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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铭、祝笑寒 | 在线庭审的情态效应与功能实现

社會學會社  · 公众号  ·  · 2024-06-09 22:20

正文


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数字法学。


祝笑寒,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司法、数字法学。



摘要


数字时代的在线庭审与直接言词、亲历性原则之间形成法理张力,情态这一概念可以为其提供有解释力的理论。情态具备逻辑、语言和法律多重面向,表达了说话人对所讲内容的判断、态度与情绪,在司法过程中塑造了法庭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情态效应的发生受到情态的传播介质、传播能力和场景需求的影响。空间距离的存在与技术工具的介入造成了情态传播多因化并表征为弱化的情态基础,进而促发了诉讼构造松散化、庭审过程合作化以及正义感知技术化。在线庭审的情态效应致使在线庭审的功能量级由功能等值转向功能溢出。为确保替补型在线庭审和适宜型在线庭审的功能实现,需要根据目的维度评估场景建构的必要性,通过匹配和优化实体维度、程序维度以及技术维度来营造更优质的在线庭审场景。


关键词


在线庭审;情态;功能溢出;场景;数字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在线庭审颠覆了我们对法庭的认知,使得诉讼流程再造。其中,关于在线庭审与直接言词、亲历性原则之间诉讼法理张力的探讨,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较早期的观点主张在线庭审“直接抵消了直接言词原则”和“消减了辩论全趣旨”,强调当事人的衣着、态度、表情和举止等细微方面同证据、规范一起在法官脑海中形成一连串印记,成为影响最终判决的关键因素。持类似观点的学者亦指出远程条件下,“法官察言观色的环境也不复存在,直接言词原则被架空”。与之相左的观点则认为庭审尽管发生于在线法庭,但是仍旧以法官自己审理自己判决,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口头交流的方式进行,因而并非否定而是“扩充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方式”。不过相关学者亦认同“审判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距离感’对当事人心理和法官认知的影响确实存在”。这种“距离感”又被阐释为物理法庭与在线法庭之间的“信息差”,或有望通过技术的更有效融入而缩小。


虽然在有关直接言词原则的问题上意见相左,但两方其实享有共识,即在线交流环境客观存在情态的减损,以至于对法官主持庭审和自由心证、当事人参与审判和感受公正产生重要影响。其中,情态成为一个具有解释力的关键性概念。情态具有逻辑、语言和法律多重面向,在逻辑层面,情态(模态)表示事件或行为的确定性程度,如必然、或然、不可能。在语言层面,情态指说话人表达的或要求听话者领会的对所讲内容状态的判断,该状态处于积极(肯定)与消极(否定)的极点之间。语言学将句子区分为内容部分(所说的内容)和情态部分(如何说)。句子性质为命题的,情态表示概率程度(有可能-很可能-几乎肯定)或者通常程度(有时-经常-总是)。句子为提议的,情态表示义务程度(允许-建议-要求)和倾向程度(愿意-迫切-坚决)。情态的语法表现方式包括情态动词、情态副词、谓语的扩展部分乃至小句。在证据层面,狭义的情态证据指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外在行为表现,由事实审判者(法官、陪审团等)察之并决定是否相信其证词。广义的情态证据指在司法过程中起证据作用的情态,如案发前后的酒店监控可用作证明熟人强奸案中的同意要件,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可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并且由于情态暗示了相关主体的态度、情感和倾向,情态对审判的信息价值远不止于证据,如法官在监护权案件中观察父母及子女的情态,陪审员注意到法官的语气和非语言行为并将之作为自己看待证据的线索。


简言之,情态表达了说话人对所讲内容的态度、判断、情绪、倾向以及确定性程度等,在证据层面表现为证人说谎的可能、当事人的意愿和处境等,在语言层面表示概率、频率、命令和愿意的程度,在逻辑层面则被高度抽象为所描述命题真假的可能程度。没有情态则被讲述的内容、事件要么为绝对真(肯定),要么为绝对假(否定),人与人无法通过语言沟通来表达自己的态度、影响他人的行为,继而维系和发展彼此之间的人际关系,即情态承载人际功能。立足于情态的人际实现意义,现有研究揭示了情态在部分司法环节的角色建构和关系塑造,如法官在庭审中多使用道义类型、客观取向和中低量值的情态表达用于建构客观、公正、中立的裁判者身份,刑事审判中公诉人表达的高量值情态与被告人表达的低量值情态在审判交际中塑造了二者间的权力与知识关系。


