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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险业减负前行,首次免征监管费

华夏时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6-08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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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6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今年7月1日起,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向记者表示:“免征监管费用将使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负担有所减轻,自然有利于盈利。而相比保险,银行资产规模大,省下的监管费用也会更多。2008年、2010年和2014年,曾三次下调费率,2016年发改委和财政部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的收费标准。未来需要结合之前调整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化的调整机制。这次是暂免征收,之后如何调整尚需进一步观察。”


据了解,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成立,于2004年开始征收监管费,根据被监管机构2003年12月3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额核算,当年征收了50亿元左右。


银监会的收费对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监管费分为两部分,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是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大小来确定的,资产规模大的机构费率低。


根据2004年的收费标准,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外资银行分行按银监会核定的营运资金的相同比例计收。


业务监管费则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具体比例是:资产在3万亿以下,按资产的0.02%收取;3-4万亿部分,按0.015%收取;4-5万亿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万亿部分不计收。


根据上述标准,银监会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 风险调整系数,较以前的0.08%有所下降,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 分档费率 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此外,在免征之前,保监会的相关费率也已有所降低。


2016年1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便对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进行了一次调整。


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为: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


在业务监管费方面,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的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而对于监管费用如何支配的问题,朱俊生表示:“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银监会和保监会实施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其他国家部委,按照部门预算的程序向财政部申请,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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