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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全国传销窝点图曝光!扒一扒传销的前世今生及其“七十二变”

网购投诉平台  · 公众号  · 电商  · 2017-08-08 17:42

正文

导读

大学生求职却误入传销组织并因此丧命,事件经媒体报道以来,引发广泛关注。7月6日,天津静海区组织开展打击传销的“凌晨行动”,当天发现传销窝点301处,清理传销人员63名。


何为传销

传销,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后,一些不法分子顺风跟进,他们打着传销的招牌,招摇撞骗,怂恿被游说的对象交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高昂的假冒伪劣商品,加入到传销队伍中来。在整个传销网络中,真正受益的只是那些处在传销“金字塔”网络顶端的极少数人,绝大部分传销人员不仅没有挣到什么钱,到最后反而血本无归,有的还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呢?它又有哪些基本的特点以及新的变种呢?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了解传销的前世今生以及它的“七十二变”。

传销本为直销的一种具体形式,20世纪20年代起源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初期传入我国即开始了迅猛的无序发展。由于当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各种不规范的直销企业、非法传销组织纷纷涌现,一时泥沙俱下。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后,传销行为在中国面临全面禁绝,外商投资的传销企业也必须进行转型经营,实行店铺或店铺加推销员的模式经营。至此,所有传销均为非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禁止传销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传销正式进入刑事视域。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欺诈传销罪,传销行为在刑事视域中开始了正式单独入罪的历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统计发现,2013年至2016年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占比12.50%。


(网络传销与网络直销比较)


传销特点

那么,怎么辨别传销?小编要发大招了!

第一,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编造各种名目的“经营项目”,如“网络倍增”、“消费联盟”等,有的甚至打广告,拉名人做宣传,诱骗他人参加。其与一般的直销活动有明显区别,没有经营许可证、无店铺经营、无退货保障、无退出自由。

第二,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又称“入门费”。所谓“商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有的仅仅是名义上的,是虚拟的。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其本质是只有在“购买”了一定数量或者金额的“商品”或者“服务”后,才能取得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酬的资格。

第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在组织结构上都是按照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业绩”大小等因素组成“金字塔”型层级结构。这种机制就诱使传销的参加者不断挖空心思,欺朋骗友地“发展”他人参加,使传销组织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第四,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参加者进行精神乃至人身控制,诱骗甚至迫使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下线),以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传销活动的参加者既是这种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又是使这种诈骗机制发挥作用的违法者。

总之,识别传销主要看三个特征:一是入门费,加入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三是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传销新变种

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传销活动。尽管如此依然难逃小编的“火眼金睛”!

变种1:金融传销

特点: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常见的有“××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理财”、“××慈善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投资”、“××互助社区”、“××财富互助平台”等。这种行为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现在许多金融诈骗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喧嚣一时,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造各种名目,或许以高息、或许以投资入股、或许以高薪职位、或许以发展下线获提成、或假借无效合同等等。作案手段五花八门,被害人眼花缭乱,且受害后不自知,甚至煽动亲朋好友入“圈套”。

典型案例:“MMM”、“珍宝币”、“百川币”、“聚宝金融”、“环求力金”、“中国蒙商”、“美洲矿业”、“易富地基金”、“虚拟U币”、“假20世纪福克斯”、“ABCD财富网”

变种2:网络传销

特点: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

一些传销分子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及“循环消费”、“满100返100”、“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等宣传十分吸引人。

目前,网络传销发展蔓延快的原因,一是民众趋利心理作祟。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迅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加剧,造成不少人心理失衡,浮躁冲动、幻想“一夜暴富”,面对高额利率、投资入股、收益分红、高薪就业等的诱惑,丧失理智,落入“圈套”;二是网络传销传播信息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一些网络传销号称“在家就可创业、穿着睡衣就能挣钱”,鼓动性很强;三是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由于各部门在监管上还存在很大漏洞,没有统一的协调机构或机制,问题出现后往往没有及时做出反应,致使涉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导致犯罪行为潜伏周期长,波及被害人更多,影响更大,损失更严重。同时,网上传销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可谓是“骗钱不见面”。

典型案例:“云数贸”、“微信点灯”、“重庆快联科技”、“粉丝帝国”、“4G商城虚假平台”、“中和支付”、“注册会员充值网络话费”

