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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家企业销售6种劣药,红花、天冬、制何首乌……

医药手机报  · 公众号  ·  · 2017-12-07 12:07

正文


12月4日,甘肃省武威市药监局发布5个2017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在凉州区药监局公开的60起行政处罚信息中,有18起为销售劣药案,涉及武威市凉州区顺峰大药房、武威市凉州区民健大药房、武威市凉州区一笑堂大药房、武威市凉州区仁和大药房、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武威恒康医药有限公司、凉州区谢河镇岳华大药房、武威市凉州区永春堂药店、武威市凉州区怡心大药店、武威市凉州区怡心大药房南湖店、武威市凉州区和顺堂大药房、武威市凉州区铭医堂药店、武威市凉州区康源武南大药房共15家企业。


具体来看,上述企业销售的劣药有红花、天冬、制何首乌、焦山楂、粉葛、白鲜皮6个品种。


详情如下:


01

武威市凉州区顺峰大药房

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红花


凉州区药监局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对武威市凉州区顺峰大药房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中药饮片红花经评价性抽样,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被定性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5日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红花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400元。

02

武威市凉州区民健大药房

销售劣药红花


凉州区药监局根据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红花案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批号:20160601中药饮片红花经评价性抽样,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被定性为劣药。经查武威市凉州区民健大药房于2017年5月10日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中药饮片红花2公斤现已销售完,违法所得36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5日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红花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720元。

03

武威市凉州区一笑堂大药房

销售劣药红花


2017年4月6日,凉州区药监局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红花进行评价性抽样,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定性为劣药。2017年8月1日, 凉州区药监局在依法办理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红花案件中,通过现场调取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流向记录》,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12月9日将(标示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厂,批号:20160601)1kg中药饮片红花销售给武威市凉州区一笑堂大药房,经查该店共销售1公斤,现已销售完,违法所得1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5日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红花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0元。

04

武威市凉州区仁和大药房

销售劣药红花


2017年4月6日,凉州区药监局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红花进行评价性抽样,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初步被定性为劣药。2017年8月1日, 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办理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红花案件中,通过现场调取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流向记录》,发现该公司在2017年1月21日将(标示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厂,批号:20160601)2kg中药饮片红花销售给武威市凉州区仁和大药房,经查该店共销售2公斤,现无库存,违法所得3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6日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红花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00元。

05

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天冬


凉州区药监局根据凉药案转字[2017]58 号关于武威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天冬(批号:20161101)行为的案件线索发现,2017年6月14日、15日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共购进该批次劣药天冬 1.7kg;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兴长店2017年6月7日购进该批次天冬1.0kg。该批次天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定性为劣药。经查,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兴长店均为你公司的分公司,责任主体为你公司。2017年6月14日、15日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共购进该批次劣药天冬 1.7kg,购进价格为 182 元/kg,销售0.7kg,零售价格为 219元/kg;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兴长店2017年6月7日购进该批次天冬1.0kg,未销售。武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各召回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兴长店1 kg。违法所得153.3元,货值金额591.3 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2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53.30 元;2.并处以违法销售劣药天冬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1182.60元。

06

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

一、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制何首乌


凉州区药监局在对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制何首乌(标示的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规格:黑豆制,生产日期:20170227,批号:20170201)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劣药中药饮片制何首乌于2017年04月13日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0.0kg,购进价格为33.00元/kg;遂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跟踪检查。经查,该批中药饮片制何首乌在全省评价性抽验中,经金昌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调查,该批何首乌是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于2017年2月27日生产,共生产67.0kg,2017年3月2日同价调拨到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和流向显示该批制何首乌(批号20170201)共销售了67kg,共召回14.37kg,现库存14.37kg。按其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271.00元,违法所得共计1763.37元。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30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劣药制何首乌14.37kg;2.没收违法所得1763.37元;3.并处以违法销售劣药制何首乌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6813.00元。


二、销售劣药红花


凉州区药监局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中药饮片红花(标示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批号:20160601)进行抽样,后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查该批次红花由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于2016年6月1日生产,共生产成品47kg,留样1kg,抽样0.45kg,于2016年11月4日同价调拨给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共调拨46kg,调拨价格96.77元/kg,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违法销售该批次红花(批号:20160601),违法所得5071.95元,货值金额6563.2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于8月30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红花(批号:20160601)10.48kg ;2、没收违法所得5071.95元 ;3、并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9689.84元。


三、销售劣药焦山楂


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发现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使用的中药饮片焦山楂(标示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批号:20170301)经抽样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调查,该批次焦山楂由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于2017年3月3日生产,共生产成品81kg,留样1kg,于2017年3月9日同价调拨给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共调拨80kg,调拨价格5.4026元/kg。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违法销售焦山楂的行为,违法所得689.20元,货值金额852.5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30日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劣药焦山楂(批号:20160601)14.6kg ;2、没收违法所得689.20元 ;3、处以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2557.59元。

