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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史荐读|郑小悠:张祖基及其《宦海闻见录》初研

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 公众号  · 历史  · 2024-09-26 07:39

正文

中古史中心|荐读 

郑小悠《张祖基及其〈宦海闻见录〉初研》(原载《文献》2024年第4期)

论文提要:上海图书馆藏抄本《宦海闻见录》是一部记录清朝嘉道年间官场百态的笔记类文献,具有重要史料价值。因其仅存残本,作者阙如,题名著录有误,而湮没无闻,未被学界利用。经考证得知,该书作者名张祖基,直隶沧州人,历任山东、浙江两省知县,具有丰富的地方行政经验,尤其精于谳狱。该书所记系作者一生宦海闻见,诸事皆有所本,是“嘉道中衰”的官场镜像。作为一名毕生沉沦下僚的能吏,作者以基层官员视角表达对王朝政治的看法,剖陈与上司同僚的互动,整部著作将强烈的个人色彩寓于时代大势之中,是微观史研究的经典史料。

关键词:《宦海闻见录》;张祖基;史料价值

阅读导引:

一、基本信息辨正

二、作者考实

1.文献足征

2.知人论世

三、价值初探

1.“见”与“闻”的可信性考察

2.微观史料背后的大时代镜像

3.个案呈现的刑名体制结构性矛盾



笔记类文献因其内容芜杂琐碎,来源虚实难辨,常被冠以稗官野史之名,在传统史料的等次里排名较后。至于清史研究领域,由于档案文书、日记信札等被认为更贴近原始形态的一手史料得到大规模保存,传统史料的主导地位和重要性已遭到严峻挑战,更遑论其中之等而下者。研究者即便愿意使用笔记类文献,也往往将其视作“打补丁”的碎布头,填充大块文章的逻辑细节,而较少对文献本身做主体性研究。


事实上,笔记类文献包罗万象,良莠参差,其杂乱不经者固有,而可圈可点者亦多。今见上海图书馆所藏《宦海闻见录》抄本两册,虽系残书,却对清嘉庆、道光两朝政治史、法制史、财政史、地方社会史研究多有补裨。惟其作者阙如,题名著录有误,而未为学界所知。特撰此文揭示,以飨同道。


一、基本信息辨正

该书书衣题名为《宦海闻见录》,无著者,无印章,亦无序跋及相关提示性文字。书系抄本,存两册(近六万字),正楷书写,间有小字眉批。无格,每半叶九行,行二十字。避“玄”“弘”二字讳,改用“元”“宏”。


该书现藏上海图书馆(索书号:546223-24),然馆藏目录将题名项误作《宦海见闻录》,《中国古籍总目》收录时亦循其误[1]。大型影印丛书《稀见清代四部辑刊》(经学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5年)将此书收入其中,列在第八辑第61册[2],但未注明馆藏信息。因丛书主编及编委等多系台湾地区学者,原书又以作者信息缺失及题名著录偏差而难于搜检,易造成藏书之所在我国台湾地区的错误印象,在此特加说明。


上海图书馆电子目录未标明该书的存卷(册)情况,卡片目录则别注“存第二、第四册”一句。覆核原书,两册题名下分别写有“卷二”“卷四”字样,内文则无卷次标识。书用笔记体式,分篇而记,每篇均有题目。“卷二”册首篇无头有尾、末篇有头无尾,显有前后册相接。“卷四”册首篇无头有尾而末篇完整,系有前册而无后册。可知该书全本应未分卷,只以叶数相当为原则,分为四册装订,以致同一篇目内容被前后切割,分置异册。书系残本,现存者为第二册和第四册。


《稀见清代四部辑刊》在影印该书时,不但将原书题名下方“卷二”“卷四”字样截去,更刻意未印内容不完整的前册首篇、末篇和后册首篇(缺漏内容达十八叶之多),使其以残本佯呈全本样貌,大失古籍整理揭示之本意。特别是后册首篇,所记为道光初年清军平定回部张格尔叛乱的重大军事行动,史料价值颇高,篇幅亦长,仅因标题及开头内容缺失就将其删去不印,未免太草率。读者若不能查核原书,则极易被误导。


再者,影印本删改前册末条时,额外多删一页。即:原书前册最后三篇依次为《送忤逆》《朱抚军》《李方伯》,其中《送忤逆》《朱抚军》二篇内容完整,《李方伯》篇只存头三行。影印本不但将《李方伯》篇尽行删去,又误删载有“朱抚军”篇题的书叶。造成读者阅读时,直以《送忤逆》篇为本册末篇,且内容上混杂本篇前四行与《朱抚军》篇后五行于一处,文理全不通顺。原书《送忤逆》篇作:


陈简亭抚东,遇以钱漕控官者,立劾之,决可操券,故名之曰“送忤逆”。甚其词耳,乃竟实有其事。历城孝廉周东木震甲,博洽敏给,为太康令,颇廉谨。阅数月,忽不怿,曰:“作好官没钱用!”则苞苴公行,恣意吞噬。阅数月,忽曰:“外间必有詈我者!”则又怀清履洁。于贪廉互用,民无从施。月旦,太夫人寿。邑绅入祝,太夫人立受之。周谓当答拜,于众绅前面斥之,太夫人掩泣失声。邑绅控诸抚军,曰:“周县令,太民父母也。周县令不能自孝其父母,太民亦不能孝县令。”请别调。用此引疾归。病痊再起,姚祖同为豫抚,奏改教职,时已加知州衔。[3]


原书《朱抚军》篇作:


嘉庆八年,教匪平,军需报销数千万。朱抚军勋时为西安守,独当数百万。上命初鹏龄、那彦成廉其事。将至陕,发铁链,用刑部大堂印票逮朱至。朱不跪,初曰:“尔亦自惜其首乎?”朱曰:“大人此来固为军需也。卑府果冒销,谁自惜其首?大人未必允其留。卑府不冒销,谁不惜其首?大人岂能决之去?”初语塞,勾稽数月,苦无端绪,以并无浮冒奏。是役也,部费几二百万金,则所报销可知已。


影印本将以上划线文字连成“一篇”(第132—133页),其错谬之显著可见一斑。


二、作者考实


1.文献足征

《宦海闻见录》系残本,目下遗存的两册中,共有长短不一的文章八十九篇,其中前册五十三篇,后册三十六篇。各篇所记或大小官吏之行止,或军国大事之始末,或疑狱要案之内情,或国计民生之策对,俱系作者“宦海闻见”。《中国古籍总目》将其置于子部小说类,大非所宜,应与昭梿《啸亭杂录》、赵翼《檐曝杂记》等并入子部杂家类为妥。


该书作者佚名,故在辨明其基本信息后的首要任务即是确认作者身份。


原书中既无钤印、序跋,欲考证作者,只能从内容入手。所幸作者在行文中几次以第一人称提及自己的政务活动与社会关系,再结合方志、档案等史料,其姓名、身份、仕宦履历,即能被大致勾勒出来。


行文中有作者本人信息浮现的篇目包括《泰安鸟枪案》《陈方伯》《策方伯》《富总戎》《叶仲田》《邹氏案》《黄彭年》《开化供看不符案》《西安自缢案》《劳心怛怛案》《峄县张五》《区田说》《加赋》《言利》《卢应翔案》。综合全书内容,特别是这些重点篇目透露的信息可得出以下认识:


