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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明确畜禽散养密集区粪污处理由政府组织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06-2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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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高敬)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2日再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河长制相关内容,对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农业面源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以更大力度保护水环境。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相比一审稿,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草案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有些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随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新的污染。对此,草案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针对当前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有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对此也做出相应修改,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向水体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等。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

河长制拟写入法律

    人民日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王比学)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前,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草案应当体现建立河长制的精神。为此,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审稿作了如下修改: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拟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人民法院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 王 俏)今天上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针对目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草案明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在下午的分组讨论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世明表示,也应以严格的标准、严肃的处罚,防止农用地污染。

    “二审稿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制度,符合当前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沈跃跃副委员长说。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表示,河长制把小河、大河、湖泊管理责任全都覆盖,有利于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草案增加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此外,草案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期限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向巴平措副委员长表示,公开很重要,草案通过后要认真执行,一定不能走过场、做样子、走形式,人大要切实把监督的职责担当起来。全国人大代表杨亚达认为,应该明确信息公开的用途和范围,增加公众获取公开信息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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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每10年普查一次土壤环境状况

 人民日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彭波)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草案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和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将立法作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草案明确了立法目的,即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同时,草案还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10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同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针对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专章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对农用地土壤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对建设用地土壤则建立了名录制度。

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人大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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