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环评互联网
★☆用互联网服务于环境影响评价,推动环评信息化、资源共享、和技术分享。☆★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PChouse家居APP  ·  白墙+原木,法式自热风美到我不敢认! ·  3 天前  
PChouse家居APP  ·  Deepseek怒怼ChatGPT,究竟谁更 ...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环评互联网

全文+解读 |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附下载)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09-20 12:32

正文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了解《通知》编制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记者采访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做出部署安排,就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全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

环评是源头预防的主体性制度,对服务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持续深化环评改革,服务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环评审批服务保障有力,全国项目环评审批数量由“十三五”期间每年22万左右下降至2023年每年12.6万个。2022年、2023年连续出台《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用改革促保障。发挥环评源头准入把关重要作用,加强宏观尺度源头预防,大力推进污染物区域削减,推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

环评改革取得进展同时,也出现了基层审批数量较大、制度叠床架屋、环评机构乱象等新的突出问题。 《通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环评这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制度,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举措。一是推动环评管理“放得、活”。通过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改革试点,探索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为取消部分生产工艺简单、污染防治措施成熟、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环评积累经验,减少污染影响类环评文件审批数量,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起到“放得活”的作用。二是确保环评管理“管得住”。 通过将“两高”等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调整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选址的指导,加强对取消项目环评企业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严格环评文件质量监管、严惩环评弄虚作假等措施,落实“管得住”的要求。

问:《通知》的编制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通知》编制思路可以概括为“一个核心、两个重点、三个一批、四项任务、五大保障”。“一个核心”是指以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为核心目标;“两个重点”是把改革重点放在优化环评分级和分类管理两项制度上;“三个一批”是指上收一批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一批环境影响较轻的项目环评管理类别,标准化一批工艺简单、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四项任务”包括优化调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权限,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五大保障”包括: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选址选线的空间合规性指导;推进产业园区对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的动态管理;统筹研究环评与排污许可两个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兼顾一致性和互补性;健全排污许可在排放量、区域削减、可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强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支撑。

《通知》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阐明深化环评改革的总体思路。二是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动优化省级及以下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三是开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的工作安排。四是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的工作安排。五是就加强组织保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通知》以附件形式具体明确了《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各项试点方案、保障机制及试点总结模板。

问:《通知》在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本次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的目标是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主要由部省两级负责。

具体来讲,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应承担相应更多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工作。除我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水库、引水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县)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除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与其管理和技术能力相匹配。基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力量最薄弱,仅根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

同时,我部正在研究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上收部分“两高”行业和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强化对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问:《通知》在为基层减负方面有哪些举措和预期?

答:《通知》从三个方面统筹考虑建立与审批能力相适应的环评审批权限,以减轻基层环评审批压力。一是优化调整审批权限,加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两高”项目、水库等生态影响重大项目和环境影响不确定的项目均由省部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他非重大环境影响项目由市县两级审批。二是优化环评类别,通过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和园区试点,为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取消一部分污染影响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积累经验,持续减少基层环评审批数量;三是探索优化环评审批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效率和质量,一方面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环评审批负担,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同时提高审批效率。

优化调整后,省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数量占比从7.38%调整为13.84%,市级占比从47.09%调整为85.97%,县级占比从45.27%调整为不再审批报告书,仅审批报告表项目。优化调整后,各级审批数量占比更加合理,审批权限与审批能力更适应,市县级审批压力减轻。

同时,根据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成果,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调整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优化环评类别,取消部分类别项目环评,项目环评审批数量将进一步压缩,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问:在开展环评改革试点方面是如何安排的?有哪些预期?

答:本次试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试点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二是试点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第一方面,试点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地级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试点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取消部分污染影响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审批,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探索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指导服务;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第二类是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分别选取2-3个产业园区,试点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第二方面,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的地区为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选取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试点信息填报标准化、选址论证智能化、预测评价规范化、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

试点预期成效有四点:一是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方面的指导作用。试点地市和试点园区要从空间布局、资源利用、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明确入园企业环境准入要求。二是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等制度的衔接。试点地市要统筹试点项目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试点园区要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做好试点行业排污许可对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和补位,研究推动许可排放量与环境质量挂钩。三是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提供实践支持。名录修订将充分吸收相关地市和园区的试点成果。四是推动环评领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实施环评信息的自动填报、项目选址选线智能研判、环评文件智能编制和辅助生成环评批复,为探索环评编制和审批新模式提供支持,为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奠定信息化基础。

问:《通知》对推进环评文件质量提升有哪些要求?

