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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徐剑锋: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富观念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26 13:21

正文

作者:徐剑锋,法学博士,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人民日报》2017年1月26日

责编: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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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产权保护政策作了系统阐述。这一重要文件在重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同时,强调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倡导让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产权在本质上是对财富的法律确认,而财富则构成产权的自然实体。因此,营造尊重和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首先要在全社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富观念,以观念更新引导和带动规则生成。


  应当肯定,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人们对财富的认知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新财富观念如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勤劳致富光荣、先富带动后富等越来越深入人心,并不断转化为人民群众创新创业的精神动力。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上对财富有不同于市场经济的伦理观念,加上改革开放以来不同程度地存在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扩大等现实问题,一些人对财富仍然存在一些偏见,特别是对企业家群体和先富群体还存在一些负面印象。比如,有人认为“无商不奸”,将商人、企业家追求利益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对立起来,认为利己必然损人、见利必然忘义。在这种义利观支配下,商人、企业家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的财富往往被一些人视为不义之财。还有人认为“为富不仁”,将财富持有量和道德水准进行负相关关联,即所谓“钱一多人就坏、有钱必然使坏”。如果说“无商不奸”是对财富创造过程道德合法性的否定,那么,“为富不仁”则是对财富拥有者的道德质疑。这类观念在社会伦理层面难以托起创业者充实的成就感,也无助于形成稳定的财富安全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经营行为主观上固然是在追求个人利益,但客观上也是在满足公众需求。市场经济所赋予的消费者权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引企业家把利己与利他、私利与公益较好地统一起来,因为企业家只有为社会创造价值,才能不断为自己赢得财富。创造财富多的企业家,往往更需要与他人形成协作共赢关系,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产品和服务。反过来讲,企业家为社会创造价值越多,市场给予他的回馈就越多,他赢得的财富也就越多,这是一个正向激励机制。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财富增长所带来的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丰富,还有精神面貌的改善。虽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人身上出现了各种道德问题,但中国人的整体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升。不能因为一些人的不当谋利行为而否定整个企业家群体的财富创造活动,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通过完善市场经济规则、提高社会道德水准等方式来防范和打击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在产权保护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一些民营企业家对产权保护状况感到担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这种现象与财富观念的偏差有关。推动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规则落地,需要消除不正确的财富观念,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财富伦理,在全社会培育对财富和财富创造过程的尊重,从而增强人们的财富安全感,促进更多财富涌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