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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稿、PUA员工”:这篇“控诉帖”刷屏了整个出版圈

做書  · 公众号  · 文学  · 2020-11-16 18:03

正文

一石激起千层浪。

昨天中午14点左右,用户“奎”在豆瓣发布了一篇 署名“易潇雨”的文章 《〈掬水月在手〉编著者: 吸血“活字文化”PUA员工欺诈洗稿无下限》 ,声称在编著叶嘉莹同名纪录片图书《掬水月在手》的过程中,遭遇出版方活字文化“洗稿”并被剥夺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

在文章中, 易潇雨 自称是活字文化的编辑,在《掬水月在手》出版之前离职。这篇文章迅速在豆瓣核心用户群中引爆,又很快刷爆了出版业的文化圈,引发了行业内外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



一篇“控诉帖”引发的行业风暴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言辞激烈地控诉了活字文化的几大“罪状”:

其一,她自2018年11月起开始接手《掬水月在手》图书编著, “未入职,零报酬,白干活时间长达四个月” 2019年3月以编辑身份入职之后,发现面试时承诺的三个月试用期变成了六个月,“同事表示活字不给试用期员工交社保,会议上抗议过多次到我这批才有。”

其二,自2018年11月开始,她一直在从事 《掬水月在手》编著工作, 期间多次将策划大纲提交活字文化管理层、叶嘉莹团队、电影团队过目,“如此修改多次,最后都同意了,李学军夸我策划方案做得不错,发过去的几章样章都写得不错,书才正式进入撰写环节。”

在此期间, 活字文化新晋编辑部主任刘盟赟找到她,传达创始人董秀玉和总经理李学军的指示,让她在“一点稿费补偿”和“编著署名权”中二选一,而她选择了署名权。刘盟赟对她表示:“这你放心,董老师李老师都拍板过了的事情。绝不会再发生改变。”

2020年3月 ,在新任领导刘净植的催促之下,她加紧完成并交付了初稿,李学军和刘净植都对她表示:“你是作者,你的工作已经完成啦!接下来就放心给我们编辑吧!”

2020年6月 ,她从活字文化离职,“此后每问《掬水月在手》进展到哪一步,相关领导都支支吾吾”。9月,李学军找到她,发来准备下印的稿件,通知她说原稿件质量没过又新增加了受访者,因此不能署名。

她打开文档后发现,“ 全书都还是我的稿子,不过换换小标题和某些地方稍微洗了洗稿,但正文大部分仍然大段大段成篇成篇是我的文字,只是到处挪挪位置或做做拼接,至于结构上,原本分上下编,新改的也就套我的架构再增加了一些受访者进去。 这些新增的受访者是原来李学军亲口跟我表示过滤掉的。

作者当即给活字文化公司全员发出内部邮件抗议此事,表示“一定会维护权益到底甚至会曝光。” 随后,只有刘盟赟过来表示活字很快会跟她沟通的,署名权一定没问题。但此后活字文化并未进一步与她沟通。


2020年10月 ,《掬水月在手》正式出版,封面上标明由“行人文化(同名电影出品方) 活字文化”编著。虽然在她看来,现在“作文本比对工作量巨大巨琐碎巨耗心血时间”,因为“被她们洗后百分之九十仍是我熟悉的我写的痕迹,但是被她们打乱洗得稀碎。”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仍然选择了网络曝光。

因为这篇“控诉帖”集合 了职场PUA、图书洗稿、公然违反《劳动法》、文化偶像崩塌等诸多“爆点”,作者字字血泪的疾言控诉,对于噩梦般的职场环境的回忆,最后更上升到了“封建主义等级观、资本主义剥削观、伪社会主义集体观三座大山”的高度,一下子击中了无数年轻“打工人”的心灵。而其中暴露出来的出版机构种种管理乱象,则让从业者触目惊心。

