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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艾琳:论宋朝的“省地”与边地族群治理|202406-49(总第2749期)

宋史研究资讯  · 公众号  · 历史  · 2024-06-17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裴艾琳在文章《论宋朝的“省地”与边地族群治理》中探讨了宋朝在边疆治理中采取的“省地”政策,这是对传统“羁縻之制”的转型,为元代行省制度奠定了基础。宋朝在南方族群交会地带通过设置堡寨、屯田等措施,促进了“省地”的繁荣发展,形成了夷夏聚居、圈层分布、差序治理的社会特点,成为宋代南方族群治理与多元族群交融的重要场所。文章详细分析了“省地”的意涵、管理形态和拓展历程,及其与边地族群治理的关系,揭示了宋朝在边疆治理中的创新举措和治理策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宋朝的“省地”政策

宋朝在南方族群交会地带采取‘省地’政策,通过设置堡寨、屯田等措施,促进了‘省地’的繁荣发展,成为宋代南方族群治理与多元族群交融的重要场所。

关键观点2: “省地”的意涵与管理形态

‘省地’是宋朝官方所统辖的地域,标识着宋朝直接管辖的地域,并与羁縻州、蛮界、生界等相区别,形成了夷夏聚居、圈层分布、差序治理的社会特点。

关键观点3: “省地”的拓展历程

北宋前期主要推行封禁政策,后期逐渐改变为以招纳、授官等手段吸纳沿边部族为宋朝军事力量,建立起宋军与沿边乡兵、部族义军联控防卫的格局,并设置堡寨,增强了宋朝对族群交会地带的控扼力。

关键观点4: 省地治理与多元族群社会的形成

宋朝对‘省地’实行具有差异性的治理措施,包括土地买卖、赋役、婚姻、司法等方面,呈现出多元面貌,并依据人群身份针对性授田,形成了多族群聚居的‘省地’社区。

关键观点5: 宋朝“省地”政策的意义与影响

宋朝的‘省地’政策是对传统‘羁縻之制’的转型,为元代行省制度奠定了基础,并开启了元代行省兼治蛮夷与腹地制度的先声。


正文

以下文章转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特此致谢

裴艾琳 | 论宋朝的“省地”与边地族群治理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24-06-08 08:16



论宋朝的“省地”与边地族群治理


裴艾琳




宋朝在边疆治理过程中,颇重视对“省地”的建设与开发,特别是在与南方族群的交会地带,通过设置堡寨、建立屯田、计口授田等措施,使得“省地”繁荣发展并呈现出夷夏聚居、圈层分布、差序治理的社会特点,成为宋代南方族群治理与多元族群交融的重要场域。宋朝的“省地”是唐以来“羁縻之制”之转型,开启了元代行省兼治蛮夷与腹地制度的先声。


作者裴艾琳,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7 号,邮编 100081




两宋载述边疆族群问题的文献中,常出现“省地”一词,这些有关“省地”的记载区域虽偶有涉及北方边疆,但主要聚焦于南方。宋朝南方省地多与族群地区交会相连,内地迁徙而来的民众与内属迁入的溪峒、熟夷熟户、峒丁等皆生活其间,共同组成了一个多元族群的生活场域。

宋朝在“省地”施行了不同于中原和羁縻州地区的土地、赋役等制度,极大改变了唐代南方边疆族群地区“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的状态,逐渐出现“此州县虽曰羁縻,然皆耕作省地,岁输税米于官”的面貌。关于宋朝的“省地”,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主要涉及省地的词源、省地的拓展、类型划分等问题,关于不同地区的省地、省地管理形态及其政策等仍有进一步探究的空间。故本文主要就宋朝“省地”的意涵、管理形态等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 边界地带的“省地”及其意涵