首先,作者在官场的主要活动时间是嘉庆和道光中前期,全书出现的最晚时间节点在道光十七年(1837),即后册最末篇“卢应翔案”结案年份。不过,该书编排并非按照时间顺序。全书大部分篇目均为记人叙事,多以某官、某案、某事为题,后册二十二篇至三十五篇则改用策论形式,探讨财政、军政、工程等国家大政,如《漕粮议》《海运议》《戎政》《海塘》等等。惟将《卢应翔案》置于十四篇策论之后,显系另外添入。


第二,作者的仕宦活动在山东、浙江二省。现存篇目中,除少量记载军国大事如张格尔叛乱,重臣名将如阿桂、福康安,影响广泛的钦案如侯际清案之外,其余涉及督抚以下人物,并地方性疑狱内情者,多数与山东、浙江两省有关。其中山东人、事多在嘉庆年间,浙江人、事多在道光年间。与两地均无关系者,则或地缘接近,或有特殊机缘而为作者所悉。


再从具体篇目上看,作者嘉庆年间尝以候补知县身份在山东省会济南“需次”,并受委于本省审局——即嘉庆五年(1800)起由济南知府牵头的,专门审理全省疑狱大案,特别是京控钦案的发审局[4]。是以作者官职虽然不高,却具有丰富的谳狱问刑经验,且消息灵通,对全省要案情由和官场人事动向多所掌握。此外,他在山东布政使策丹任职期内曾被短期委署为登州府荣成知县[5],在浙时又曾任职于衢州府境内[6]。


第三,作者的家乡在直隶东南部,很可能是沧州、天津左近州县人士。《陈方伯》篇提到:“陈以省垣需次者众,乃分发诣各府,余得曹州。余家去曹七百余里,去武定百余里,乃浼张溟洲为缓颊,以武易曹。”(第36页)武定府在山东北部,向北与直隶所辖河间、天津二府接壤,而曹州在省内西南端,靠近河南。按此一句地理位置描述,知作者家乡应在与武定府毗邻的直隶东南地区,为离家近便,故作“以武易曹”之想。又《叶廉访》篇提到:“仲田先生幼与先君共笔研,为莫逆交,余需次在东,仲田以事至济南,与先君晤。”(第99页)仲田即叶汝芝,是嘉道间循吏,嘉庆初年在山东为官,后官至浙江按察使。叶是直隶沧州人[7],作者父亲幼年与其“共笔研,为莫逆交”,当以同乡近邻可能性最大,抑或左近州县共投名师,故其籍贯范围可扩展至天津府境内。清代官场特重乡谊,书中提及最多,又得作者极力帮衬的济南审局同僚周承宽(第33页)系直隶天津县人,亦可视为作者籍贯的旁证。


第四,作者是嘉庆六年(1801)贡生。《区田说》篇有眉批提到:“右李金澜《区田说》,荟萃群言,可谓详且尽矣。顾古书质奥难读,且词重义复,颇难领会。余不揣固陋,辄集众说之简明易晓者,刊以问世焉。金澜名遇孙,嘉兴人,余辛酉同年也。博学好古,著述甚富。”(第231页)李遇孙是嘉道间著名学者、金石学家,《清史列传》并嘉兴府、县各志均有传,记为嘉庆辛酉(六年)优贡生[8]。清代各色贡生中,惟优贡、拔贡可以通过进京朝考而选官授职,称为“同年”。嘉庆六年亦系各省推荐拔贡生之年[9],故作者应是以知县分发山东候缺的直隶优贡生或拔贡生。


第五,作者的常用字号为“念哉”。书中《加赋》《言利》两篇均有眉批,系转录李遇孙评论。其结束语一作:“安得当国如念哉者请而行之,国之福也,民之幸也。”(第239页)另一作:“未知念哉先生以为如何?”(第241页)按照当时友人间称谓习惯,念哉应系作者的表字或别号。


综合以上信息,查核道光以后编纂的直隶、山东、浙江三省方志,得张祖基(又作张祖璂)一人,与书中透露出的作者信息基本相符。其中介绍较全面者,出自《〔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和《〔民国〕沧县志》的人物传记。前者记为:


张祖璂,字念哉,嘉庆六年拔贡,官浙江宁波府同知。为政务实,公余手不释卷。著有《备忘集》《养心编》《区田图说》《学制汇存》《幻海闻见录》《救灾纪略》《海壖杂记》《还淳于役日记》《守拙堂诗文集》。[10]


后者记为:


张祖基,字念斋,先世自滦州迁沧之张古风庄。祖基幼英敏,成童即入庠。嘉庆六年选拔贡生,朝考二等,以知县用。发浙江,以亲老改山东。历任荣成、黄县、济阳,所至有声。乐育人才,精于藻鉴,山西巡抚梁萼涵,其所取士也。丁忧服阙,至浙,补常山。县民多争山兴讼,祖基亲为履勘,狡黠者弗敢逞。调署丽水,岁饥,请平粜,文出即开仓,民赖以济。调乌程,升宁波府石浦同知。未抵任,以疾卒。祖基邃于性理之学,尝曰:“人生当著绩旂常,否则兴利除弊有裨于世。若皆不能得,即当穷经研史,继往哲,开来学。促促常途,何堪寿世。”则其志可知也。[11]


《沧县志》所记字“念斋”,虽与府志及李遇孙所言“念哉”有别,然极接近,亦是古籍中的常见情况,且县志后卷中再次提及此人,即记其字作“念哉”,并补充了他别号敬轩的信息[12]。


至于作者本名祖璂,抑或祖基,考诸史料,说法各异。方志中山东各志如《荣成县志》《黄县志》《登州府志》作祖璂[13],浙江各志如《常山县志》《湖州府志》《杭州府志》作祖基[14]。从档案史料看,道光四年(1824)吏部奏请以其署理常山知县的题本尚作祖璂[15],而六年十月浙江巡抚程含章因其生病难以供职,奏请回籍调养的题本则写作祖基[16],此后档案均作祖基不变。可知作者在道光四至六年间有改名之举,故其家乡和前后历任之地方志的记载不同,应系用旧用新之别。



2.知人论世

根据作者姓名,检其身后碑传墓志,知有冯桂芬所作《浙江石浦同知张君墓志铭》(以下简称《墓志》)[17]、陆心源《书张念哉大令遗事》[18],另外《国朝沧州诗钞》中有卓秉恬“张公墓志”字样,当系冯桂芬所代者[19]。研读其墓志,结合上谕、题本、奏折等历史档案,作者的生平信息与仕宦经历,即可被大致勾勒出来。


其人初名张祖璂,后改祖基(以下均称祖基),字念哉,号敬轩,又号小岩,直隶天津府沧州张古风庄人。父名元垲,母刘氏。父祖均有秀才功名。祖基出生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十六岁补为生员[20],嘉庆六年(1801)被本省推选为拔贡生,七年七月朝考二等第四名引见,以知县试用[21]。起先签分浙江,因亲老告近,改掣山东,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济南候补[22]。嘉庆年间并未补得实缺,故无题奏、引见等档案信息,履历也难以复原。从《宦海闻见录》和方志的只言片语中可以看出,在山东期间,他主要作为发审局成员,接受济南知府委派,临时审理到省刑案。此外,嘉庆九年、十三年,曾分别署理过荣成、黄县两县知县,时间均在一年以内。《墓志》中提及他还曾署理济阳知县,或因署理时间更短,而未见于《济阳县志》及《缙绅录》记载。


