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制何首乌
凉州区药监局在对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制何首乌(标示的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规格:黑豆制,生产日期:20170227,批号:20170201)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劣药中药饮片制何首乌于2017年04月13日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0.0kg,购进价格为33.00元/kg;遂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跟踪检查。经查,该批中药饮片制何首乌在全省评价性抽验中,经金昌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调查,该批何首乌是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于2017年2月27日生产,共生产67.0kg,2017年3月2日同价调拨到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和流向显示该批制何首乌(批号20170201)共销售了67kg,共召回14.37kg,现库存14.37kg。按其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271.00元,违法所得共计1763.37元。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30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劣药制何首乌14.37kg;2.没收违法所得1763.37元;3.并处以违法销售劣药制何首乌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6813.00元。
二、销售劣药红花
凉州区药监局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中药饮片红花(标示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批号:20160601)进行抽样,后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查该批次红花由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于2016年6月1日生产,共生产成品47kg,留样1kg,抽样0.45kg,于2016年11月4日同价调拨给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共调拨46kg,调拨价格96.77元/kg,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违法销售该批次红花(批号:20160601),违法所得5071.95元,货值金额6563.2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于8月30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红花(批号:20160601)10.48kg ;2、没收违法所得5071.95元 ;3、并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9689.84元。
三、销售劣药焦山楂
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发现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使用的中药饮片焦山楂(标示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批号:20170301)经抽样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调查,该批次焦山楂由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于2017年3月3日生产,共生产成品81kg,留样1kg,于2017年3月9日同价调拨给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共调拨80kg,调拨价格5.4026元/kg。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违法销售焦山楂的行为,违法所得689.20元,货值金额852.5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30日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劣药焦山楂(批号:20160601)14.6kg ;2、没收违法所得689.20元 ;3、处以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2557.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