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伊始,樊崇义教授对刑事诉讼法学青年学者提出“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殷切期盼。他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相辅相成,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自然也是对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进行深化研究的过程。讲座以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理念为价值引领,直面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理论研究存在的现实困境,对十二项重点问题展开提纲挈领式剖析阐释。
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和认识问题”,思想不解放,观念不扭转,刑事诉讼法制就无法接续往前迈进。樊崇义教授指出,对此既要秉持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的理念、标准和要求,也要认识到新质生产力对刑事诉讼办案模式转型的推动作用。
其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聚焦至刑事司法领域,就是要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这些新表述新论断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指明方向、提出要求。
其二,
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蕴含着四项特征,亦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吸收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优秀司法文化传统、立足中国实际适当吸收外来优秀司法文明成果。
其三,
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律。基本规律为刑事诉讼法治发展提供不可变的方向性指引,具体而言:一是尊重司法职权结构的演进规律。刑事诉讼职权发展经历“司法行政不分”“控审分立”“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等多个阶段,刑事诉讼主体论的历史演进表明,控辩审三方格局在任何时候都只能巩固而不能削弱。二是把握诉讼模式的演进规律。刑事诉讼模式从封建专制时期的压制型诉讼,到产业革命后的权利型诉讼,再到近年来的协商型诉讼。三是继承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规律。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产生到经历三次修改,自严格规范细化逮捕条件,至吸收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再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典,一以贯之秉持“科学、民主、文明”的发展规律。此外,要充分重视新质生产力对刑事诉讼办案模式转型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探索将数字检察、数字司法、数字辩护引入刑事诉讼领域,积极回应数字技术创新提出的时代之问。
理论研究和修法讨论必须结合法治实践,必须直面司法痛点和堵点。樊崇义教授提出,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面临三重困境:
其一,
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发展受制于诉讼理念和认识。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侦查中心主义等理念,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间存在明显张力,亟待扭转观念和解放思想。
其二,
辩护权的保障和完善受制于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辩护制度取得突破性发展之前提,仍在于回归和省思刑事诉讼基础理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是否系刑事诉讼主体,有无基本权利和各项诉讼权利。
其三,
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和理论研究受制于司法体制改革进展。以监察体制改革为例,包括强制措施衔接在内的诸多课题,亟待思考如何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理顺刑事诉讼制度和监察制度的关系。
以价值理念为指引,以法治实践为观照。樊崇义教授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法修改面临的十二项重点问题作“梳辫子”式具体阐释。
第一,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力度、途径和方法。支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采取法典化模式,如囿于条件不成熟、实施难度大等客观限制,也至少应当摈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做到“大修而非小修,应修尽修”。
第二,
轻罪治理及其程序建构。“两高”发布的司法数据清晰显示,我国刑事犯罪生态已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两个百分之八十”格局:80%以上的刑事案件系轻罪案件,80%以上的刑事被追诉人认罪。同时也要看到“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对此,一是深刻认识犯罪生态的变化和轻罪治理的必然性;二是考虑在刑事实体法明确划分轻罪和重罪;三是探讨轻罪和重罪的具体划分标准;四是讨论建构刑事协商程序的必要性,重点考虑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和协商结果等内容。
第三,
研究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应当兼顾重罪案件和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借助明确认罪的质证程序、保障辩护律师充分参与等途径,保证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第四,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进法典。企业合规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一是事前合规、事中合规和事后合规均有其必要性;二是合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即企业具有保障依法依规经营的适当措施,具有应对刑事和行政处罚风险的预防机制,具有第三方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对于符合这三项合规内容的涉案企业,应当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三是调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涉案企业的程序出罪进路。
第五,
完善辩护权的保障制度。剥夺辩护权利的现象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控辩审三方呈现权利(力)失衡的局面,对此宜将辩护制度纳入修法重点讨论对象。
第六,
完善证据制度。一是清醒认识到我国证据制度与法治发达国家相较,规定尚且粗陋简单,给司法实践适用带来挑战;二是着力实现证据规则的体系化;三是考虑修改证据概念的立法表述,权衡材料说和信息说;四是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五是明确涉案财物处置规定;六是明确数字证据的收集和应用。
第七,
考虑将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纳入法典。当前定罪的附随后果和株连效应较为突出,据初步统计,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在内的24部行政法律法规涉及定罪附随后果,这对于有效化解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殊为不利。对此,宜改变落后的株连式做法,坚持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考虑逐步引入犯罪记录封存乃至消灭制度。
第八,
将完善刑事执行程序与诉源治理、社区矛盾化解、落实组织设置相结合,改变一诉了之、一放了之等方式,逐步由治罪转向治理。
第九,
加强涉外程序研究,及时填补立法空白。当前刑事诉讼涉外程序只在管辖等处有零散规定,缺乏系统的专章规定,无法适应司法实践需求。
第十,
专章专款规定涉案财产处理程序。涉案财产的搜查、扣押、冻结和结案处理,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呈现混乱局面,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十一,
支持取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现刑事司法现代化,要坚持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如不具备取消条件,也至少应当考虑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将保障人权贯彻到刑事诉讼各领域。
十二,
完善程序性制裁立法。针对无效辩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情形,明确规定程序性制裁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