既有研究虽证立了情态在司法过程中的建构角色和关系塑造,但尚未讨论影响情态塑造人际关系效应的诸多因素,以至于当法庭场所由线下转向线上时,既有研究只能将情态减损这一事实简单归结为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进而无法深入讨论在线方式对法庭内部人际关系的影响。法庭成员的构成以法官和对抗的当事人(含控辩两造)为核心,法庭的人际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官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法官指挥下当事人对抗关系的实现以及当事人在本案感受到的公平正义。人际关系的变化最终将影响在线庭审的功能实现。沿此思路,本文首先从情态的传播全过程来考察情态效应的发生机理,随后揭示技术介入后在线庭审发生的情态人际效应,以及该效应最终导致在线庭审的功能产生了何种变化,并就如何在个案中更好发挥在线庭审的功能提出具体的优化建议。


二、庭审情态效应的发生机理


庭审情态效应指庭审中产生的情态对诉讼主体之间人际关系的塑造。本文所指情态,既包括可被笔录记载的情态动词、副词、小句等语言情态,也包括难以被文字记录的腔调、表情、动作等肢体情态。既有研究主要关注不同类型、取向和量值的情态表达对人际身份与关系的建构,但是未能注意情态在传播过程中受到的主客观影响,如说话者意图表达的情绪因电话占线、语言不通、偏离主题等缘由而未能准确传达给听话人,听话人因信号不好、不懂术语、暂时走神而未能领会话外之音。情态传播在广义上指情态从说话人表达到听话者认知的全过程,狭义上仅指情态从说话人到达听话者的空间过程。情态效应的发生在传播过程中主要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即情态的传播介质、情态的传播能力以及情态的场景需求。


(一)情态的传播介质


情态效应的发生首先取决于有多少情态能够从说话人所在空间到达听话者所在空间,即取决于情态的传播介质。介质是人类社会中传播活动所凭借的信息载体,介质的变迁曾引发人类历史上的五次传媒革命。1964年麦克卢汉提出了著名的“媒介即讯息”,提示人们从长远来看,真正有意义的信息并非媒介传播的内容而是媒介本身。更有学者提出“介质为王”的理念,强调传播介质的独特属性使不同媒介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各具特色和优势,呼吁媒介行业通过挖掘自身介质特性与受众个性化需求的契合点,打造基于媒介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同新媒介的差异化竞争。


介质差异对情态传播及庭审情态效应的影响,可见于言词审理和书面审理的比较中。书面审理(卷宗审理)是庭审的模式之一。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法官通过宣读卷宗记载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进行法庭调查,通过直接认定和援引卷宗内容来撰写裁判文书,审判活动高度依赖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为了消除书面审理的种种弊端,主张言词审理的审判中心主义被推崇以促进庭审实质化。从情态传播来看,以书面文字方式传播情态在丰富性、准确性、即时性以及方向性上存在诸多不足,削弱了情态对法庭内部人际关系的塑造。其一,文字能记载的情态类型有限,诸如语气、表情和肢体等情态都无法转写进入案卷,加之机关文书普遍以低量值情态表达为主,感叹号、省略号等用来表示语气和情绪的标点也极少呈现于笔录。其二,案卷笔录的形成以办案人员的转写和概括为主,虽然在法律术语的运用上更加专业化,但很有可能并未准确转述说话人的话语,极大地过滤和忽略了说话人的情态表达。其三,记载于书面的情态无法即时传播给认知主体。作为审判的最高权威,法官对证人是否说谎、情绪如何的感知只能依赖沉闷的卷宗笔录。其四,作为受审的唯一主体,被告人无法与声称其犯罪的人处在同一时空下交锋,无法以情态激发证人的情态,进行情态的双向表达。此种非即时性带来的距离感和无力感,极大地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和当事人的程序参与。


(二)情态的传播能力


情态效应的发生其次取决于说话人展演情态和听话者识别情态的能力,即情态的传播能力。在情态的产生端,情态或是下意识的表达,或是有意的展演。产生主体的情态传播能力指向其有意展演情态的能力。以法官为例,法官展演的剧本型情态是建构法庭结构的关键。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天然存在,法官需要展示不偏不倚的消极中立形象,保持坐姿的中正,使用低量值情态,并在公私对抗的行政审判、刑事审判中平等对待当事人。认知主体的情态传播能力包括识别情态的能力和激发情态的能力。以律师为例,其通过识别两段讯问录像中被告人语气的显著差异、体态的异常扭曲等,可锁定非法讯问的线索与证据。