按照清代制度,拔贡分发外省试用知县,两年后即有实授资格[23],但在嘉庆十八年以前,其班次并无一定之规,可听各省督抚于升调所遗缺内酌量题署[24]。嘉庆年间官多缺少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山东官场腐败成风,抚藩大员任人唯亲更甚于他省,是以祖基虽有循名,又久在发审局要津,在省多年却未候得实缺。道光朝档案称他“试用期满,告病回籍,旋即丁忧”[25],《墓志》则记为“寻归养,家居十余年,既连丁内外艰”,即因迭遭父母之丧而守制多年。根据档案记载,张祖基于道光二年(1822)服满后赴浙江候缺[26],倒推其告病离开山东官场的时间,当在嘉庆十七年以前。


《〔民国〕沧县志》“轶闻”部分绘声绘色地描述了张祖基在山东官场的得意之状:


(祖基)生而颖异,读书有一目十行之资,为文超逸,吟诗警辟。年十六入泮,十八得辛酉科拔贡,赴京朝考,阅卷者奇其才。以知县用,分发山东。抚宪见而稚之,派法审处,研究法律,数月后片言折狱,老吏不及。抚宪喜曰:“可以仕矣。”适黄县缺出,令其到任,举凡民间利弊,无不兴革。至于听讼,是非曲直立刻处断,以故有张青天之称。后升浙江宁波府同知。[27]


事实上,祖基虽然才守兼优,又善于断狱,但在黄县不过临时委署,任职数月而已,实难有兴革利弊、处断大案举措。县志所载,是对乡贤例行的溢美之词,不尽实有其事。


《宦海闻见录》之《泰安鸟枪案》一篇提到,济南发审局旧僚周承宽因为审理钦案错拟罪名,朝中又无人帮衬,即将成为众多高级官员的替罪羊。张祖基为他出主意、改亲供,乃脱去遣戍重罪。行文中称:“厚田(引者按,周承宽字)亲供本出孙良炳手,余以戊寅至东,厚田持示余。”(第33页)戊寅即嘉庆二十三年,而泰安案奏结在嘉庆二十四年秋冬[28],可知张祖基此次在济南居住时间较长,恰好帮同乡老友解决了麻烦。《劳心怛怛案》篇中又有“余适游历下,寓历署中,委员辈乃以全卷畀余,俾细阅之,请定断”(第172页)之说。此篇无明确时间指向,但能以历城县署为寓所,又得到现任审局委员信赖,足见其旧僚交谊尚在,或与《泰安鸟枪案》时间重合。可见张祖基初入仕途虽不顺利,但在乡居的十余年间,亦曾前往济南参与省内公务,是仍作销假候缺之想,可惜因为“连丁内外艰”,使其再度踏入官场的时间拖延至道光年间。


因为双亲均已亡故,道光二年复出的张祖基不必再考虑就近养亲问题,故而“赴原掣浙江试用”。在杭州候缺近两年后,道光四年七月,浙江巡抚帅承瀛将其题署为衢州府常山县知县,次年五月奉文任事。在署理常山县任内,他将自己的名字从祖璂改为祖基,可惜官运依然不佳,才过了一年多,就“染患暑热,腹泻头晕,兼之怔忡,旧病一并举发,精神恍惚,难以支持”,再度请求卸任回籍,随即获得准允[29]。


道光十二年三月,五十三岁的张祖基病体痊愈第三次进入官场,仍到浙江候补。十四年坐补原缺,再次题署常山县知县,一年后实授[30]。这是他人生中第一次获得知县实缺。道光十五年十一月经浙江巡抚奏请,张祖基被调补到更加繁剧的湖州府乌程县任职,任内又一度署理杭州府仁和县,成为全省的“首县”[31]。十九年,升补宁波府石浦同知。可惜当年十月初五日,“已准部覆,尚未给咨引见”时因肝病复发,在乌程县衙内去世[32],终年五十九岁。


张祖基早运甚佳,十六岁入庠,二十岁即凭借拔贡这样的“士子进身捷径”,以知县试用[33]。他怀有“人生当著绩旂常,否则兴利除弊有裨于世”[34]的志向,又有“案无留牍,人无冤抑,吏不敢为奸”的才干[35],可惜父母年迈、自身羸弱,常年丁忧、告病,又因为在血缘、地缘、学缘等方面缺乏援奥,未得当道提挈,是以踉跄至五十六岁才实授知县,待仕途稍有起色,就因病溘逝。家人在上报他病逝情形时提到:“缘家长体质素弱,向有肝气病证。道光十九年夏秋,复感暑热,骤患红痢。时因天雨连朝,出外祈祷,又以田稻被水,周历四乡履勘。十月初一日回署,痢即大剧,肝气复发。初五日,交送乌程县印,不意是日肝逆气厥,医药罔效,即于亥刻身故。”[36]其勤政与病弱均可概见。


张祖基毕生沉沦下僚,郁郁不得售其才,故《宦海闻见录》一书行文犀利老辣,于当道显官多作鄙薄之辞。特别是对旗下颟顸之辈、世宦庸沓之子、夤缘攀附之流,出语格外尖刻。如讽济南知府、大学士勒保族弟凝图:“疑团者,凝图也,以字形相类,故谬呼之以为笑。凝为勒相国保族弟,守登州、调济南。初至济南,升大堂,谕吏役作猥亵语。”(第94页)嘲山东布政使、名臣陈宏谋之侄陈钟琛:“陈紫岱,广西临桂人,榕门相国犹子也,长厚乏风骨,由县令洊方伯。金兰溪司东臬,颇凌之,藩库出纳,金必预闻焉。陈以省垣需次者众,乃分发诣各府……金兰溪扬言曰:‘方伯谓省中人众耶?吾方嫌其寡,而欲调分府者归省。’众闻之,益不往,陈亦无如何。”(第35—37页)讥和珅走卒、历城知县熊官梅:“忽闻和相得罪,伊(江阿)大沮,熊亦丧魄。或谓熊惧罪,特赴藩署禀谒,由大门至宾馆,凡便液八九次云。”(第55页)


又因出身拔贡,不及起家两榜者在朝中广有座师同年,可以声气相通,是以对于那些政事荒疏又自命不凡的科甲高第,张祖基也常常不留情面,如揶揄巡抚铁保:“铁冶亭保,满洲人,以进士入翰林,工诗善书,高自期许,诩有古大臣风。顾于吏事颇不习,每以细故入章奏,至不可收拾,始扼腕叹无策。”(第4页)哂笑历城知县刘加封:“刘松卿,陕西咸宁人,由词林外谪朝城令,调历城。恃才傲物,睥睨一时……嗣孔传标事起,刘奉委赴曲阜查办。乘肩舆入东华门,穿西华门而出,刘所历乃天子步行处也。圣公劾之,落职。众笑,相谓曰:‘我辈何足道?孔夫子乃能当松卿看不起耳。’”(第50—51页)不屑于大学者、山东布政使孙星衍,责其:“嘉庆癸酉林清之变,贼聚曹、滑间,孙遗书曹守,丐牡丹数本。有句云:‘山居不省干戈事,犹向曹南乞牡丹。’呜呼!此乾坤何等时,而可不省也哉?” (第67—68页)


