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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产品主承销商再扩容!证券公司经市场评价获得承销业务资格可开展承销业务!

债券民工  · 公众号  ·  · 2021-03-18 18:15

正文

交易商协会于2021年3月18日印发了《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1〕8 号),明确“ 证券公司 经市场评价获得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 协会产品主承销商进一步扩容 。原文详见http://www.nafmii.org.cn/zdgz/202103/t20210318_84909.html,正文详见附件。


附件: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优化承销队伍结构,推动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评价对象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

二、证券公司 经市场评价获得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三、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 的,不参加市场评价: (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 政处罚;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 正处于整改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四、本次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 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 1)。

五、请参评会员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2)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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