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组织的无责任”到“问责到人”
□ 孙娟娟
当食品安全危机发生后,所谓“有组织的无责任”现象使得责任追究变得困难。无论是对食品的供应还是对食品的监管,都涉及众多不同的主体。职责分工导致的职责空缺抑或重叠,使得人人有责却也人人无责。鉴于此,立足于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强调食品安全是一种共担的责任,被视为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原则。相应地,我国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范中构建了从义务到问责的责任体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其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承担保证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又为“问责到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防控自律失灵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具有多环节、多主体的特点。换言之,食品安全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项共担的责任,要求通过团队和多数个体的各尽其职来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又该如何从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来确保履职尽责呢?最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从责任范围和问责力度两个方面明确了这一点,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其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否则将被行政问责。
作为一种行为科学,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以实现行为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借助法律来实现“问责到人”,可以克服因为“旁观者效应”和“社会懈怠”而出现的企业内部的自律失灵。又或者说,当企业的自我规制在责任落实方面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国家规制可以防控这一失灵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而自律失灵与企业将业务发展凌驾于合规监控之上的经济导向有关。
责任须明确到人
至于具体的个人责任,弗兰克·扬纳斯在其《食品安全=行为》一书中指出,一方面,“旁观者效应”使得食品企业员工在责任共担且自身责任不明确的情形下,会陷入总有其他人承担保证食品安全责任的认知,进而导致无动于衷;另一方面,在集体环境中,个人会因为意识到自己的努力很难被精确衡量,进而会依附于其他人的努力来完成工作。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也会因为工作的分散性和集体性而不被追责。正因为如此,保证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共担的责任,也是个人的责任。食品安全从“我”开始,责任既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