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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赋予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1-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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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琛耀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法政 风云

发现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以前检察机关想要调查涉案证据需要借助执法机关,往往因为取证不到位、错过时机而导致证据灭失,从明年1月1日起,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进入涉案场所开展调查证据收集,从而提起公益诉讼了。

11月27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省级层面正式出台法规性决定,赋予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是法律授予的权力,数据显示,5年来,江苏检察机关年均办结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500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5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60件左右,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占全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的94%以上,较好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大量案件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偏窄,案件线索移送不畅,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保障不足、公益损害赔偿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以立法形式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走在前列。

《决定》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做了适当拓展,除了法律已经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视频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诉讼范围之外,还特别考虑江苏实际,将生产安全、公共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拓展重点内容。

“在此前的立法调研过程中,不少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提出应当将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考虑稳妥拓展及立法语言的简洁性,《决定》用“等”予以概括性规定。”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周合星介绍说。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目前缺乏基本的保障措施。因此《决定》参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收集、提供,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自行调查核实的,可以进入涉案场所取样、检测、检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等;发现涉案的证据可能面临灭失危险的,可以先予登记保存,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还可以依法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涉案财产状况,按照规定查阅、调取、复制涉案行政执法、司法卷宗材料。

同时,针对同一个损害公益的行为,为避免多个国家机关多头多次重复调查取证,《决定》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调查或刑事侦查时,检察机关可以商请一并收集公益诉讼证据。

据悉,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是本次立法最大的亮点,也是省级立法方面的一个突破。“这个立法决定宣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不是原告性质的当事人,而是代表国家调查损害公益的行为,并依法提起诉讼的公权力机关。”周合星说。

诉前程序的规定也是本次立法的重要亮点。《决定》贯彻司法和谐、司法经济、司法善意的理念,对于行政机关在诉前积极履职,侵权人主动全面修复公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公益诉讼。但是为了保障诉前程序的严肃性和确保对公益的维护,将不起诉条件严格限制为全面修复了受损公益、足额支付了公益损害赔偿金等情形。实践中,很多公益诉讼被告人没有能力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但是如果不起诉或者判决后执行不到位,将影响公益诉讼制度的权威性和长远发展,同时,简单要求企业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决定》还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土地复垦等恢复性、替代性公益修复方案。

公益损害赔偿金账户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决定》对此也给予了探索和回应。《决定》规定,公益损害赔偿金属于非税收入的,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非税收入的,可以纳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公益损害赔偿金应当用于公益修复、赔偿和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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