情态的传播能力与若干要素相关。一是传播主体职业的法律性,法律职业者有意展演、激发和识别情态的能力普遍高于非法律职业者。经过职业训练的法律人在法庭上不宜展现过多的无关情绪,否则将有损专业性而降低说服力。二是传播主体的程序熟悉度。在参诉的非法律职业者中,不乏“二进宫”的被告人、证人,这些程序熟悉者对如何表演真诚悔罪和模糊记忆颇为熟练。愈熟悉审判程序的,就愈清楚如何展演、激发和识别情态以维持庭审中的人际优势。三是传播主体的个性化要素,传播能力的强弱还取决于传播主体在非法律领域的个性化差异,尤其相关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察言观色、定位诉求和把握局势的交往能力。当在线法庭因技术发展而兴起为新的庭审模式,技术熟悉度和新事物适应力便从个性化要素中脱颖而出,成为影响情态传播能力的重要因素。由此,传播主体以法律为业、熟悉法律程序或新兴技术、能快速适应新事物、擅长演讲和察言观色的,愈能有效运用情态来左右庭审话语交往中的人际关系。


(三)情态的场景需求


情态效应的发生还取决于说话人和听话者在多大程度上依赖情态来维系和改变法庭的人际关系,即情态的场景需求。情态在法庭交往中酝酿的人际关系主要为以诉讼主体角色关系为核心的法庭构造,两造当事人之间的法庭对抗,以及当事人内心感知的程序正义。然而,当法庭规模缩减至独任法官一人、代理律师两名的民事法庭时,较高的职业契合度、程序熟悉度以及当事人的缺场将大幅度降低出庭人员对情态的主观需求,情态的人际效应主要发生于法庭辩论环节以结出实质或形式的参与结果。类似的需求变化在刑事审判中同样存在,当审判场景简化为被告人认罪认罚、没有证人、证据链完整的速裁审理时,控辩两造一般无需进行激烈的庭审对抗,庭审中的情态主要输送向被告人感受的程序正义。场景指人及周围景物的关系总和,其核心为场所、景物等硬要素和氛围、关系等软要素。法庭有两个空间,一是现实空间,由特定的物品、陈设和扮演不同角色的人组成,或称之物的空间;二是抽象空间,由法律程序的展开、控辩活动的推进和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组成,所谓法的空间。法庭是由物的空间(硬要素)与法的空间(软要素)组成的场景。在一案一庭的场景视角下,法庭对情态的需求受到诸多主客观要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法庭布置的标准化程度、案件标的的情感成分、证明的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情绪状态和程序熟悉度等。总体上,情态场景需求愈低就愈容易满足,影响因素对情态的干预情况就愈少,情态塑造人际关系就愈容易成功。



图为龙宗智的《刑事庭审制度研究》封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虽然无法确切列出影响情态场景的全部要素,但是法律学说和现行程序法提供了区分庭审场景的两个维度。一是案件类型,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在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下以学说阐述为主。本文采其中一种观点,即自然犯是违反伦理道德,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属于犯罪的行为,法定犯是未违反伦理道德只因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自然犯违反伦理道德,多发生于身体之间而引发强烈的情感欲望冲突,这些主观信息大多需要情态证明或佐证,审理自然犯的法庭具备较高的情态需求。反之法定犯不违逆伦理道德,一般不引起双向的情感冲突,更依赖客观证据,对情态的依赖较低。二是审理程序类型,按法定程序类型可区分普通、简易和速裁程序,按认罪认罚程度可分为认罪认罚、认罪但不认罚和无罪答辩。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适用简易和速裁程序的法定前置条件,除却被告人同意适用外,速裁程序还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罪行轻微,而简易程序类似于认罪但不认罚。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查证据和被告人认罪方面几乎不存在争议,法官大多只需确认量刑或量刑建议书,因而在情态需求上明显偏低。