一夜之间,这篇文章就在豆瓣转发上千次,并扩散到了微信、微博等平台。 愤怒的读者纷纷用“一星运动”来发泄对于活字文化的不满,使图书《掬水月在手》的豆瓣评分从8.8分一路下滑,如今已掉落至3.9分。


让我们重新梳理一遍时间线

昨天19点左右,活字文化在豆瓣发布了一篇 《〈掬水月在手〉出版过程说明》 ,对 易潇雨 的指控进行了公开回应。


这篇文章重新梳理了一遍时间线:

2018年10月 ,行人文化提供了拍摄期间所有的采访文字稿。

2018年10月底 潇雨 女士通过活字文化的面试被录用。由于个人原因, 潇雨 要求推迟入职,期间愿意远程承担编辑工作,且开始接触《掬》这个项目。

2018年12月 ,活字文化带 潇雨 以编辑身份与制片方见面,并将所有采访文字稿交给她熟悉。2019年1月初, 潇雨 提交过一个简要提纲。

2019年3月 潇雨 正式入职活字文化,经过公司策划指导与内部多次讨论,书稿的编排结构逐步确定,公司正式将此选题编辑工作交给 潇雨 。随后,因影片内容修改,书稿搁置。

2019年10月 ,书稿重新启动。在这个阶段,公司对书稿编写做出新的定位,要求编写者结合采访稿进行原创,以形成一本该领域内风格独特的作品,并同意为编写者署名。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 潇雨 在活字文化的主要工作即为编写本书稿。

2020年3月底 ,易潇雨提交了初稿,5月底,从活字文化离职。

2020年8月 ,公司在审读完全部初稿后(因疫情影响,出版流程推迟),发现书稿质量达不到公司的出版标准,多处出现硬伤,且绝大部分由影片拍摄时采访的文字稿直接搬用。

而且,书稿并未完成,仅从采访文字原稿的40位采访者资料中编写了15位,传记主人公叶嘉莹先生叙述的主体部分,也未获得先生首肯通过。因此,公司需要重新编写书稿,由于易潇雨已经离职,公司为此重新搭建编辑队伍,调整书稿结构,多位编辑分头重写,完成第二稿。因此,公司认为此稿不具备个人独立创作的性质,二是在影片采访文字稿基础上编写的作品。

2020 年9月 ,易潇雨前来要求在本书上以作者身份署名,活字文化向其出示第二稿,告知最后定稿已经是团队成果。经过几番讨论,活字文化作出的让步是由易潇雨和其他几个主要编辑联合署名“执笔”,而易潇雨坚持认为自己是唯一的作者,是著作权人,不接受联合署名的建议。在双方对著作权归属及署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被迫放弃第二稿中易潇雨所编写的全部初稿部分,根据影片采访文字稿,重构书稿结构,重新写出第三稿。

从这篇《出版过程说明》我们可以看出, 活字文化所述时间线与 易潇雨 的文章基本吻合,只不过并未解答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易潇雨入职前“未入职,零报酬,白干活时间长达四个月”的问题,仅用“推迟入职”一笔带过。

如果仔细梳理时间线,也能看出本书出版流程的诸多不合逻辑之处: 易潇雨今年 3月份即提交了初稿,为何 8月份才全部审读完并发现问题?这并不是用“因疫情影响,出版流程推迟”就可以解释过去的。

活字文化8月审读初稿,当月即重写出第二稿,9月又“被迫放弃 易潇雨所编写的全部初稿部分 ,重构书稿结构,重新写出第三稿”,10月图书就正式上市,无疑暴露出本书项目管理、进度把控方面的诸多问题。

如豆瓣用户熊阿姨所说: 一本这么大体量的书,前期只交给一个小姑娘忙活一年,这种工作逻辑本身就太匪夷所思了。 就算女孩做得不好后面一定要重新编,前面耽误女孩这么长时间算什么事儿呢?