“省地”本为宋人日用之词,但年深日久,后世竟不能尽晓其意。 如《四库全书》收录《诸蕃志》时,四库馆臣于“不能造纸笔,求之省地”下,案语称“省地二字亦未详”,足见清人已不知“省地”本义。 1911 年,夏德( Friedrich Hirth )和柔克义( W. W. Rockhill )翻译《诸蕃志》时,将“省地”译作 provinces/province ,不免有望文生义之嫌。此后,河原正博举《宋会要辑稿》“永为省民”一句于《宋史》中作“永为王民”等例,指出“省民”“王民”词义几可混替,认为“省地”即同于“王土”; 吴燕美在译文中胪列宋代“省斗”“省样”等词,推论“省”字含有“中央最高政府机关”之意。 杨武泉与之看法相似,认为“‘省’指朝廷中之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可代表朝廷。 故王朝直辖之地区、人民、疆界,即为省地、省民、省界”。 苏继廎与杨博文亦认同“省地”为王朝辖地,惟指出“省”应为帅府。 安国楼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除广南西路地区将所有与宋朝有附属关系的区域列入省地外,其他族群杂居的南方边地中,省地与羁縻州之间存在明显的地域界线。 虽然以上研究对“省”的确切所指看法不一,但基本可以确定“省地”为宋朝官方所统辖地域。 然而,检视宋代文献,除了前人讨论甚多的南方诸族群地区外,“省地”一词在宋与交趾、辽、西夏的边界地带皆曾出现。 借由探究不同语境中“省地”的使用及其异同,有益于理解省地一词缘何频繁出现于宋人语境,亦有助于进一步揭示“省地”的丰富意涵。

“省地”一词较早出现在仁宗时期北宋与交趾交涉的相关文献中。天圣六年(1028)三月,广南西路转运使上疏称交趾李公蕴遣申承贵等“入省地打劫”。据《长编》载天圣六年(1028)正月“邕州七源州权寨主、三班借职李绪与交趾战死”,《大越史记全书》载天圣五年(1027)八月李公蕴“诏开天王讨七源州”,可推测交趾所侵省地即为七源州。七源州旧为唐代邕管羁縻州,与一般羁縻州不同,该州在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已“内附输税租,授官爵”。可见,广南西路奏疏中称其为“省地”,有明确该地的政治归属之意。

在交趾与北宋的往来文书中常以“本道”与“省地”相对,用以标识沿边地域的归属,前者为交趾所有,后者则隶属宋朝。其时交趾虽已自立为国,但宋朝始终以安南道视之,不仅广西帅府及邕州发文讯问皆称“安南都护府”,对其君主的册封亦止于交趾郡王、南平王,“盖以安南本交州内地,实吾藩镇,因仍世袭,使护安南一道”。北宋中后期,宋与交趾对立加剧,两者的边界日渐清晰,边界地带众羁縻州的归属也由“模糊”转向“清晰”。以广源州侬氏诸峒为例,嘉祐二年(1057),火峒首领侬宗旦因“聚兵智高故地”为宋朝招抚,随着侬宗旦父子率雷、火、计、诚诸峒内附,宋朝依例在省地归乐州给田授俸,并赐名火峒等为顺安州。元丰七年(1084),北宋与交趾“以庚俭、邱矩、叫岳、通旷、庚岩、顿利、多仁、勾难八隘为界”后,交趾认为已归附宋朝的侬氏诸峒旧属广源,“土有主属,守吏挈而逃去,盗主之物也”,请求依照地理界线将火峒等地“回赐本道,存庇外臣”。宋朝最终决定将隘外八处县峒划予交趾,边界以北“以为省地”,沿边羁縻州县峒依界分属宋朝“省地”与交趾“道地”。

“省地”除标识疆土外,还含有宋朝全面管辖地域之意。元丰三年(1080),定州路奏称“北界奸细”至安肃军刺探军事,为本军百姓“诱至阎台村南两界首执之”,哲宗认为间谍若被捕时“未过南界”,恐惹起边境纠纷,特下令此后侦缉到辽国间谍“须诱入省地,方许收捕”。“阎台村”隶属安肃军,位处宋辽界河以南、边境塘泊以北的“两属地”中。两属地是宋辽疆域间特殊的缓冲地带,尽管界河以南即宋之国境,但“两属地”居民同时承担宋辽两方赋役,非“全属南”之地域,辽国间谍越界侵入宋境,只要未出两属地的南界,宋朝就不便依本国法律将之收捕。故宋辽边界地带的“省地”不仅标识着宋之疆土,还与“两属地”相区别,说明该域在行政、财税、司法等领域全面受宋统辖。