三、在线庭审的情态效应


在线法庭以内,以法官和当事人身份关系为核心的法庭结构、当事人对抗及其间生出的法官心证、当事人感知的主观程序正义,均由诉讼主体相互传播的情态所塑造。然而,物的空间下分隔异地的法庭成员借助设备和软件远程接入法庭,空间距离的存在与技术工具的介入延展了在线法庭的物的空间,但是也向法的空间内法律程序的展开、审判活动的推进和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注入了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技术的介入增大了传播介质和传播能力被干预的可能,致使情态传播的多因化并表征为情态基础的弱化。弱化的情态基础造成诉讼构造松散化,但有利于弥合法庭内职业和职权引起的身份势差。弱化的情态基础削弱了庭审过程的对抗性,但提升了其间的合作性。法庭成员对情态的感知、对主观程序正义的内心建构受到技术因素的强烈影响,引发了程序正义技术化的后果。


(一)情态传播多因化


法庭成员原处于同一物的空间,情态从说话人到达听话者不受阻碍,情态效应的发生主要取决于情态的传播能力和场景需求。在线法庭成员为克服地理区隔进行言词沟通而使用技术设备,实证发现在线庭审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受硬件、软件与网速的影响。具言之,录音录像设备的摆放角度,信号传输的速度与稳定性,屏幕显示的大小、分辨率以及音画同步率等共同组成了在线诉讼主体传播情态、参与庭审的物的空间基础。在线法庭各端设备的运行效能环环相扣,共同促成情态在法庭中的传播。一旦某一端的设备运行不畅,法官就“不能很快通过其神态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态”,甚至“在被告人茫然失措中完成了审判”。即使在各端设备齐全、网速通达条件下,嵌入的技术设备也对在线法庭进行了分割与间离,在情态传播上具有不可回避的迟滞性与单向性。最终汇聚在屏幕上的人经过技术的“切割”与“压缩”仅保留肩膀及以上部位,人的声音通过屏幕所在同一或分立的设备播放,拼凑出若干平面化和不完整的说话的人。


技术设备的性能不仅影响情态的客观传播效能,对技术设备的使用还影响情态的主观传播效能。情态表达了说话人对讲演内容的判断或态度,听话者识别情态可获知法官的中立性、证人作证的诚实、受害者遭遇的痛苦等,由此说话人也可展演特定内涵或倾向的情态以便有意引导、干预听话者的认知。线下法庭场景下,传播主体运用情态的效能主要受到职业法律性、程序熟悉度与个性化因素的影响。而在线法庭场景下,主观传播效能还受到技术熟悉度与新事物适应力的牵制,影响因素的增多带来了愈多的不确定性从而使主观传播效能整体趋向不确定性和表征为低效能。在线刑事庭审2019年以前呈“低增量”“缓增长”,2020年后大幅度扩张,2021年以来适用率有所回缩但仍远超于常规年份。面对在线庭审的骤然扩张,只有新事物适应力强者才能在多数人措手不及时快速适应新的庭审方式,掌握识别和展演情态的先机。



图为David Myers的《社会心理学》封面。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


(二)诉讼构造松散化


弱化的情态基础不利于法官剧本型情态的传播,成法庭结构的松散化。根据情态表达是否经过事前训练(含职业训练),可将庭审中产生的情态分为剧本型情态和即兴型情态,前者主要来源于法官、律师等法庭熟悉者和有意串供或伪证的证人,后者主要来自未经职业或质证训练的诉讼参与人。法庭结构表示诉讼主体的身份及其间关系,由情态构成的法庭仪式塑造。仪式是法律的要素,法官、陪审员、律师、当事人、证人和参与审判的所有人,皆因开庭的仪式、席位的区隔与朝向、发言的形式以及表明场景的其他许多仪式而被赋予各自的审判职责。座位、制服与道具构成仪式的静态要件,尽管有利于凝聚注意力,但仪式的完整表达仍需作为动态要件的情态,方能进行象征沟通。仪式象征身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法官入场时全体起立,检察官、诉讼参与人需获得法官许可后发言和提问,象征着出庭法官对本场审判的最高权威。理想的法庭结构呈等腰三角形,与法庭的座位布置一致。仪式发生变动则身份关系产生变化,法庭的现实结构就可能与理想结构产生位移。法庭结构的塑造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情态和仪式表达。在刑事法庭与行政法庭中,面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普通民众尤其敏感于法律是否对其予以尊重和平等对待,法官主持庭审是否不偏不倚,是否同样允许双方充分发言和辩驳,这些都将决定法庭结构的扭曲与稳定。


