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识时务 有情怀 讲方法 结善缘 —— 易明法律研究院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常青藤爸爸  ·  《哪吒3》没出来之前,看看它也过瘾啊! ·  昨天  
夏天的陈小舒  ·  原来人生定“胜负”的核心是它 ·  2 天前  
夏天的陈小舒  ·  原来人生定“胜负”的核心是它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学学术前沿

第三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开幕讲座实录 | 樊崇义教授主讲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5-06 11:27

正文

时值2024年“五四”青年节,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指导,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第三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开幕讲座成功举办。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主讲“刑诉法学研究若干前沿问题与刑诉法的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程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孙远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何挺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张吉喜教授担当与谈嘉宾。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郭烁教授主持。


01

主讲环节

讲座伊始,樊崇义教授对刑事诉讼法学青年学者提出“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殷切期盼。他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相辅相成,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自然也是对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进行深化研究的过程。讲座以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理念为价值引领,直面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理论研究存在的现实困境,对十二项重点问题展开提纲挈领式剖析阐释。

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观念和认识问题”,思想不解放,观念不扭转,刑事诉讼法制就无法接续往前迈进。樊崇义教授指出,对此既要秉持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的理念、标准和要求,也要认识到新质生产力对刑事诉讼办案模式转型的推动作用。 其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聚焦至刑事司法领域,就是要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这些新表述新论断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指明方向、提出要求。 其二, 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蕴含着四项特征,亦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吸收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优秀司法文化传统、立足中国实际适当吸收外来优秀司法文明成果。 其三, 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律。基本规律为刑事诉讼法治发展提供不可变的方向性指引,具体而言:一是尊重司法职权结构的演进规律。刑事诉讼职权发展经历“司法行政不分”“控审分立”“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等多个阶段,刑事诉讼主体论的历史演进表明,控辩审三方格局在任何时候都只能巩固而不能削弱。二是把握诉讼模式的演进规律。刑事诉讼模式从封建专制时期的压制型诉讼,到产业革命后的权利型诉讼,再到近年来的协商型诉讼。三是继承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规律。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产生到经历三次修改,自严格规范细化逮捕条件,至吸收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再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典,一以贯之秉持“科学、民主、文明”的发展规律。此外,要充分重视新质生产力对刑事诉讼办案模式转型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探索将数字检察、数字司法、数字辩护引入刑事诉讼领域,积极回应数字技术创新提出的时代之问。

理论研究和修法讨论必须结合法治实践,必须直面司法痛点和堵点。樊崇义教授提出,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面临三重困境: 其一, 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发展受制于诉讼理念和认识。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侦查中心主义等理念,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间存在明显张力,亟待扭转观念和解放思想。 其二, 辩护权的保障和完善受制于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辩护制度取得突破性发展之前提,仍在于回归和省思刑事诉讼基础理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是否系刑事诉讼主体,有无基本权利和各项诉讼权利。 其三, 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和理论研究受制于司法体制改革进展。以监察体制改革为例,包括强制措施衔接在内的诸多课题,亟待思考如何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理顺刑事诉讼制度和监察制度的关系。

以价值理念为指引,以法治实践为观照。樊崇义教授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法修改面临的十二项重点问题作“梳辫子”式具体阐释。

第一,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力度、途径和方法。支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采取法典化模式,如囿于条件不成熟、实施难度大等客观限制,也至少应当摈弃“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做到“大修而非小修,应修尽修”。

第二, 轻罪治理及其程序建构。“两高”发布的司法数据清晰显示,我国刑事犯罪生态已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两个百分之八十”格局:80%以上的刑事案件系轻罪案件,80%以上的刑事被追诉人认罪。同时也要看到“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对此,一是深刻认识犯罪生态的变化和轻罪治理的必然性;二是考虑在刑事实体法明确划分轻罪和重罪;三是探讨轻罪和重罪的具体划分标准;四是讨论建构刑事协商程序的必要性,重点考虑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和协商结果等内容。

第三, 研究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应当兼顾重罪案件和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借助明确认罪的质证程序、保障辩护律师充分参与等途径,保证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第四,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进法典。企业合规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一是事前合规、事中合规和事后合规均有其必要性;二是合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即企业具有保障依法依规经营的适当措施,具有应对刑事和行政处罚风险的预防机制,具有第三方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对于符合这三项合规内容的涉案企业,应当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三是调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涉案企业的程序出罪进路。

第五, 完善辩护权的保障制度。剥夺辩护权利的现象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控辩审三方呈现权利(力)失衡的局面,对此宜将辩护制度纳入修法重点讨论对象。

第六, 完善证据制度。一是清醒认识到我国证据制度与法治发达国家相较,规定尚且粗陋简单,给司法实践适用带来挑战;二是着力实现证据规则的体系化;三是考虑修改证据概念的立法表述,权衡材料说和信息说;四是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五是明确涉案财物处置规定;六是明确数字证据的收集和应用。

第七, 考虑将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纳入法典。当前定罪的附随后果和株连效应较为突出,据初步统计,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在内的24部行政法律法规涉及定罪附随后果,这对于有效化解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殊为不利。对此,宜改变落后的株连式做法,坚持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考虑逐步引入犯罪记录封存乃至消灭制度。

第八, 将完善刑事执行程序与诉源治理、社区矛盾化解、落实组织设置相结合,改变一诉了之、一放了之等方式,逐步由治罪转向治理。

第九, 加强涉外程序研究,及时填补立法空白。当前刑事诉讼涉外程序只在管辖等处有零散规定,缺乏系统的专章规定,无法适应司法实践需求。

第十, 专章专款规定涉案财产处理程序。涉案财产的搜查、扣押、冻结和结案处理,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呈现混乱局面,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十一, 支持取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现刑事司法现代化,要坚持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如不具备取消条件,也至少应当考虑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将保障人权贯彻到刑事诉讼各领域。