答:环评文件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是保证环评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提升环评文件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准入把关和监管。

一是规范环评工作程序。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将环评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等情况纳入监督检查,有关档案、资料造假或者故意违反工作程序等基础资料明显不实的,应依法严肃查处。二是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环评单位,减少复核和抽查的比例、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纳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依法禁止从业,对信用较差的环评单位,住所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具备基本技术能力等条件。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双罚制”,依法实施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技术评估单位、审批部门把关责任,并广泛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问:如何保障环评改革取得实效?

答:一是加强制度衔接融合,为项目环评改革提供保障。《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融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增强,环评文件质量持续提高;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加强环评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

二是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管理能力。《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环评审批业务的相关部门的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环评文件复核、信息化监管等。加强信息化应用,确保项目环评全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共享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到统一尺度、规范把关。严格环评准入把关和监管,严查严打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提升环评文件质量。

三是加强改革任务统筹实施。我部将建立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做好各级审批能力摸底评估,科学优化调整审批权限;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地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 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 污染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 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 ,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

(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 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 (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 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 )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附件1:

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一、水利

水库: 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 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

风电、光伏电站: 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 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新增规模30 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 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 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 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 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 全部煤化工( 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 )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 全部项目( 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

玻璃: 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 电熔窑除外 )。

钢铁: 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 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 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 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 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海洋

围填海工程: 全部项目。

六、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 全部项目。

射线装置: 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 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含焚烧、填埋 )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 自建 )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P3 、P4 生物安全实验室。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 开展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 ,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 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地级市( 市辖区 )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做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革的地区项目环评审批效果评估,发现行政审批局项目环评审批能力不足、质量难以把关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建议。

三、开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

(一)选取部分地级市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 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 等7省( )生态环境厅( )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水平, 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市辖区)全域开展试点工作 。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地市( 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 ,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探索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化配置,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指导服务,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

附件2:

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为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积累经验;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建设项目选址环境比选方面的指导作用,推进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建设,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市。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水平,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全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行业。根据本地实际,从附表中筛选行业类别。

(三)试点时限。实施方案经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各试点城市即可按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经验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 ,新版名录施行后试点自动终止。

三、试点任务

(四)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试点地市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环境管理、产业结构及行业环境绩效表现等,从附表中选取典型行业开展试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建立试点退出机制,明确触发条件。本区域环境问题突出、公众环保投诉突出、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类别,不纳入试点范围。
(五)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试点地市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 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从选址布局、资源利用效率、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明确试点行业的环境准入要求;统筹试点项目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优先保障实施国际先进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且可以尽早投产达产的项目。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为政府招商等相关决策及企业投资等市场行为提供支持。 每个试点地市制定环境准入指引的行业数量不少于3个
(六)探索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指导服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指导,持续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强化规划环评管理,提升环境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服务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指导。暂不具备信息化服务基础条件的,应加强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选址的人工咨询,主动服务,指导企业日常环境管理。
(七)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 对取消环评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应对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准入清单和园区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准入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依法严肃查处。探索许可排放量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

(八)总结试点经验和问题。 我部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试点经验借鉴和共性问题研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试点地市及时总结试点成效,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于2025年9月底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我部。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我部将建立部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环评、排污许可3个指导保障工作组,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组织试点地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人员,明确时限和工作要求,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
(十)加强帮扶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加强宣贯培训,密切跟踪指导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市应对试点行业建设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运行情况等开展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表: 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附表

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

备注:
1.《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不纳入试点。
2.涉及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的不纳入试点。
(二)选取部分园区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 等6省( )生态环境厅( 分别组织选取2-3个产业园区开展试点工作 。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园区 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 ,组织制定完善试点园区环境准入清单,探索建立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园区污染物减排量、入园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精准核算、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完善排污许可管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有关规划环评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要求,研究确定基 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许可排放量;强化排污许可提前服务管理,保障对试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与补位;探索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3。

附件3:

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一 、 试点目标

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 ,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

二、 试点范围

(一)试点园区。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组织 选取2-3个符合以下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试点