基于多因化的情态传播,在线法庭的诉讼构造趋向松散,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庭仪式无法在线等量表达,塑造法庭结构的仪式簇稀松以至结构的筑基不稳,入场起立的仪式很可能失却于在线法庭。法官入场时当事人起立致意往往需要书记员的明确示意,在线开庭时若书记员宣布起立,当事人很可能溢出屏幕显示范围,或因刚刚载入程序而未起立,造成尴尬开局。第二,法庭仪式的象征沟通受阻。仪式兼具动态与静态要素,作为动态要件的情态在传播过程中遭遇减损,诸多静态要件仅法袍尚处目之所及,法庭仪式的象征意义难以完整传达,阻碍身份关系的塑造。第三,法庭仪式缺少强制性背书。线下庭审中,参审人员若表现有违庭审秩序的话语和行为,法官可立即口头呵止、敲击法槌或指挥法警来恢复秩序,对法庭享有强有力的控制。然而,在线出庭使得庭审趋向多中心,关系趋于扁平化,法官对法庭的控制力降低而难以贯彻仪式,进而难以维持法庭结构的稳定。第四,在诉讼构造较为特殊的刑事审判中,仪式的不均衡表达过度塑造了被告人的被追诉人身份,造成法庭结构的扭曲和异化,在线刑事庭审多发生于未决羁押案件,被告人身处看守所而辩护人亲赴法庭,辩方整体呈分散状态而无法形成对抗合力,法庭的三角结构向四角异化。被告人身处剥夺其自由的羁押场所中,又使得分裂出的被告人一角趋向追诉方,法庭的等腰结构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


虽如此,松散化的法庭结构却在消弭法官与当事人、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身份势差上具有独立价值。身份势差被用作阐释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原因。势差一方面来源于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专业知识隔阂,另一方面来自法官的职权身份,陪审员在知识、经验和地位上都无法与法官相提并论而自然成为陪衬。法庭中,普通公民身份的当事人面对的身份势差主要来自法官的职业身份优势,以及刑事、行政法庭中对方当事人的职权身份优势。在线法庭以内,象征身份的仪式随着情态传播的不确定性而趋向减损,法庭结构松散化的同时扁平化,有利于弥合职业和职权引起的身份势差。


(三)庭审过程合作化


庭审中产生的情态还可根据情态产生的外在压力,分为较强压力下产生的反馈型情态和较弱压力下产生的自发型情态。弱化的情态基础不利于反馈型情态的激发和识别,削弱了庭审过程的对抗性。其一,在线方式传播的情态不足以提供持续的沉浸感和稳定的人际压力,法庭成员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来维持专注,反馈型情态产生的动力源不足。英国法院与裁判所服务机构的《关于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在线庭审的评估报告》显示,受访法官因在线庭审而最经常感到疲惫感增加(38%)、工作量增多(25%)、休息变少与压力变大(23%)。其二,庭审过程中产生的反馈型情态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如被害人进入法庭时被告人“低下了头,不敢与之对视”此后“没再为自己辩护”并且“主动表示愿意补偿精神伤害赔偿费”。完整意义的言词证据由语言和情态组成。在一定意义上,庭审对抗的目标即在于激发对方的劣势情态和展演己方的优势情态以供法官自由心证所用,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局势的维持和扭转。然而,远程方式对情态证据起过滤作用,影响法官对言词证据的认定。其三,远程方式全然过滤了目光凝视这一激发反馈型情态的有力手段。眼神交流是情态交往的重要方式,法官凝视可消解当事人、证人说谎获利的侥幸,当事人凝视可向对手传达更强的对抗性。然而在线法庭中,法院基本沿用庭审直播技术设备进行在线审理,与线下法官居中、居高审视当事人相反,在线法官呈现被俯视的拘谨状态,并且与当事人无眼神交流。法庭成员无法有意向某一方投射真诚或审视的眼神,眼神交流的缺失削弱了情态的传播效能,使庭审对抗的攻击效果绵弱,持续对抗的激励不足。


