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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近年来,企业对行业协会乱收费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严查“红顶中介”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将行业协会收费作为重点之一,着力查处协会利用行政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服务收费等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行业协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关于“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等规定,在开展审批部门委托的鉴定评审工作中,把本应由审批机关支付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向企业收取鉴定评审费,2015年—2016年违规收费100.83万元。
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等规定,举办“中国建筑装饰设计机构五十强企业评介”活动,并向企业收取“评介费”,2015年—2016年违规收费67.7万元。
三、吉林省气象学会违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关于“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其有关考试、鉴定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予以保留,但除考试、鉴定收费以外的培训费、证书费等其他所有收费一律取消”等规定,继续收取防雷业务人员培训费,2013年1月—2015年6月违规收费9.6万元。
四、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关于“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等规定,在组织考核及培训过程中违反考培分离和自愿原则收取培训费用,2014年1月1日—2015年7月20日违规收费28.17万元。
五、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违反《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关于“不得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以及从事无服务事实的收费”等规定,在组织开展技能鉴定过程中超标准收取鉴定费,2014年1月—2015年7月违规收费13.6万元。
六、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2〕256号),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过程中,违反《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自立项目向企业收取考评费,2015年违规收费39万元。
七、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过程中,违反民发〔2007〕167号、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自立项目收取成果申报评审费,2015年—2016年违规收费33.5万元。
八、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违反国评组发〔2012〕2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湖北省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产品品牌”评比活动,收取评比活动后续证书制作等费用,2015年违规收费62.38万元。
国家发改委强调,行业协会要严格遵守收费政策。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未按规定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开展各类技术评审、评估、审查、检验、检测、鉴定等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严查行业协会违规收费,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年 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价,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等133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3日
【废止啦】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78号
颁布时间:1992-04-20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超标排污费。企业、事业单位排放超标污染物,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超标排污费。超标废水、噪声、废气和废渣的收费按《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一)、《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二)、《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三)和《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四)的规定执行。超标污水排污费按月计算;按月还是按季度征收,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确定。
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收费,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统一收费办法,但不得与超标排污费重复收取。
三、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另行下达。
六、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发布<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对车辆年检、初检(包括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八、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略)
说明:中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