在宋夏边界则有“省地”与“省田”。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一改熙丰时期对夏积极用兵的政策,转而与西夏分疆而治,提出废弃米脂等元丰开边所置诸寨,“除省地外,元系夏国旧日之境,并以还之”,重启宋夏和平进程。此处“省地”应指沿边公田,元丰时曾称之为“省田”,“委系省田,即非两不耕地”。所谓“两不耕地”亦是宋与辽、夏划定边界线前后设定的缓冲地带,因禁止民户耕种以免冲突,又称作“禁地”,与之对应的省地、省田即是宋朝具有开发与治理权的土地。另需注意的是,省田管理归属中央六部之工部,推猜“省”字来源或与之有关。

综上,宋与交趾、辽、西夏边界的“省地”意涵与其边界形态颇为相关。北宋与交趾对峙于边界线的南北,狭窄的沿边空间必须作非此即彼的区分,故诸溪峒州县依界或归为“省地”或列入“本道”;宋与辽、夏间除线性边界外,尚存有缓冲地带,边界线不再是“省地”的界线,此时“省地”与两属地、禁地相对,突显宋朝在该地所具有的全面统辖权。


二、 南方族群地区“省地”的拓展历程



前已论及“省地”一词更常出现于对南方族群交会地区的文献记载中,在荆湖、川峡、广南等缘边地带上的“省地”,一方面标识着宋朝直接管辖的地域,以别于羁縻州、蛮界、生界等;另一方面“省地”汇聚了宋朝中原与沿边各族裔人群,构成了多族群的聚居空间。随着宋朝族群治理政策的转变与边地治理的发展,“省地”逐渐成为族群融合的重要场域。

北宋前期,为减少边地族群冲突,在南方族群交会地带主要推行封禁政策。如川峡的文、龙、威、茂、嘉、叙、恭、涪、施、黔等边州,林木茂密而族群众多,各族群因抢夺林业资源而多有冲突,宋朝遂下令,“禁山不得民间请佃、斫伐贩卖”;仁宗时期,进一步于禁山外缘明立封堠,维护封禁政策,别“夷夏”、限往来。荆湖傜人聚居区之一的梅山峒,位处潭州与邵州之间,耕地资源丰富、军事力量强劲,宋廷遂下令照禁地管理,“制其耕垦出入”。再如桂阳监等地为防治边患,禁止近山人户耕种田亩,若有违反则“烧折屋宇,起遣入城居住”。质言之,禁山禁地主要是从地理上分隔不同族裔人群。

自真宗朝开始,宋朝逐步改变以“禁”为主的南方边地控扼方式。如在夔州路的施州、黔州等沿边诸州,通过招纳、授官等手段,吸纳沿边部族中骁勇善战者为宋朝的军事力量,建立起宋军与沿边乡兵、部族义军联控防卫的格局。咸平六年( 1003 )“溪南生蛮有背约者”,与宋朝官兵同往围剿“生蛮”的军队中便有高州的部族义军。组建部族义军之外,宋朝又建立以“寨(砦)”为据点,参用各族人群为兵士的防卫体系。咸平年间,夔、梓路新设多处堡寨,包括梓州路泸州江安县的安夷寨,夔州路忠州南宾县的栢尚寨、平南寨、思问寨、杆杖寨,黔江县的厢阳寨,施州暗利寨、尖木寨等。这些堡寨的设置增强了宋朝对族群交会地带的控扼力,并为各族人群提供了“进入华夏”的门径。如在施州暗利寨,对“有为恶蛮人能率属归投者”,俱授以官封、赐以食盐,便于招募各部族人群参与守戍。这些土丁乡兵集结成的“义军”,对巩固宋朝南方防卫体系有重要作用。“义军之守边,最为健伉,习知山川道路,每蛮寇至,不计远近掩杀,官军守险策应而已。”夔路的部族义军深谙本地地理、民情、风俗,在与宋朝官军的协同防卫中往往起到关键作用,故时人评价道,“施州、黔中置义军土丁防守边徼,此中国控制之要也”。

多族群防卫体系的建立与推广,改变了北宋前期以封禁、区隔为核心的边地治理原则,致使沿边省地形态与作用发生转化,宋朝逐渐打破地理的封禁,拓展省地范围,于是多族群人户在省地交会,省地日渐成为族群融合的重要场域。

