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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倒卖网课不可行!法院判赔16000元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11-21 12:14

正文

价值3299元网课拼单价却只卖18.8?

“白嫖”他人精心制作的教学课程

商家需承担什么责任?

近日,开远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课版权公司诉卖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盐城市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录制了网络课程发布平台,相关课程在网上售价3680元。

被告马某在某平台注册店铺“必学考资”,低价出售环评考试培训网络课程及资料,拼单价仅需18.8元。经比对,被告“必学考资”店铺出售的环评考试培训网络课程及资料与原告盐城市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网络课程内容一致,且带有盐城市某公司的企业字号、logo及授课老师笔名。

原告盐城市某公司遂以被告侵害其录制作品发行权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删除链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马某在其开设的店铺,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课程,并通过网盘的形式向消费者进行传播,传播的视频课程内容与原告所创作的作品内容一致,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发行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运营范围、传播时间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在线教育的蓬勃发展,教育资源的获取也变得更加便利,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公开传播销售,不仅影响正版作品的销售,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

在线教育从业者应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取证,向有关部门举报侵权行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应尊重他人智力成果,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网课,不给盗版者可乘之机。

电商平台要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加强日常监管与审核,对平台上销售的盗版网络课程采取警告、下架等措施,严厉打击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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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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