07

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一、销售劣药制何首乌


2017年09月29日,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凉州区药监局凉药案转字[2017]68号《违法案件转办单》,对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该公司购进销售的中药饮片制何首乌(标示的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规格:黑豆制,生产日期:20170227,批号:20170201)经抽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按其销售价格计算,平均销售价格为52.00元/kg,货值金额共计2617.00元,违法所得共计2097.80元。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10月16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97.8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制何首乌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5234.00元。


二、销售劣药粉葛


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凉州区中医医院使用的劣药中药饮片粉葛(批号:170302,标识生产企业:金昌正和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凉州区中医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粉葛,是由凉州区中医医院分别于2017年5月8日和2017年7月4日从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30kg和20kg ,购进价格都为35.00元/kg;随对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跟踪检查。经调查,该批次粉葛(批号为:170302)由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从金昌正和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购进50kg,购进价格23.00元/kg。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后分别于2017年5月8日、2017年7月4日销售给凉州区中医医院30kg和20kg,销售价格都为35.00元/kg。2017年8月17日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凉州区中医医院召回该批次粉葛(批号为:170302)20kg ,2017年9月9日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金昌正和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回了召回的该批次粉葛(批号为:170302)20kg,现无库存。该公司销售该批次粉葛,违法所得1050.00元,货值金额175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10月23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050.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粉葛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3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550.00元。

08

武威恒康医药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白鲜皮


2017年8月16日,凉州区药监局案件线索提供对武威恒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跟踪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白鲜皮(标示生产企业:金昌正和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51001,规格:1kg/袋)经抽验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调查,共购进该批次中药饮片白鲜皮10kg,购进价格为:83元/kg,共销售9kg,抽样0.3kg。库存0.7kg,共召回5.7kg,现库存6.4kg。按其销售价格计算,平均销售价格为209.20元,货值金额共计2092.20元,违法所得共计734.80元。2017年8月18日该公司向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提出对定西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进行复检。2017年10月16日凉州区药监局收到由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对中药饮片白鲜皮(批号:151001)复检报告书(报告书编号GS2017YW0576),结果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10月16日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中药饮片白鲜皮(批号:151001)6.4kg;2、没收违法所得734.80元;3、处以违法销售劣药白鲜皮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4184.40元。

09

凉州区谢河镇岳华大药房

销售劣药焦山楂


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2017年10月13日对凉州区谢河镇岳华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该药房确于 2017年4月15日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焦山楂1kg(该批中药经监督抽样检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购进价格为11元/kg;已销售0.1kg,销售价格为15元/kg。剩余0.9kg于2017年9月1日退货给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本局,于10月23日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5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焦山楂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30元。

10

武威市凉州区永春堂药店

销售劣药焦山楂


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对武威市凉州区永春堂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批号:20170301)中药饮片焦山楂共购进1kg,购进价格为11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该批次的中药饮片焦山楂经抽样检测:检查项枸橼酸含量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调查该药店对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违法所得2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10月30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焦山楂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0.00元。

11

武威市凉州区怡心大药店

销售劣药制何首乌


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对武威市凉州区怡心大药店进行跟踪检查。经查该店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中药饮片制何首乌(批号:20170201)经抽样检测抽验,检验项目【含量项】显示:“游离蒽醌为0.04%,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查,武威市凉州区怡心大药店于2017年05月28日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制何首乌1.00kg,已使用1.0kg,销售价格为60.0元/kg,现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10月31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并处以违法销售劣药制何首乌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20.00元。

12

武威市凉州区怡心大药房南湖店

销售劣药红花


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对武威市凉州区怡心大药店南湖店进行检查,该店销售的批号为20160601中药饮片红花经抽样检测,结果显示:检查项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调查,该批次红花(批号:20160601)武威市凉州区怡心大药店南湖店于2017年2月27日购进1kg,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购进价130.00元/kg,使用价140.00元/kg,违法所得14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于9月26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红花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280.00元。

13

武威市凉州区和顺堂大药房

销售劣药红花


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对武威市凉州区和顺堂大药房进行检查,该店销售的批号为20160601中药饮片红花经抽样检测,结果显示:检查项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查,该批次红花(批号:20160601)是武威市凉州区和顺堂大药房在2017年3月1日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kg,目前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购进价130元/kg,销售价160元/kg,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16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于9月29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2、处以违法使用劣药红花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20.00元。

14

武威市凉州区铭医堂药店

销售劣药制何首乌


凉州区药监局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对武威市凉州区铭医堂药店跟踪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7年7月6日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制何首乌1.0公斤,2017年7月7日验收入库1.0公斤,购进价格39.00元/公斤,使用价格60.00元/公斤,2017年9月16日由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召回0.62公斤,使用0.38公斤,违法所得22.80元,现无库存,该批次中药饮片何首乌检验项目检查项枸橼酸含量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于10月31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2.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20.00元。

15

武威市凉州区康源武南大药房

销售劣药制何首乌


凉州区药监局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对武威市凉州区康源武南大药房跟踪检查发现,该单位于017年3月2日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制何首乌2.0公斤,该批次中药饮片何首乌检验项目检查项枸橼酸含量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于10月31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80元;2.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40.00元。


内容来源:医药手机报(微信号:yyshoujibao)

作者:sha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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