诉人汤某撤回上诉。


周伯云等人集资诈骗案已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据新金融探案此前了解,今年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官网消息显示,已受理的周伯云、曹亮、田景升、吴丹、张旭东、黄亮、张军、翟中奇、周勤、刘铭纲、周锦、肖强集资诈骗一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背景资料显示,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注册成立于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周某云做房地产起家,为达到融资目的,他招募了一批所谓有行业背景的人组成团队、搭建公司,并在全国大规模铺设门店和营业部,发售理财产品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等理财产品。不断涌入的投资资金让周某云尝到了甜头,周某云为公司制定了宏伟的发展规划:一年内要在全国开100家门店。而事实上,从上海几个门店扩张到全国1千多家门店,善林金融仅仅用了不到2年的时间。


据媒体报道,至2015年2月公司开设线上理财平台前,善林在全国的实体门店规模一直都在疯狂铺张,最高峰时善林金融在全国29个省、直辖市设立了1120家分公司和门店,总员工超过3万人。2015年2月起,周伯云先后设立"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后更名为"亿宝贷")、"广群金融"四家线上投资理财平台,同样以承诺还本和支付高额利息为饵,通过上述互联网平台销售虚构的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据该公司高管高某强归案后交代,线上平台上线的理财产品仅用2个月就募集到了近20亿的金额。


与e租宝、中晋及钱宝案类似,善林金融也是靠"借新还旧"、击鼓传花的模式维持着公司的运营,其线下门店销售的产品实际上是虚构的债权类理财产品,其对外向投资者许以年化收益5%至18%不等的高额利息,承诺到期返本付息,骗取投资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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