张祖基对科举成功者最反感的捐纳买官问题,则持宽容鼓励态度,声言:“开捐,弊政也。吾谓善用之,则开捐未尝非善政……如存不足用,或足用而无余,似可劝令富民向义捐输,量其多寡,授之以官。在彼慷慨解囊,非以相市;而朝廷嘉其向义,优以相酬。”(第246—248页)这种毫不避嫌的实用主义态度,与擅长占据道德制高点的主流官僚士大夫绝然相左。


张祖基于仕途虽未显达,但富于著述。道光后期刊刻的《国朝沧州诗钞》载其著作有:《守拙堂诗文集》《备忘集》《养心编》《区田图说》《学制汇存》《幻海闻见录》《救灾纪略》《海壖杂记》《还淳于役日记》[37],共九种。所谓《幻海闻见录》者,应该就是这部《宦海闻见录》。又《宦海闻见录》后册第二十四篇《区田说》文末提到:“右李金澜《区田说》……质奥难读,且词重义复,颇难领会。余不揣固陋,辄集众说之简明易晓者,刊以问世焉。”(第231页)可与《区田图说》一书相对应。《〔民国〕沧县志》将《还淳于役日记》记作孙有德著[38],县志成书时间较《国朝沧州诗钞》而晚,故仍以《诗钞》所记更为可信。此外还提到,张祖基有莅任所判奇案集数册[39],惜散失无从搜寻。祖基著作虽多,却未能付之梨枣,即便存世,大约也只有稿抄本。除残存的两册《宦海闻见录》抄本外,其余作品未见著录于重要古籍目录,流传递藏情况也乏记载。这可能与他的后代声名、官职均不显赫,家中又无余资有关。


三、价值初探


1.“见”与“闻”的可信性考察

有学者化用公羊学三世说,即“所见”“所闻”“所传闻”的标准,对笔记类史料的内容做可靠性判断。其中以作者亲历之事可靠性最强,亲闻者次之,而时空相隔较远,口耳相袭、不知本源的“传闻”者最次[40]。《宦海闻见录》记载了不少作者亲见之人、亲办之案,剔除由主观好恶产生的价值判断,其事实层面的叙述大体可信。


除亲见外,书中还记有作者宦途“所闻”之事。张祖基嘉庆七年(1802)底到济南府候缺,最迟在嘉庆十七年即告病还乡,但其所记山东官场人、事之历历如绘者,向上可溯及嘉庆元年,向下则至嘉庆末、道光初。这些内容自然不是他亲历亲见,而是经同官旧僚谈论转述所得。此外,书中记有一些军国大事、名臣行止、重案要案,与张祖基本人仕宦履历关系不大,相关内容或阅自邸钞,或得自僚友,都在“所闻”范畴。如末篇所载卢应翔案发生在广东,与张祖基的活动范围相去甚远,他之所以能详述始末,甚至谈及内幕,盖因该案主审官之一、广州知府潘尚楫(号丽槎)前在山东任职,是他的同僚至友(第266页)。这些“所闻”之事,记述的准确性虽不及“所见”,但与其他文献、档案对看,或做史源上的探究、或做历史叙事的分析,或做信息传播的考察,都自有其独特价值。


书中《泰安鸟枪案》一篇,即表现了“所见”与“所闻”间记述准确性的显著差异。该案发生在嘉庆二十年五月,起因是泰安巨富徐文诰家深夜遭强盗劫掠,混乱中徐家一名雇工身中鸟枪而亡,知县汪汝弼及覆审各官均称死者为文诰所持鸟枪所伤,徐家两度京控,几番跌宕,延至嘉庆二十四年底方告结案。这是一桩震动御座,翻异后牵连十余名大小官员的钦案,不但相应的题奏档案保存完整,山东布政使幕友包世臣、翰林院编修郭尚先[41],以及对山东官场格外熟悉的张祖基都从各自视角系统阐释,将该案始末立体呈现在研究者面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宦海闻见录》对该案情节的描述、诸多审官的是非,与最终朝廷定谳的结论以及包、郭等人观点,均不相同。他认为案发时强盗与事主一齐开枪,死者是两面中弹伤重而亡,之所以全案翻异,只认定强盗放枪杀人,是碍于皇帝的严旨压力,以及山东官场的派系之争。至于包世臣笔下正邪分明的按察使温承惠与巡抚程国仁,在张祖基文中则显得界限含混。他在《程中丞》篇中盛赞程国仁“清介和平,罕有其匹”(第19页),在本案中则有强调温承惠自恃吏干,气凌上司的意味。


事实上,泰安案发时张祖基已经去职,只是他的同乡郭志青、周承宽,旧同事赵毓驹等人曾先后参与该案审理。因此,对于这件仅系听闻而非亲历的大案,张祖基的记述有明显错误——他甚至连死者姓名也没有搞清楚。查对该案档案及郭、包二人记述,可以确认死者系徐文诰家佃户柏永(泳)柱,而张祖基文中则称:


越数日,诰忽具呈曰:雇工柏永柱室中有三眼神枪一具,请问诸柏。讯之,柏果以疑贼击毙引服。月余,柏妻忽喊控,谓伊夫初无击贼事,乃主人以五百千赂令顶认也。说事某、过钱某,言之凿凿,以赂未全付,故不甘。提讯柏,柏亦翻异,饬传徐,徐遁赴省垣。(第22页)


是将柏永柱认作徐文诰贿令顶凶之雇工。核以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山东巡抚和舜武奏折,中有:


又据徐文诰供称,工人霍大友屋内有防夜铁铳一杆,当即呈出。传讯霍大友,据供,伊闻贼至起视,点放铁铳击贼,误中柏泳柱。等语。诘以伤痕形迹似非一人所击,又供徐士名亦同施放。询之徐士名,亦复承认。令其供指如何捕贼、如何误伤及点放情形,又吞吐不能确指。[42]


可知张祖基将死者柏永柱与雇工人霍大友混淆。


不过,到了案件审理的高潮阶段,即嘉庆二十三年徐家进京控诉,嘉庆帝发下严旨,命巡抚和舜武、新任按察使温承惠亲提严审时,张祖基对案件进展的描写就从耳闻变成了亲历——他于当年再次来到济南,并帮助该案的前审官、同乡好友周承宽免于遣戍重罪。所以,即便在案情细节上有记忆不确的问题,但与其他史料相比,张祖基对泰安案的叙述自有其独特价值:凭借与多位基层审官的乡谊寅谊,洞悉大案背后复杂多变的人事纠葛,又因本身并无门户依傍而敢于对所有涉案官员点名道姓、秉笔直书。


譬如张祖基提到,因为济南审局派出的覆审官员周承宽与历城知县郭志青是同乡,所以前者在审讯中代后者隐去历城捕役重金诱供的情节。又初审官泰安知县汪汝弼是吏部尚书英和门生,温承惠因与英和交厚,起初并无翻案打算,直至与和舜武等人意气相争,才生出锐意严鞫之心。又兖沂道童槐与程国仁、温承惠二人之子均为科举同年,但与程公子相知最深,与温公子素不相协,所以程国仁继任巡抚后,借童逐温,以致温承惠褫职戍边,案件再度陷入僵局。而该案人事博弈中最动人心魄的,是结案阶段各承审官的处分安排,张祖基写道:


既得旨,星使亦不敢异同。惟各官褫职,无一拟遣戍者,疑未协。而各官中,汪乃英相高足,钱乃抚军臻介弟,李亦有奥援。胡与卢冢宰荫溥为世讲,与总宪吴芳培为亲家翁,而胡以故父尚书皋望在日曾入南书房充教读官,屡承清问,久达天听。惟厚田无凭借,乃决意戍厚田。(第30—31页)