十二, 完善程序性制裁立法。针对无效辩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情形,明确规定程序性制裁后果。


02

与谈环

程雷教授:

刑事诉讼法的国际视角不可或缺

程雷教授表示,樊崇义教授梳理的十二项重点问题均值得认真研究。针对讲座内容,程雷教授分享四点体会:

第一,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划突如其来。现阶段仅公布修法决定,尚未确定修法内容。

第二, 樊崇义教授指出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司法改革推进状况等制约因素,是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最为提纲挈领的重大问题。具体到某些制度的修改,考虑法条表述的难度并不大,关键还在于衡量制约因素。结合第一个问题,之所以认为修法突如其来,是因为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似乎尚未形成推动修法的足够动力。第四次修法到底怎么改、改什么,可以参考樊老师提出的思路,既然顶层规划改革较为缓慢,或许可以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司法实践痛点倒逼修法取得进展。

第三, 现代化问题。现代化是修法的指导思想,首先亟需明确现代化的含义。传统意义的现代化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如今是从社会制度演变等维度讨论现代化。但是,现代化绝对不只是器物上的现代化,也不能简单化为回应数字时代的挑战,其具体内涵需结合刑事诉讼规律和实践予以进一步厘清。

第四, 涉外程序问题。中国社会和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过程,离不开世界给中国带来的助推力。刑事诉讼法修改要结合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动态,力图实现“走出去”。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都在境外,难以对其进行追诉,给涉外程序应用带来明显挑战。中国将来以何种面貌站在世界中心,以何种面貌的刑事司法来应对国际犯罪,与司法现代化存在密切关联。中国离不开世界,而与世界对话需要处在相似的语境之下,如果刑事司法制度与其他国家存在本质差异,就失去了对话的语境。在此意义上,保留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国际视角非常重要。


孙远教授:

刑事诉讼的水桶结构而非哑铃结构

孙远教授分享道,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过程实际也是权力不断分立的过程。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刑事司法机关实行分工负责原则,但对分工的理解存在偏差,名为分工,实为分段。因职权未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区分,加之权力运作方式的官僚主义特质,分段更类似于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设立三位纠问法官。摈除刑事诉讼的纠问主义、官僚主义色彩,亟待处理好以下四方面关系:

第一, 法检关系。控审分立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分设两个机构只是实现形式分立,实质分立则须严格区分行使控诉权和审判权的方式。实现实质分立倚赖系统规则,而我国现阶段尚且失之规则的简单或缺位,导致控审权力关系失衡。

第二, 法警关系。对侦查权实现有效司法控制,通过司法权控制侦查权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第三, 检警关系。比较法存在检警分立、检警一体两种模式,但其实二者的共性均远大于二者与我国检警关系的差异性。检警一体和检警分立的共同特征如,其在侦查启动之后短时间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均会快速到位。反观我国,律师通常最先介入,但其在此时发挥的作用尚不明显,检察官则一般在批准逮捕时到位,因此侦查阶段主要由侦查机关单方主导。

第四, 法法关系。在两审终审制中,一审应当是最完整的审判,上诉审是从不同角度对原审判决进行审查,但我国不同审级之间缺乏合理的职能区分,缺乏严格的彼此制约关系。

因未能处理好上述四项关系,我国刑事诉讼目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突出表现为侦查决定审判,审判重心上移。一个形象的比喻是,刑事诉讼整体应当呈现水桶型结构,即处在中间环节的第一审程序最为关键,但我国刑事诉讼实际呈现哑铃型结构。此外,辩护权当然至关重要,无论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辩护权有效行使均包括讲理和告状两方面内容,即先同权力行使机关讲理,再和中立第三方告状。只有权力机关之间形成有效制约,辩护权才能发展壮大。


何挺教授:

在尊重刑事诉讼规律基础上完善制度

何挺教授从三方面分享体会。

第一, 综合考虑“中国特色”和“刑事诉讼规律”两条轨道。一方面要重视“中国特色”,先前部分改革只追求诉讼规律而忽视“中国特色”,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强调“中国特色”也不能违背诉讼规律。

第二, 关于本次刑诉法修改的力度与方法,在实现法典化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实现立法指导思想从“宜粗不宜细”到“宜细不宜粗”的转变可能是可以追求的目标,具体需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培厚研究基础,对涉外程序等研究不足的领域进行深入挖掘;二是把握本次修法契机,同步梳理现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吸收其中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实践迫切需要的内容,重点吸收限制规范权力行使、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内容;三是方法上要把握顶层设计,注意本次修法不同于传统学者主导模式,顶层推动作用更加明显。

第三, 刑诉法修改还必须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其他法律之间不同的差异化关系,具体包括四类情形:一是刑事诉讼法不能或不宜修改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如监察法相关内容等;二是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均可修改的内容,如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可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共同调整,可以借由本次刑诉法修改来部分实现;三是无须关注其他法律而直接可由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如针对轻罪治理,可忽略刑法领域的抽象概念,直接进行案件范围、参与人员、处理模式、处理后果等程序构建;四是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填补其他法律的漏洞,例如,可以借助《刑事诉讼法》修改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


张吉喜教授:

突出重点的刑事诉讼法修改

张吉喜教授结合樊崇义教授的讲授内容,重点围绕三项具体问题展开分享:

第一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