而且,两个月内仓促“赶制”出二稿、三稿,无论对于 叶先生、电影团队还是读 者来说,都显得不够负责任

不仅如此,活字文化的这篇回应并未拿出直接证据,证明最终成稿放弃了 易潇雨所编写的全部初稿部分 ,因此显得说服力不足。当然, 易潇雨 也有同样的举证责任。


从法律攻防战到舆论战


其实,早在网络舆论战如火如荼之前,双方已展开了法律攻防战。9月28日, 易潇雨 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活字文化出具了律师函, 律师函 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主张”《掬水月在手》应属委托作品,双方未对著作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作品著作权应归受托人易女士享有”。

律师函 同时指出:退一步讲,即使贵司认为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该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而是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仍应由易女士享有。

此外,对于活字文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剥夺易女士智力劳动成果, 严重侵犯其著作权合法权益,易女士有权要求贵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而且“易女士加班、熬夜完成上述委托作品,贵司一方面未支付相应的稿酬,另一方面未支付加班费用,易女士保留就此提起劳动仲裁的相关权利 。”

基于上述指控, 律师函要求活字文化在收到之后五日之内商议解决《掬水月在手》的著作权权属问题,且应于书籍封面及版权页明确标注“易女士 编著”字样,且向易女士合理稿费2万元,合理加班费2万元。


10月13日,活字文化委托律师事务所针锋相对地出具了律师函复函,表示: 《掬水月在手》书稿是根据同名电影纪录片制作方提供并授权的采访记录文字稿整理、编写、汇辑而成 是一部汇编作品,而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原创作品。 因此,易女士所主张的署名权也仅仅是“编著”,而非“著”。

其次,易潇雨是在2019年3月入职之后,活字文化才正式将此选题交由她开始编写工作,“ 由此可见,该书稿是易女士在活字文化任职编辑期间编写的,其接受的是活字文化指派的工作任务,也是活字文化编辑的本职工作,应属职务作品无疑。

至于“ 未支付加班费用、剥削压榨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 等问题 “,活字文化表示都是无稽之谈,且 保留在适当的时机进行抗辩的权利。


编著图书属于编辑的职务作品吗?

从双方“各执一词”的律师函来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未入职之前易 潇雨 与活字文化的合作关系究竟如何认定,是前者所说的 “尚未入职贵司就接受了贵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军的委托” ,还是后者所谓只是“ 开始接触《掬水月在手》图书选题策划项目 ”? 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达成协议,能否认定委托创作的成立?虽然《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方式有三: 书面订立、口头约定和其他方式。但在司法 实践中,对于口头约定往往较难认定。

第二, 2019年3月易 潇雨 入职之后,主要从事的《掬水月在手》编写工作究竟是不是编辑的本职工作? 《掬水月在手》 究竟应不应该认定为职务作 品?

潇雨 方面的律师函认为:作品创作也并非她入职后的工作内容,因此文学作品《掬水月在手》应属委托作品。即使退一步认定为职务作品,也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因为“ 该作品的创作也并非贵司与易女士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事项。”

活字文化则认为“书稿是易 潇雨 女士在活字文化任职编辑期间编写的,其接受的是活字文化委派的工作任务,也是活字文化编辑的本职工作,应属职务作品无疑。”

双方的分歧由此一望便知,如果拿出双方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编写《掬水月在手》是否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事项,应该不难搞清楚。然而,在出版业实际情形中,编辑的工作范围往往并不那么清晰,帮作者润色、改稿乃至于重写的现象都很普遍,如果严格按照《著作权法》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作者许可而对作品的修改、删节都面临侵权风险。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的规定, 编辑工作的主要内容还可以全面概括为信息采集、选题、组稿、审稿、加工整理、整体设计、发稿、校对等内容,其中加工整理主要是指:篇、章、节、目层次及体例的加工整理;人物、事实、时间和引 文的核对;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的检查;逻辑推理的检查;插图、表格、符号、计量单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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