在北宋中前期修筑沿边堡寨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不为人关注的土地开发,这是宋朝早期省地开拓的方式之一。在设堡寨募义兵的基础上,施、黔州率先于南方边地开垦屯田,至景德二年( 1005 )两州屯田年产量已达“粟万余石”。这些在宋朝官方主导下由沿边戍卒集体开发的国有土地,关于屯田的定义前辈学者多有争议,总体而言,对于屯田的国家主导型、土地国有制、耕作行动集体化等具有共识。拓展了施、黔州的省地范围,扩大了宋朝直接统辖的区域。除戍卒屯田外,募人实边耕作也是开发边地的重要办法。仁宗嘉祐元年( 1056 ),荆湖北路在北江溪州等地设置明溪上下两寨,“拓取故省地石马崖五百余里”,并吸引“客团人户”进入省地开展农业生产。由北宋中期堡寨设置与边地开发来看,省地的范围逐步扩大,经营亦随之加深。

不惟川峡与荆湖,北宋中期的广南族群地区亦开始了“省地化”进程。皇祐四年( 1052 ),广源州首领侬智高率领部落联盟“十余月间,连破十二郡,所向无前”,成为北宋时期影响最大的南方族群“叛乱”。侬智高事件后,宋朝除设置堡寨、招募峒丁等加强军事管控外,还采取析分部落、分化力量的措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凡五十余所”,并令省地“计口给民,不得典卖”,以田产、农业等措施稳定沿边诸族,改变沿边羁縻州的形态,“此州县虽曰羁縻,然皆耕作省地,岁输税米于官”。

神宗时期宋朝于渝州、梅山、南北江、泸州等地开边置县,省地范围因之急遽拓展。在梅山地区,宋朝通过将各族首领纳入王朝的政治体系、建立堡寨、全面开展农耕等手段,“授冠带,画田亩,分保伍,列乡里,筑二邑隶之。籍其田以亩计者二十四万,增赋数十万”。在南江地区,宋朝于诸族首领归附献土上新建 18 处大小不同的堡寨。这些城寨多由羁縻州改建而成,如以懿州新建沅州、改富州为镇江寨、改峡州为安江寨等,羁縻州地一转成为宋朝的“省地”,羁縻州人户亦随之成为“省民”。同样的措施亦见于泸州地区,宋朝于江安县夷人所献 240 里土地上,建立堡寨,“平治险隘,开修道路,建置桥阁、里堠”,并征募人户前往垦耕,开发新拓省地。

不过,新民迁入的速度远赶不上省地幅员的扩展,导致新拓省地“荒闲甚多”而民户不足的情况屡有发生。以沅州为例,尽管宋朝从内地征募军士、牢城兵以施行屯田之法,但“所收未尝敷额”。宋朝不得不从各族人群中征募刀弩手(营田土丁)开垦营田,从邻近全、永、道、邵等州征募人户开垦荒田,满足沅州地区土地开发所需人口。如此一来,不同族群的民众以各类身份进入了省地,包括走出羁縻州峒的归明人、租佃官田的客户和熟户、参与更戍和营田的土丁等。在此背景下,省地日益发展为缘边地区各族人群的聚居之所。

神宗朝“始创城砦,比之内地”风潮之后,宋朝的边疆政策经历了哲宗朝“废堡砦,弃五溪诸郡县”和徽宗朝“复议开边”“复祖宗之旧”的波动。虽然徽宗“复议开边”时持续拓展了省地的范围,但不少新拓土地随着政策的摆荡很快便重归羁縻。

南宋时期,未再有大规模拓展省地的行动,随着缘边族群交融和边地管控松弛,部分省地内部结构日渐松散。北宋时曾在省地特设“溪洞之专条”,规定“山傜、峒丁田地并不许与省民交易”,但是“比年防禁日弛,山傜、峒丁得私售田”,不少山傜峒丁田地被卖与省民。如隆兴二年( 1164 )就出现了湖南省民购买邻近“傜人”田产,致使省地田产归属不清而引起冲突的现象。此说明原本为保护省地多元结构而限制傜人买卖土地的“溪峒之专条”,到南宋时已逐渐失效。不仅省民购买山傜、峒丁田地的事情时有发生,省地外“溪峒之民”也常购买省地田产,刘克庄就曾记载湖南“常峒民或买省地薄产”。这种情况在当时非常普遍,“溪洞之民往往于洞外买省地之田以为己业,役省地之民以为耕夫,而岁以租赋输之于官……遂致使其田多为溪洞所有,其民多为溪洞所役”,迫使宋朝不得不于淳熙八年( 1181 )下诏禁止“溪峒之民”在省地购田置业。省地田土私下交易屡禁不止,说明边地人群之间联系非常紧密,而宋朝反复试图禁止省地田地买卖,也说明省地仍然被视为区隔王朝直接管辖区与周边族群的重要标识。由此可见,此时“省地”兼具区隔内外与融合族群两个面向。