在线方式以便捷、安全等促进自愿出庭,出庭协商性增强,庭审中更多自发型情态产生,提升了庭审过程的合作性。合作并非指诉讼主体主观上自愿合作解决纠纷,而是指诉讼主体的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共同的诉讼利益的获取,如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法官释明等对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诉讼迟延和促进实质公平的正向作用。在线法庭的合作性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出庭上。以往法庭决定出庭方式时几乎没有裁量空间,面对民间借贷、家暴离婚、行政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不出庭或难出庭,法官只能被动地进行缺席判决。当在线出庭成为一种选择时,法庭便有机会促进民间借贷当事人出庭参与调解,帮助住在非主城区的老年当事人远程出庭,保护欲离婚的家暴受害者以及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率。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院适用在线诉讼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协商出庭方式的过程中削弱了对抗,当事人自愿出庭增加了在线法庭中的合作性。


(四)正义感知技术化


当法庭辩论终结、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庭审过程在所有诉讼主体的脑海中留下了一连串的印记。在法官脑海中形成的是自由心证,其导向本场审判的实体结果,在其他诉讼主体脑海中形成的是对程序的整体评价,即主观上感知的程序正义。研究发现,诉讼主体的满意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案件结果的公正性和案件处理的公平性的抽象评价,与案件结果本身的利好无关,该现象在利害关系相当高的刑事案件中也获得了验证。主观程序正义是人们建构出来的社会心理产物,受到程序性因素的实质影响。主观程序正义与客观程序正义的差别在于评估标准,客观程序正义关注程序对外在、客观、规范意义的正义标准的遵守。受到传统制度和法学方法的影响,法律人主要关注客观程序正义。客观程序正义的研究结论可能会影响人们对主观程序正义的认知与感受,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结论亦会影响客观程序正义的标准设定。


主观程序正义受到发言权、中立性、尊重感和信任感等程序性要素的实质影响。程序性要素的感知与庭审中产生的情态密不可分,如法官是否认真倾听和给予平等的发言机会,当事人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在做出决定前将真诚考虑他们的观点,这些平等、真诚的倾向和态度在法官与当事人的情态交往中产生、传播和识别。研究亦直接证实程序正义的感知差异与法庭仪式有关。在线庭审环境下,人们对情态的感知、对主观程序正义的内心建构受到技术因素的强烈影响,导致程序正义技术化的后果。第一,技术成为当事人感知程序性要素的中介。技术设备作为当事人情态的感受器与在线法庭相连,当事人通过与技术设备的互动来观察程序性要素相关的情态,硬软件及网速等提供了远端法庭成员的情态的表征,并且创造了情态感知的在线法庭环境。第二,技术具有引导行动和解释的意向性。技术不是中立的工具,其在使用时帮助塑造法庭成员感知程序性要素的路径。具体而言,技术影响法庭成员的情态在方寸屏幕上的显示状况,引导当事人基于技术的传播特点对情态进行解读。技术还无声引导法庭成员在表达情态时纳入技术因素进行考量,在着装、姿态、发言和场所布置上做出技术化指导。第三,技术重构客观程序正义的标准。主观程序正义的技术化最终会导向客观程序正义的技术化,即客观程序正义标准设定的技术侵入与重构,如将法官的中立性重构为技术系统的偏见排除,将发言权重塑为利害关系人知悉系统以及质疑系统的权利,从而建构技术化的客观程序正义。


四、在线庭审的功能实现


基于多因化的情态传播,在线庭审呈现出诉讼构造松散化、庭审过程合作化、正义感知技术化的人际倾向。在线庭审所能实现的功能量级不仅限于等值而且存在溢出可能。跳出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的关系,转而关注在线庭审的目的与功能的关系,并结合在线庭审的早期实践,可发现在线庭审的适用目的存在两种可能,即别无选择时临时替补线下法庭,有所选择时发挥超乎线下法庭的功能。法庭的场景性表现为因场景维度的变化而具备不同的功能属性。在一案一庭的场景视角下,场景维度主要有目的维度、实体维度、程序维度和技术维度。通过场景维度的匹配和优化,营造更优质的在线庭审场景,有利于在线庭审的功能实现。