变种3:“旅游”传销

特点: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

“只需要交少量会员费,便可以免费高端游”、“加入我们就可以免费畅游世界”、“别人旅游都是花钱,我们旅游可以赚钱”、“旅游加创业”.....目前,直销企业和准直销企业中并没有旅游公司,同时,由于目前"旅游"并不在直销许可的产品范围内,短时间旅游公司都不可能成为合法的直销。

典型案例:“WV梦幻之旅”、“河北领远网络科技”、“红色旅游”

变种4:“国家工程”传销

特点:打着“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好项目产业大联盟”、“农业发展平台”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

常常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资本运作”等手段,或者以考察、旅游、加盟、“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典型案例:“1040工程”、“明明商”、“西部大开发”

变种5:“假冒直销企业”传销

特点:直接冒用正规直企的企业名称,开展其他传销活动,或者冒用直企名义,开通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店、微信商铺销售正规直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典型案例:尚赫、玫琳凯、康婷等发展较好的直销公司被不法分子假冒

变种6:“假慈善”传销

特点: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善良的群众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集善家园网”、“世界和谐基金会”

变种7:“养老”传销

特点: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大量发展会员,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

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快,在政府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打着“养老”幌子的模式,实则为圈钱圈地,甚至是行骗。

典型案例:“上海家帝豪消费养老”、“天权投资管理养老院项目”

传销之猖獗,行为之恶劣,令人发指。有关部门虽然一直在查处,但是,传销蔓延之势依然强劲,又不得不反思。



民间反传销人士李旭2015年绘制的一副中国传销地图


据财新网报道,2015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介绍,目前在广西、安徽、江苏、湖北、四川、陕西、云南等传销重灾区,传销案件仍持续高发,案件数占全国六成以上。天津、河北、江西、湖南、贵州等地部分市区县的传销活动,始终没得到根治。

不仅涉传销犯罪立案数量呈倍增趋势,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上述负责人还说,“仅2014年,各级公安机关就上报千万元以上的传销大案上百起,涉案总金额超过500亿元。”

措施

随着时代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销也开始“多元化”,有的传销是几种类型交叉或者结合的模式,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同时,传销多采用互联网进行传播,速度快、追查更加困难。

因此......

公安机关

要加强对出租房屋、闲置房屋、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掌握社情,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工商部门

应针对注册公司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可能从事涉众型犯罪活动的高危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跟踪,对一些中介机构违规代理或虚假行为进行查处。

税务机关

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对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不经营的公司早发现、早通报。

金融及其监管部门

要加强监管,建立预防金融风险机制。

法院

要加强释法明理、判后答疑等工作,及时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切实防止矛盾激化,防止被害人为挽回损失拉亲朋好友“下水”。

新闻媒体

要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对传销犯罪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最后,民众要加强风险意识,时刻警惕传销。(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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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称微信购买尚赫赫森茶 疑似卖家网络传销


此前,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www.100ec.cn/zt/315/)接到用户对微信卖尚赫产品的投诉称疑似网络传销。

齐小姐称在微信购买尚赫赫森茶4盒,喝到第九天因此产品导致大出血停止服用。

曾到工商部门维权,工商部门说这种网络微信销售不归他们受理,至今没有任何说法。本人得知对方还开了实体店,结果却发现其实体店属无照经营。工商仅对其开了半年的美容院处罚2000元,没收全部非法所得500元。

我作为这500元中的150元高消费的消费者却没有任何赔偿。在此期间因为此森茶对我身体造成的伤害,医药费、调理费都已过万。

而对方一直继续在朋友圈销售产品,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工商部门说这种事不归他们管,让我找网络投诉。

我要求不高,退货,赔偿医药费,重要的是一定关闭其名下微信,阻止她继续招摇撞骗,害更多人。

【“天天3·15”网络消费维权行动】

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商维权平台——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启动“天天3·15网络消费维权行动”(www.100ec.cn/zt/16fwpd /),重点关注网络消费者维权集中的电商网购、O2O、微商、海淘、外卖、消费金融、P2P等领域。无论是您个人遇到网购、团购、金融消费欺诈,还是您企 业与互联网电商企业纠纷,均可通过投诉通道www.100ec.cn/zt/315/或关注官方微信“网购投诉平台(DSWQ315)”进行在线投诉,我 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受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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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部门、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异地投诉需加拨区号);
(2)在线投诉通道:www.100ec.cn/zt/315/(提供如下信息:姓名、联系电话、邮箱、性别、投诉网站、涉及金额、投诉人所在地、订单号);
(3)微信公众账号:网购投诉平台(DSWQ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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