厚田即周承宽。他作为济南审局委员,只是本案审转官之一,既非始作俑者,也无决策权力,只因为在朝中无所掾奥,就险些沦为皇帝震怒、大员博弈的牺牲品,惨遭遣戍。所幸,在张祖基的帮助下,周承宽向钦差及按察使童槐据理力争,最终只以革职了事,另由嘉庆帝御笔钦定,将初审官汪汝弼发往乌鲁木齐[43]。把这一段钦差大员意在由谁抵充遣戍的斟酌文字,与题奏档案里陟罚臧否的官样文章相对照,政治与人情作为左右清代司法公正幕后力量的事实便不言而喻了。


晚清方濬师曾以张祖基所述泰安案为辞批评包世臣:


文人欺世盗名,古今一辙。泾县包慎伯大令世臣,先世父戊辰同岁生,所著《安吴四种》,隐然以兵、农、礼、乐自任,兼有杜陵许身社稷之想,其实迂谬不通。所谓待腰褭飞兔而驾之,则世莫乘车也。集中书三案始末,陆名扬一案以司刑名者强改名扬为明扬,以耸观听。按:陆名扬本多年包漕积匪,地方官必应惩办。慎伯若许其为义侠者,颇夸直笔,妄矣。至记徐文诰案,事主名字颠倒错误,而于大小承审官员隐匿其名,直笔更不应若此。兹阅静海张君某历官山东、浙江知县,著《宦海闻见录》,未刊。所记一则,实为详审,特录之以见慎伯掉弄笔头之陋。[44]


《宦海闻见录》一书虽未经刊刻,但作者生前曾将文稿送与友人阅读讨论,同在浙江任官的名士李遇孙即其读者。张祖基去世后不久,该书名目又见于沧州人王国均所编《国朝沧州诗钞》,后为天津府、沧县各志著录,可见虽无赫赫之名,但小范围传播当属实情。


方濬师本籍安徽定远,咸丰朝中举后,先在内阁、总理事务衙门等处任职,继而外放广东、直隶等地道员。其人虽老于仕宦而不废学问,公余无书不读,又勤于著作。《蕉轩随录》是他在京任职时搜罗备录的典故逸闻,同治七年(1868)外任广东肇阳罗道后删繁举要加以编次,十一年在道署刊刻。故《宦海闻见录》中《泰安鸟枪案》等内容,应系方氏任京官时所见。而从他把张祖基籍贯由沧州误作静海来看,其对作者与书稿的了解很有限,大约是从僚友处辗转抄录而来,且所录不甚准确。其最关键者,张祖基在提及本案结论时写道:


时各官皆照臬奏,而厚田独科以任性妄断,请发新疆。奏上,得旨:“胡祖福、钱俊、李冈、周承宽均着革职,其任性妄断之汪汝弼,发往新疆效力赎罪。盗首从分别斩枭、发遣有差”云云。圣鉴渊深,明见万里,一经转移,铢两悉称。异哉!(第32页)


而方濬师则改作:


时各官皆照原奏,而厚田独科以任性妄断请发新疆。奉旨:“胡祖福、钱俊、李冈、周承宽、汪汝弼均革职,其任性妄断之周承宽,着发往新疆效力赎罪。盗犯首从分别斩枭、发遣有差。”圣鉴渊深,明见万里,一经转移,铢两悉称。异哉![45]


将发往新疆者汪、周互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而核对档案原文,方氏之误是显而易见的。


方濬师援引张祖基对泰安案记载的根本目的,是批评望重一时的嘉道名幕包世臣。泰安案发时,包世臣正就幕于山东布政使衙门,亦是该案的亲历者,其叙事角度与张祖基虽各有侧重,但不可谓言之无据。只是包氏名噪海内,与内外大员多有交往,文字亦有所避讳。其记述泰安一案,凡反对翻案的中高级官员,一律隐去姓名,代以别称。如对此案负有最大责任的程国仁,先称“时按察使”,后称“前袒汝弼之臬使”“抚部”等;对与程国仁合力攻击温承惠的继任按察使童槐则先称“兖沂道”“西臬”,后称“新臬”;对胡祖福、钱俊则分别称为“杭州名臣子”“嘉兴大世族”。单从“直笔”角度讲,确不及《宦海闻见录》深入腠理,能将势要党掾对于刑案审断的巨大影响尽言无隐。事实上,与郭尚先《记温宫保谳狱事》一文相比,包世臣的记述已算得“半直”,郭文对反翻案官员均以“巡抚”“县令”称之,不但毫无感情色彩,对其个人信息的透露也几近于无。



2.微观史料背后的大时代镜像

张祖基二十一岁进入山东官场,其时他官虽不大,却居于审局要地,所以信息灵便,对济南乃至山东官场内情熟悉。又因为候缺日久,积郁颇深,兼之嘉道年间文网相比乾隆朝已较松弛,是以《宦海闻见录》所论多用直笔,言及官场倾轧、官员枉法诸事毫不隐晦,更兼嬉笑怒骂,极尽讽刺挖苦之能。故而该书既可视作张祖基宦海生涯的工作笔记与心路历程,还是嘉庆年间山东官场的多面镜。与《清实录》《上谕档》等中央政府视角的史料比照阅读,即可对这一时期山东区域政治形态及其成因有更加深刻而生动的认识,特别是能映射出天理教冲击紫禁城这一重大历史事件背后的偶然与必然。


从乾隆后期起,山东官场就以谄媚和珅、腐败庸沓著称。在刑名方面,各衙署积案累累,大案屡发,百姓负冤京控的数量居全国之最[46]。在财政领域,全省上下钱粮亏缺在各省亦属首屈一指。张祖基在《山东亏缺案》一篇中提到:“嘉庆四年清查山东通省亏缺,计一百四十万。八年铁冶亭抚东,复奏清查,计亏二百四十万。奉旨:以后不准再有清查名目。十四年吉抚军纶奏请清厘仓库,计亏三百十万。十九年派章桐门相国煦莅东严查,计亏五百四十万,而隐匿未报者实尚有四百余万。山左通省钱粮计三百余万,所亏盖已三倍焉……至道光辛巳琦静庵善抚东,尽发其覆,痈疽乃溃败无余,山东至今称完善焉。”(第173—177页)


导致山东吏治败坏的一个重要人物,是嘉庆中期在山东担任了七年布政使的朱锡爵。他因为帝师门荫,受到皇帝的特别关照,是这一时期山东官场实际的权力掌控者。嘉庆帝公开称许他“系大学士朱珪之侄,人甚明白,朕所素知”嘉庆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上谕,《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1册,第817页。,将其一岁三迁而至山东布政使。又对他格外信任庇护,收到揭发他居官贪黩、交通盘踞的匿名揭帖也大事化小[47]。对于朱锡爵,张祖基深恶痛绝,考其辞官日期,即在朱氏执政山东期间。《宦海闻见录》中,张祖基浓墨重笔写成《朱方伯》一篇(第41—50页),备述朱锡爵性骄侈、耽逸乐、尤黩货,任人唯亲、卖官鬻爵行径,又将匿名揭帖上达缘由及讯办钦差骄矜好色、官官相护的丑态白描夹叙,读之如觌其面。如写其借妇谋官:


朱夫人周氏,李制军奉翰歌姬也。本儒家女,以不贞故,辗转鬻诸李,宠专房。李败,携厚资归院,与朱接,悦之,随归朱为正室。朱以孝廉为县令,晋太守,调江宁守,观察济东,不一载,跻东藩。固以门第邀主知,而结欢长官,屡膺卓荐,实借妇财通苞苴。为方伯时,周尝高坐谓朱曰:“朱十二,尔非我能至此耶?”朱唯唯而已。


又写政由贿出:


朱卖官鬻爵,指不胜屈。陵县缺员,甲欲之,称漕后纳银三千。乙争之,则漕前纳如甲数。将诺矣,王鼎铭争之,则立纳五千金也,果畀王。


再写任人唯亲:


周素甫世锦,候补盐别驾也。少年韶秀,顾影自怜。与朱夫人同姓,辄称同族,叙姊弟谊,以是得权惠民。或谓初非通谱力,乃方伯自悦之耳。时有朱士廉者,以得方伯阴事,哄藩署中,得美缺去。时人为之语曰:朱士廉大闹紫薇署,周世锦暗献后庭花。谣诼诬捏,真可痛恨。


《林清之变》篇写其怯懦无能:


沾化丞王会图,庸妄人也,适在西门内为大解,闻之,急赴各宪署奔告曰:“白莲教至矣!”……时王中峰镇为夜巡,神色不少动。登城视之,缒上所擒人讯之,得其故,赴藩署禀知。剥啄数刻,门乃启。门吏曰:“大人方白足立堂上也。”既知其妄,方伯乃衣冠乘舆呵殿出,周历通衢,示整暇焉。(第80—81页)


除朱锡爵外,嘉庆年间山东历任抚藩大员,亦多为张祖基尽情讥讽。而嘉庆十八年的林清事变,是山东官场众多积弊得以浮出水面的契机。在此之后,巡抚同兴、布政使朱锡爵、按察使刘大懿、首府凝图等先后被革职议罪[48]。


张祖基在书中用大篇幅描述了林清之变始末。作为嘉庆年间的重大政治事件,除实录、上谕外,在私家记述层面,《宦海闻见录》秉持的山东地方官视角,可与昭梿《啸亭杂录》的京师王公视角、英和《恩福堂年谱》的随驾重臣视角交相呼应,勾勒出林清之变的多维面貌。


事变发生在嘉庆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其时张祖基已经告病还乡,并未亲历其事;但当年早些时候,部分谋划举事的天理教徒被山东地方官拿获后,在省城的承审者是其审局旧僚赵毓驹、潘尚楫,故能知其颠末。据张祖基记述,嘉庆十八年初,金乡县即有举事教首崔士俊等被官府拿获,押解济南府受审。经赵毓驹等人审讯两月有余,到五月二十八日,已审得“其教首凡三人:林清称天王,冯可善称地王,李文成称人王。议分三股,以一股于九月十五日入大内为变;而以二千人狙伏盘山,邀圣驾;李文成自将一股,为两路接应”的确供。但山东巡抚同兴压搁未奏;直到九月初八日四鼓曹县破、辰刻定陶破,两知县死难,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将五月底就获得的信息驰奏正由承德返京的嘉庆皇帝知(第72—73页)。


对照昭梿《啸亭杂录》,当时京畿地区天理教徒的行事也较粗疏,谋变计划不但民间早有传布,甚至为豫亲王裕丰、主管京师治安的步军统领吉伦所知[49]。不过,京师王公大臣颟顸怠顽,得到消息后既未举发,也无防备,放任七十余名天理教徒在太监的带领下于九月十五日午刻冲入禁宫,杀死四十多人。又据英和《恩福堂年谱》记载,嘉庆皇帝直至大乱酿成后的十五日晚才收到山东巡抚奏折,十六日中午获悉京师八百里急报[50]。三种史料相互比较,反映出至少在天理教突袭紫禁城这一重大变故中,内外官僚的拖沓观望情绪如出一辙,嘉庆皇帝耳目壅蔽,其父祖辈苦心经营的密折情报网彻底丧失应有功能。


笔者近日又检得武进人吴堦所著《金乡纪事》一书。吴堦,即张祖基所称捉拿教党崔士俊的署理金乡知县吴次升(第71页)。事变平息后,吴堦将金乡发案始末,以及相关文移、告示、公呈等文件,汇为《金乡纪事》四卷[51]。因其为应变当事人,书中收录文牍又系第一手史料,是以对细节记录的准确性,自然高于作为“闻者”的张祖基。在《金乡纪事》中,吴堦赴金乡上任的时间为当年七月二十日,捕得崔士俊等人的时间为七月二十七日[52];自行审得天理教与京师太监相勾结,拟于本年九月在京举事,并向巡抚同兴具禀报告的时间为八月二十三日[53],而非张祖基所记的当年五月间。不过,从《金乡纪事》的描述中同样可以感到,山东官场在天理教起事前后存在着混乱失措的普遍状态。从时间线上看,即便两种文献记录有月份上的偏差,但巡抚同兴面对基层确切情报,押搁观望,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一样难以推脱。



3.个案呈现的刑名体制结构性矛盾

张祖基以断案见长,先受委于济南审局,又历任多地知县,在省、县两级都有丰富实践经验,对当时法司谳狱的底层逻辑、结构性矛盾也颇有见解。《宦海闻见录》叙述刑案夹叙夹议,较常见的州县判牍类史料更具有总结性质,且能直揭制度弊端。

如《开化供看不符案》一篇,就直指刑案审断中的移情就例之弊。其文曰:


开化县某甲畜耕牛,贼乘夜窃之。甲惊觉喧呼,村人分路追捕。瞥见村南有二人前奔,穷追至河畔。乙与丙殴其一人落水死,其一人惶遽入水溺毙。乙、丙返,于路旁获布袋一,内盛莱菔斗许,投鸣地保。保狡甚,吓诈村人殆遍,欲壑既盈,乃绳系二尸,掉小舟牵之,欲移诸常山。舟至开、常交界处,绳忽断,尸不知所往。保无奈,掉舟返。越宿,二尸均仍浮故处,保报官验详,伪称死者为窃莱菔,伪以夏姓为事主,伪以乞丐为尸亲,而乙、丙拟城旦。臬以供看不符驳饬,委余会讯,具得实。顾念事主、尸亲皆系伪捏,一经败露,必至全案破碎,不可收拾。而此案实以疑贼起衅,拟以城旦已足蔽辜,乃为之一具供看而仍其原详。夫空中楼阁,任意编造,浙省公事多如此,亦不为异。所异者,编造中仍有不符耳。(第148—149页)