(一)在线庭审的功能溢出


当前有关在线庭审功能的认识大多由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的关系而起。一种观点主张在线庭审仅可作为线下庭审的例外、补充,乃权宜之计,明确反对在线庭审普遍化和常态化。权宜说注意到了空间转换可能引发的消极后果,如在场性缺失、仪式性减弱,但是未注意到潜在的积极或中性效应,如身份势差的弥合、合作性的增强,也未深究到情态实现人际的元层面。因而在较为严格的权宜论者看来,除非严格意义的元宇宙庭审在设备齐全、网速通达、人员老练的条件下实现,否则在线庭审无法达致与线下庭审的功能等值。然而即使在大范围的空间隔绝发生以前,在线庭审已在实践中悄然萌发与扩张,并在空间隔绝时期发挥了巨大的司法和社会保障作用,因此权宜说虽仍坚持线下庭审的主体地位,但已转持较为宽松的功能等值立场,并认可在线庭审的实践价值,只是仍坚持以线下庭审作为功能评价和优化的标准。另一种观点自始即主张在线庭审的独立地位,认为其实践的效果性、运行机制的完整性喻示了未来可能的主流地位。独立说更多关注未来在线庭审对线下庭审的取代,认为在场和仪式等历史概念将历时而新,但未察觉当下在线法庭内部的人际关系已悄然而变。除了程序定位的独立,还有学者注意到行为层面的独立,即在线诉讼能否衍生出线下诉讼所没有的活动和行为,亦即根据“原生型在线诉讼行为”是否自身具备独立价值而赋予其合法性。然而于行为层面追问在线庭审的独立价值难免过于微观,容易忽视更宏观视角下在线庭审本身具备的不同于线下庭审的价值功能。



图为全国首场“元宇宙”庭审厦门开庭。[图源:hk01.com]


诚然,前述功能视角以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的关系为原点是因为早期在线庭审尚未取得形式合法性时,其实质合法性主要源自对线下庭审的复现。如今在线庭审已具形式合法性,不妨以在线庭审本身的实践发展为原点,考察在线庭审的目的与功能的关系。就功能主义而言,法律制度的功能与法律制度的目的不可混淆,功能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具有的效用”之涵义,因而目的得充当功能评价的基本尺度。结合在线庭审的早期实践,可发现有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各自发展。一是必要型在线庭审或替补型在线庭审,即将在线庭审作为一项替代性的程序工具,因个案特殊情形被临时获准使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院若不允许在线开庭则只能以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或缺席判决的方式来处理案件,无益于合理期限内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可以说,此时法院于在线庭审之外没有合理、现实的选择,在线开庭是法院唯一、最优的选择。实践早期也曾发生类似的情形,即极难克服的空间隔离。例如,某涉外离婚案中一方当事人长年身处异国且短期内无法回国,若等待当事人办理不出庭的手续或后续回国,则需消耗较多时间和成本,且增加较大不确定性,故法院最终决定利用在线争端解决平台在线开庭。


二是普通型在线庭审或适宜型在线庭审,即将在线庭审视为一项先进的程序工具,适用时主要考虑适宜性而非别无选择。具体而言,法院本可决定线下开庭,但出于节约司法资源、保护被害人或证人、节约诉讼成本或者确保审判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等动因,权衡后决定在线开庭。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自2008年启用网络远程审判,次年在线审理的刑事案件占该院当年全部刑事案件的五成,显著节约了提押的警力和时间。又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开庭系统对证人采取隔离变音作证,技术上实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证安全保护措施。再如借款人长期身处法院传票无法邮寄送达的偏远地区,法院借助微信小程序在线促成调解协议,克服物理空间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参审的渠道。


就适用目的而言,必要型在线庭审主要为临时替补线下庭审来保障审判合理期限内进行,一旦替补情形消失则立马恢复线下审理。普通型在线庭审主要为发现和匹配在线审理的适宜情形,一旦适宜情形发生则法官将倾向选择在线审理。普通型在线庭审对适宜情形的发现与匹配,客观上有利于拓展在线庭审的实践功能,促发了在线庭审的功能“溢出”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中,合议庭为保护受暴人、确保庭审安全而采取隔离审判方式,受暴人由社工陪同在同一法院的另一审判庭远程参审,并在庭后从安全通道先行离开。该案中,空间距离由在线庭审原本需要克服的物理障碍,转变为合议庭主动建起的安全屏障,在线庭审的功能发生了新的变化。从情态方面来看,利用空间阻隔可干扰、切断攻击和侮辱意图情态的传播,有意塑造说话人与听话者之间的理性、冷静关系。在线环境下,多因化的情态传播引发了在线庭审的诉讼构造松散化、庭审过程合作化以及正义感知技术化。乘此中性效应,在线庭审所能实现的人际功能有望在实践中继续溢出,不仅能在必要时替补完成审判,还能在适宜时发挥线下庭审所不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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