1.依法设立并完成规划环评工作,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基础设施完善且长期运行稳定,环境管理机构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对综合型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优先考虑在商务部、科技部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前30%的开发区;或在省内开发区综合考核中排名前10%的开发区。

3.对主导产业为化工、生物医药等的专业园区,为发挥行业引领作用,优先考虑在国内行业综合评价排名中前10%的开发区。

(二)试点行业。 在附件2附表所列行业基础上, 试点园区还可根据管理实际再选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时限。 实施方案经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各试点园区即可按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经验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 ,新版名录施行后试点自动终止。

三、试点任务

(四)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选取符合条件的典型园区开展试点,统筹考虑试点任务、园区主导产业和环境管理水平,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建立试点退出机制,明确触发条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试点。

(五)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组织制定完善试点园区环境准入清单, 从空间布局、资源利用、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 明确入园企业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清洁运输要求。 探索建立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园区污染物减排量、入园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精准核算、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机制 ,减少对周边居民环境影响。健全完善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规定,为后续推广改革试点积累经验。

(六)优化环评分类管理。 试点园区确定试点行业类别( 仅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后,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试点园区应指导企业自主承诺项目选址合法性, 自主决定是否编制环评文件 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探索完善排污许可管理, 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有关规划环评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要求 ,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研究确定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许可排放量; 强化排污许可提前服务管理 ,保障对试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与补位; 探索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 ,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七)总结试点经验和问题。 我部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试点经验借鉴和共性问题研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试点园区及时总结试点成效,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于2025年9月底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我部。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我部将建立部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环评、排污许可3个指导保障工作组,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组织试点园区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专责人员,明确时限和工作要求,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

(九)开展培训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加强宣贯培训,密切跟踪指导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市应对试点行业建设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运行情况等开展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四、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

选取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等4个试点地市(区),筛选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开展试点,主要任务是推进环评文件质量提升。
一是实现基本信息填报标准化。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在线点选、填报相关信息,辅助生成环评文件,精简环评文件编制内容,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效率。
二是推动选址论证智能化。 集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素管理等空间数据,实现企业点选建设项目地址,勾选行业类别,填写建设内容、规模等基础信息,研判项目选址是否可行,生成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内容。
三是提高预测评价规范化水平。 嵌套环评预测模型和参数体系,调用符合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周边相关园区、项目监测数据,衔接工程分析内容及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基础设施等数据,在线完成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四是推进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 梳理试点行业历史项目审批结果,形成审批规则。以环评文件为分析对象,通过智能检索引擎技术,抓取环评文件中项目位置、建设内容、关键工艺和特征污染物等关键信息,结合行业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按照规 定内容格式,生成辅助环评批复意见,供最终批复意见制定参考。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4。

附件4:

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工作方案

一、 试点目标

优化政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环评文件编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环评文件质量;为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奠定信息化基础。

二、 试点范围

(一)试点城市( )。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

(二)试点行业。试点城市自行选取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开展试点。

三、 试点任务

(三)信息填报标准化。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工程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产治排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指标替代来源、环境影响情况、综合结论进行字段化处理 企业点选、填报相关信息,辅助生成环评文件(不含影响预测内容),实现环评文件编制内容精简和效率提升。

(四)选址论证智能化。 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张图”的基础上,集成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素管理空间数据,衔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数字化成果,实现跨领域、跨图层空间综合分析。企业点选建设项目地址,勾选行业类别,填写建设内容、规模等基础信息,智能辅助研判项目选址是否可行,生成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内容。

(五)预测评价规范化。 嵌套法规模型或选取适应当地的大气、水、噪声及海洋等环评预测模型和参数体系, 调用符合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周边相关园区、项目监测数据,衔接工程分析内容及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基础设施等矢量数据,开展预测评价 。企业点选、填写相关信息, 在线完成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生成环评文件

(六)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 梳理试点行业历史项目审批结果,形成审批规则。以环评文件为分析对象,通过智能检索引擎技术, 抓取环评文件中项目位置、建设内容、关键工艺和特征污染物等关键信息 ,结合行业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糅合对比分析,按照规定内容格式,辅助生成环评批复意见。

四、 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我部将建立部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导保障工作组,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并适时组织试点经验交流研讨。试点城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机制及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试点有序推进。及时评估试点成效、总结经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对策措施, 于2025年9月底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我部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