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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海运今日摘牌退市,再遇跨国破产债权人怎么办?

中国航务周刊  · 公众号  · 航运  · 2017-03-0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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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联社报道,韩进海运将于今日在当地证券交易所摘牌退市。韩进海运最后交易日显示的是3月3日,股价是38韩元,总量为69802300,近一周内连续下跌78.03%。



昔日韩国海运霸主的倾覆,给全球航运业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商业纠纷,导致众多债权人在世界各地维权。那么,遇到此类跨国破产,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不妨通过韩进海运的破产案例来寻见对策。


海运企业跨境破产具有特殊性,跨境破产和海事程序之间的冲突难以在国际层面上达成统一和协调。


目前,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呈现以下趋势:一是经营规模化,通过兼并重组,形成有效的规模优势参与竞争;二是联盟班轮公司的联盟经营不断趋于集中化,联盟竞争日趋激烈;三是船舶大型化的趋势更加明显,进入了“大船时代”;四,产业链延伸,海运业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广。可以预见,未来海运企业的破产现象可能还会出现,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后果也将更加严重。


海运企业跨境破产与海事程序的冲突与协调一直是国际海事界的热点问题。鉴于海运跨境破产的复杂性,国际海事委员会曾在2010年组织了工作组,专门研究海运业的跨境破产问题。从问题单的反馈及现有研究成果看,即使同属一个法系,国内立法也均采纳了示范法,在破产法与海商法的关系上,各国的作法存在较大的差异,难以在国际层面上达成统一和协调。


中国对承认韩进海运破产程序并不负担国际法义务。中国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国内维权,也可以选择到韩国参与破产清算。


迄今为止,韩进海运并未向我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原因可能包括:其一,中国对承认韩进海运破产程序并不负担国际法义务。中国不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的采纳国,中韩之间的司法协助双边条约不涉及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司法实践中并未发现韩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对我国而言,是否承认韩进破产程序是一个单边问题,完全取决于法院的司法态度和政策考量。其二,韩进海运已在日本、新加坡等多个国家获得破产保护,韩国釜山港也是重要的国际中转港,解决卸货和转运问题应当不大。其三,中韩关系因“萨德”争端变得敏感,韩进海运对在中国获得破产保护没有把握。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90%以上的进出口货物依赖海运。韩国釜山港是重要的国际中转港。中远集运和韩进海运同属一个航运联盟。我国企业深受韩进海运破产的冲击。一些债权人选择了在国内维权,一些债权人选择了去韩国债权登记,另有一些债权人则放弃了维权。影响债权人决策的因素是维权行动的实际效果和裁判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由于韩进海运的负债率很高,中国债权人的债权又多是普通债权,参与韩进海运破产清算,我国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将会很低,一些中小债权人所得甚至无法覆盖其维权成本。承认韩进海运破产程序,将有损我国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媒体的报道,自2016年8月以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了16起与韩进债务危机有关的案件,标的总计高达人民币2.1亿多元,最终以7起判决、5起调解、4起撤诉的方式全部一审审结。厦门海事法院自2016年9月至11月间,陆续受理了13起涉韩进合同纠纷案。2017年1月4日,厦门海事法院对涉韩进海运破产引发的7起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案涉标的高达110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一些判决已是生效判决,但判决的执行情况则不得而知。


降低海运企业破产的冲击,需要各方加强合作,引入保障措施。


贸易增长缓慢,运力严重过剩,运价持续低迷,企业亏损经营,是目前海运市场的真实写照。韩进海运破产导致了全球供应链的混乱,大量韩进海运的合作伙伴和客户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经济全球化时代,供应链上的各方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包括承运人、客户和供应商,都应该携手合作,确保类似事件不要再次发生。


目前的海运运价无法覆盖承运人的经营成本。为了获得良好的服务质量和可靠的运输保障,货主应选择财务状况稳健的承运人并支付合理运费。船东在组建航运联盟时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不靠谱的成员会影响联盟的声誉,并把联盟带入深渊。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航运联盟的监管。2017年4月1日,随着海洋联盟和The Alliance正式运营,三大联盟占据了亚欧航线和跨太平洋航运的主要份额,国际海运格局正式由四强争霸进入三足鼎立阶段。近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委员William Doyle在一次发言中指出,航运联盟享受反垄断豁免,应确保公众得到公平对待。航运联盟协议应该引入保障措施,保证在类似韩进海运破产事件发生时,货物能够运达目的地。这种条款在The Alliance向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提交的协议里有,希望海洋联盟和2M联盟能够予以跟进。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跨境破产案件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我国跨境破产制度亟须完善。


2015年,中国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2015年、2016年,中国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中国已经从商品输出为主进入商品和资本输出并重的阶段。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跨境破产案件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完善跨境破产制度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目前,共有41个国家43个法域通过了以示范法为基础的国内立法。就韩进海运破产保护案而言,在给予韩进破产保护的国家中,新加坡、德国和比利时为非示范法国家,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是示范法国家。可见,是否采纳示范法并不是承认跨境破产程序的决定因素。


《企业破产法》仅对跨境破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和执行,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上述规定软化了互惠原则的要求,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提供了空间。


《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破产制度的发展完善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和重大国际问题。为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我国应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借鉴示范法和域外国家关于跨境破产的相关规定,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推进跨境破产的国际司法合作。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