清代地方官考绩处分深密,地方官在审理复杂刑案时,往往采取“移情就例”“移情就案”方式编造档案文书,规避来自本省上司,特别是刑部的驳诘。按照清代定制,法司衙门核办徒罪以上案件必须有所依据,不得“意为轻重”,其办案的依据主要有律、例、成案、比附四种形式,乾嘉以后,又以引用刑例、成案最为多见。如果地方官审断错误,或是引用例、案不当,经刑部驳回,就有承受处分甚至罢官获罪的风险。然而世事无穷,那些情节繁复的新发案件,常常找不到与之完全匹配的律例、成案作为依据。地方官为了弥缝文字、规避风险,多在审讯后对犯人、证人的供词和审官的看语进行整体修改,将本案原有疑似不明情节统统删去,使案情与所引律例、成案完全吻合。这样的现象到了道光年间,已经颇具普遍性,此后更愈演愈烈。刑部对全国刑案的覆核监督工作无从下手,即向皇帝反映:“如近来不肖州县玩视民命,偶因犯供不认,即滥用非刑逼供,锻炼成狱。迨具详招解,则又换易初供,将案内真情全行消弥,冀免驳诘。臣部核覆各省案件,每年不下数千起,而情节相似者比比皆是。不特参观一省之案前与后如出一辙,即合校各省之案,彼与此亦多雷同。其所叙供内只寥寥数语,驳之无隙,实皆移情就案,悉属故套。”[54]同光年间,著名律学家沈家本曾在刑部担任奉天司主稿,办理东北三省刑案覆核,他对黑龙江将军衙门繁冗支离的低水平公文写作十分头疼,在回文中批评他们“全案紧要关键不详细叙入供词而散见于供后,出语种种,后先歧异,彼此参差”。但经验老到的尚书薛允升却对沈家本的抱怨不以为然,反而告诉他:“该省来文尚是本来面目,若矫枉过正,转成通套,亦未必得真情也。”[55]宁看简陋繁冗文字,也不愿看掩盖了真相的故套文书,从刑部的苦恼,可见地方官删改招供积习之一斑。


《宦海闻见录》所存《开化供看不符案》,应发生在道光年间张祖基常山知县任内。按照张祖基的叙述,该案情节原本复杂,又经地保浑水摸鱼,牵连无辜,以致本县初审混乱不堪,遭到本省臬司驳斥。张祖基奉派接手后,虽然将案件情由审问明白,但基于“事主、尸亲皆系伪捏,一经败露,必至全案破碎,不可收拾”的官场人情考虑,仍然选择沿用初审结论上报,而为之编造看起来更符合情理的供词、看语。再者,该案初审将犯人拟以徒罪,按照制度规定,只需由本省督抚批结。如果覆审官员按照实际情节改行拟重,则需专案咨请刑部覆核,难保不另生枝节,给本省上司同僚制造麻烦,这也是地方官乐于蒙混拟结的重要原因。张祖基在浙江候缺、任职多年,以实际经手的案件为据,发出“夫空中楼阁,任意编造,浙省公事多如此,亦不为异”的感慨,较泛泛而论者更属有的放矢。


四、结论

《宦海闻见录》在写作期间及成书后,虽经僚友、同乡小范围传阅、讨论,但并未付之梨枣,作者子孙及亲友生徒辈亦不曾加以鼓吹,是以该书虽然痛切时弊、犀利可读,但在清代近于湮没。复因其仅余残本、作者阙如,题名著录错误,以致现当代研究者亦未将其发掘揭示。


笔者因缘巧合,得识此书面貌,即对其所记人物事件,特别是基层官员的叙事视角、怨怼与明练交织的语言风格抱有浓烈兴趣。在细绎文献本体,并与方志、档案、同时代人物相关记述排列比较后,对作者的履历细节、写作背景、史源出处展开综合性研究。结合嘉道两朝时代特征,与其时司法、财政、任官制度,知人论世,挖掘史料价值,重现风起于萍末的清中期官场样貌。又见此类笔记小书,能补档案、日记等史料之不逮。


譬如目下清史研究者格外重视刑科题本等档案类史料,将其作为原始、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广泛应用于清代法制史、社会史的研究当中,而对其缺陷估计不足。即便阅读面更加广泛的研究者,能够意识到因为“移情就例”“移情就案”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档案真实性出现较大偏差,也多是从刑部所发的议论中得出笼统概念,或是通过体察司法档案的记载方法与修辞技巧,发现其中存在的“虚构”成分[56]。而张祖基《开化供看不符案》的记述,从州县初审官员角度现身说法,为之提供极为生动鲜活的案例。其“编造中仍有不符”之论,足令研究者对刑科题本等档案的使用报以十二分警惕。


再者,近年来晚清日记研究蔚为大观,学者以某个重大历史事件为研究对象,比对不同身份记录者在事件发生前后的日记文本,以日记的记述方式为分析纽带,从事实与叙事两个维度,对一桩耳熟能详的历史事件进行再解读。其比对日记文本之多者,如《三十种日记中的“出洋五大臣被炸案”》[57],不但研究方法颇有可观之处,且读之意趣昂然,交织着历史与文献的双重魅力。与日记类文献相比,笔记类文献对于重大历史事件的记述,其即时性或有不足,但整体性则过之。经过较长时间的发酵,就事实层面而言,不同记述者对于事件细节的记忆可能出现偏差,但由于信息收集渠道的扩充,其记录内容也变得更加详实周备。至于叙事层面,记述者的认知、情感随着记述周期的拉长而发生变化,对事件的表述自然与初经初见初闻时不同,这既为研究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提供了新的角度与可能性。


概言之,不分轩轾地对待不同作者的笔记、日记、年谱、公牍、文集,以及清代独存的大规模历史档案,根据其不同文献特性综合判断、详慎去取,当是历史和文献研究的更高境界。单就笔记类文献本体而言,如能逐篇详核始末,触类旁及,考订人物制度,对比不同叙述者所持的事实与价值判断,亦可成就以小见大的微观史佳作,且作为类型文献的整理、研究范式,推而广之,在方法论上获得新的突破。


笔者在核查文献信息时得到上海图书馆历史文献中心沈从文博士的专业帮助,特致谢忱。


    注释:

[1] 《中国古籍总目·子部》第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188页。该书著录于“子部·小说类·文言之属·笔记·异闻”。

[2]本文所引用,如未标明“原书”,均出自此影印本。为避繁琐,仅随文注明页码。

[3]本文所引用标注为“原书”者,均据上海图书馆藏清抄本。该书无叶码。为避繁琐,不再一一出注。

[4]关于嘉庆年间山东发审局的情况,详参张世明、冯永明:《“包世臣正义”的成本:晚清发审局的法律经济学考察》,《清史研究》2009年第4期,第7—9页。

[5] 《策方伯》载:(策方伯)谓余曰:“曾摄篆否乎?”对曰:“蒙牌示,委署荣成。”策曰:“委檄下乎?”曰:“否。”策曰:“牌示已若干日?”曰:“月余。”策曰:“月余犹未檄委耶?虽然,荣小邑也,当无高下其手者。”旋更端曰:“荣邑女色最佳,知之乎?”对曰:“未至其地,不能知。”(第39页)策方伯名策丹,嘉庆九年四月至十年二月任山东布政使,可知作者在此期间奉委荣成知县。

[6]书中《黄彭年》《开化供看不符案》《西安自缢案》所载三案的发生地分别在衢州府江山、开化、西安三县,而文内均有“委余会讯”字样(第145、149、150页)。按照清代州县地方官谳狱惯例,知作者应系该府境内官员,多次就疑难案件赴邻境会审。

[7]嵩山修:《〔嘉庆〕东昌府志》卷十七《职官三》,清嘉庆十三年(1808)刻本,叶二十五。

[8]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六九《儒林传》,中华书局,1987年,第5596页。

[9]嘉庆七年六月,嘉庆皇帝有钦点阅卷大臣考试辛酉科拔贡之旨(《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九九“嘉庆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辛酉”,《清实录》第29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331页)。

[10]沈家本、荣铨等修:《〔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四四《人物四》,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刻本,叶五十五。

