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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被罚:外部函证结果与内部复核结论相差较大,未见不采用外部证据的原因分析记录,未见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 2024-12-29 07:38

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是关于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滢、王卫峰就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的核查与采取的措施决定。文章中提到该事务所在执行审计项目时存在的问题以及违反的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审计程序问题

上会在执行审计项目时未充分关注审计证据异常情形,个别项目外部函证结果与内部复核结论相差较大,未见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原因分析记录。

关键观点2: 审计底稿记录与归档问题

上会在审计底稿记录、归档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如目录与底稿内容不对应,无审计程序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关键观点3: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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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滢、王卫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2-23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滢、王卫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上会师报字(2016)第2202号)进行了核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
未充分关注审计证据异常情形,个别项目外部函证结果与内部复核结论相差较大,未见不采用外部证据的原因分析记录,未见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底稿记录、归档方面
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存在目录与底稿内容不对应,无审计程序执行情况的说明,未记录抽样依据、范围、原则,内控测试底稿多处为空白等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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