[11]李学谟等修:《〔民国〕沧县志》卷八《文献志》,民国二十二年(1933)铅印本,叶四十一。

[12]李学谟等修:《〔民国〕沧县志》卷十四《事实志》,叶二十。

[13]李天骘纂修:《〔道光〕荣成县志》卷六《职官》,清道光二十年(1840)刊本,叶十五。尹继美修:《〔同治〕黄县志》卷六《职官》,清同治十年(1871)刊本,叶十一。方汝翼、贾瑚等修:《〔光绪〕增修登州府志》卷二七《文秩三》黄县,清光绪七年(1881)刻本,叶五;卷三四《文秩十》荣成县,叶二。

[14]李瑞钟等修:《〔光绪〕常山县志》卷三七《职官》,清光绪十二年(1886)刊本,叶八。宗源瀚等修:《〔同治〕湖州府志》卷六《职官表》,清同治十三年(1874)刊本,叶四十。陈璚修,屈映光续修,齐耀珊重修:《〔民国〕杭州府志》卷一〇二《职官四》,民国十一年(1922)铅印本,叶四十。

[15]文孚等:《题为遵议浙省请以张祖璂署理常山县知县事》,道光四年七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09517-017。

[16]程含章:《题为衢州府常山县知县张祖基病躯难以供职请解任回籍调理事》,道光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09631-015。

[17] 冯桂芬:《显志堂稿》卷七,《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3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17—618页。以下所引《墓志》文均出此,不再一一出注。

[18]陆心源:《仪顾堂集》卷十五,《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27册,第169页。

[19] 《国朝沧州诗钞》系道光二十六年(1846)由沧州人王国均编定,成书时间距张祖基去世及营葬时间不远,所言卓秉恬为之撰写墓志,应非凭空妄言。惜卓秉恬文集未见著录,不能窥其存否。冯桂芬《显志堂稿》卷七《浙江石浦同知张君墓志铭》题下有一“代”字,知系代他人作。文末有“道光二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奉君及某宜人之柩合窆焉。先期奉状走京师,请余铭”。道光二十三年(1843)卓秉恬已居协办大学士高位,冯氏任翰林院庶吉士。由翰林官代阁部大臣为他人拟写碑传文字,是清代的常见做法。故《诗钞》所言卓秉恬所作墓志,即应系冯氏代为之作。

[20]王国均:《国朝沧州诗钞》卷十,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刻本,叶十三。冯桂芬:《浙江石浦同知张君墓志铭》,《显志堂稿》卷七,《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32册,第617页。

[21]嘉庆七年七月初九日上谕,《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3页。

[22]文孚等:《题为遵议浙省请以张祖璂署理常山县知县事》,道光四年七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09517-017。

[23] 《钦定吏部铨选汉官则例》卷六上“拣选·拔贡知县补缺”,清光绪十二年(1886)刻本,叶六六。

[24]英和等:《奏为遵旨明白回奏御史周鸣銮奏称拔贡试用知县事》,嘉庆二十二年(1817)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467-018。

[25]程含章:《题为衢州府常山县知县张祖基病躯难以供职请解任回籍调理事》,道光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09631-015。

[26]文孚等:《题为遵议浙省请以张祖璂署理常山县知县事》,道光四年七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09517-017。

[27]李学谟等修:《〔民国〕沧县志》卷十四《事实志》,叶二十至二十一。

[28]帅承瀛:《为遵旨复审徐文诰案按律定拟事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转引自吴焕良整理:《嘉庆朝山东泰安徐文诰宅劫案档案》,《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第40—43页。

[29]程含章:《题为衢州府常山县知县张祖基病躯难以供职请解任回籍调理事》,道光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09631-015。

[30]乌尔恭额:《题为署常山县知县张祖基试署期满请准实授事》,道光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10137-013。

[31]乌尔恭额:《奏报委张祖基调署仁和县知县戈廷檞调署海宁州知州裘荣甲调署乌程县知县事》,道光十七年八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661-027。

[32]乌尔恭额:《题报准升宁波府石浦同知张祖基病故日期事》,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10415-019。

[3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三六二“乾隆五十五年(1790)九月初二日庚辰”,《清实录》第26册,第259页。

[34]李学谟等修:《〔民国〕沧县志》卷八《文献志》,叶四十一。

[35]陆心源:《书张念哉大令遗事》,《仪顾堂集》卷十五,《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27册,第169页。

[36]乌尔恭额:《题报准升宁波府石浦同知张祖基病故日期事》,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10415-019。

[37]王国均:《国朝沧州诗钞》卷十,叶十三。

[38]李学谟等修:《〔民国〕沧县志》卷九《文献志》,叶三。

[39]李学谟等修:《〔民国〕沧县志》卷十四《事实志》,叶二十一。

[40]张晓川:《笔记史料“三世说”——〈近现代史料笔记丛刊·十卷本〉读后》,澎湃新闻·私家历史,2021年7月4日。

[41]包世臣:《齐民四术》卷七下《书三案始末》,李星、刘长桂点校:《包世臣全集》第3册,黄山书社,2014年,第388—393页。郭尚先:《记温宫保谳狱事》,安恭己等修:《太谷县志·外编》,民国二十年(1931)铅印本,叶三至十二。

[42]和舜武:《为遵旨查审徐文诰案情形事奏折》,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转引自吴焕良整理:《嘉庆朝山东泰安徐文诰宅劫案档案》,《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第27页。

[43]帅承瀛:《为遵旨复审徐文诰案按律定拟事奏折》,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转引自吴焕良整理:《嘉庆朝山东泰安徐文诰宅劫案档案》,《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第43页。

[44]方濬师撰,盛冬铃点校:《蕉轩随录》卷四《徐文诰案》,中华书局,1995年,第125—126页。

[45]方濬师撰,盛冬铃点校:《蕉轩随录》卷四《徐文诰案》,第130页。句读有小误,径改。

[46]嘉庆十九年四月四日上谕,《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 19 册,第 297—298 页。

[47]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三九“嘉庆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丙午”,《清实录》第31册,第231页。

[48]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九三“嘉庆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癸丑”,《清实录》第31册,第1021—1022页。

[49]昭梿:《啸亭杂录》卷六《癸酉之变》,中华书局,1980年,第160—161页。

[50]英和:《恩福堂年谱》“嘉庆十八年癸酉”条,英和著,郑小悠校释:《英和日记》附录,凤凰出版社,2021年,第127页。

[51] 《金乡纪事》四卷首一卷,吴堦撰,清嘉庆刻本,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中科院图书馆、山东省博物馆等处有藏。影印本收录于《山东文献集成》第三辑第17册(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

[52]吴堦:《金乡纪事》卷一,《山东文献集成》第三辑第17册,第530—531页。

[53]吴堦:《金乡纪事》卷二《八月二十三日抚军禀内夹单》,《山东文献集成》第三辑第17册,第542页。

[54]刑部:《申禁办案删改原供疏》,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一〇二《刑政五》,《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十五辑,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4690—4691页。

[55]沈家本:《驳稿汇存》“故杀案情不确犯已病故”条,徐世虹主编:《沈家本全集》第 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 204 页。

[56]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4页。

[57]尧育飞:《三十种日记中的“出洋五大臣被炸案”》,澎湃新闻·私家历史,2021年6月22日。



作者简介

郑小悠,历史学博士,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清代政治史、制度史、历史文献学。



制图|汪珂欣

排版|陈子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