经过两宋的发展,“省地”成为南方边地重要的族群交会空间,持续发挥着融合各族人群的作用。因而宋人对于省地、溪峒、羁縻州峒等看法也随之发生变化。程大昌曾说“春秋中国时处处悉有戎狄,予于《禹贡论》尝以意推之,谓当如今省地之侧,悉有溪洞也。盖地虽在华而不隶华籍也”,认为溪峒之民与省地相邻,虽未纳版籍,但已可将“溪洞”视作为“华”。这一看法与范成大所言的“今郡县之外,羁縻州峒,虽故皆蛮地,尤近省民,供税役,故不以蛮命之”颇为相近,都是将羁縻州峒视作相对的“内”而非绝对的“外”,并关注到省地对于维护羁縻州峒与宋朝间密切关系的重要作用。


三、 省地治理与多元族群社会的形成



南方族群地区的“省地”虽为不同族群的共同居所,宋朝亦采取了具有差异性的治理措施。除前文已提及的土地买卖外,在赋役、婚姻、司法等方面,省地治理政策都呈现出多元面貌。关于赋役,宋朝向不同人群征税标准不同,如“傜人”往往只须纳“身丁米”,即每丁每年纳米三斗三升;“省地熟户”则需要缴纳二税役钱,即如一般省民一样缴纳春、秋二税和役钱。关于司法,在黔州针对“新籍蛮人部族不少,语言不通,习俗各异”的特点,确定了沿边部族与汉人相犯“论如常法”,若是“同类相犯”依照不同等级罚纳钱物;在泸州等地有所谓“本俗专法”,规定除犯有十恶及杀伤人罪至死者等,依照汉法进行判决,而罪不至死则依其本俗加以判罚。关于婚姻,宋朝施行了针对不同地区“归明人”的特殊条款,一般而言归明人“三路及缘边不得婚嫁”,但邕州、左右江地区的归明人例外,允许其与沿边“省地溪峒”结亲。

针对上述现象,以往学者或由“夷夏有别”的角度关注到省地制度的特殊性,或由部族的区域差异来解释省地治理政策的差异化。但是,若单从族群角度看,同一地区的非汉族群亦有差别,如傜人、羁縻熟户、省地熟户等所承担赋役不尽相同,说明族群因素不能完全解释省地制度的特殊性。若仅从区域角度而言,虽然存在一些地区性的特殊条例,但宋朝所施行的政策大多具有普遍性,无论是在川峡、荆湖还是广南,禁止土地私下买卖、按身份征收赋役、调和使用夷汉法律等都得以普遍施行,可见部族的地区特性亦难以诠释差异化的省地制度。为回应上述问题,须先从宋代省地的“圈层治理结构”谈起。

嘉定七年( 1214 ),臣僚奏论北宋治理辰、沅、靖三州的历史,提及该地“圈层式”人群分布结构:“其居内地者谓之省民,熟户、山傜、峒丁乃居外捍蔽。”辰州、沅州、靖州是荆湖北路重要的边地要州,三州的省地所居省民、熟户、山傜、峒丁等人群,分布在由州县到生界的不同圈层之中,熟户、山傜、峒丁相为捍蔽,有效避免了省地州县及省民同生界峒民的直接对峙,结构性地增强了省地应对生界的能力。乾道九年( 1173 )范成大知静江府时,也曾采用过这种圈层结构以巩固边防。范成大先团结边民设置“边团”,继而又“告谕近傜,亦视省民相团结”,最后再派官吏“深入生径”招抚“远傜”,这样一来“万一远傜弗率,必须先破近傜,近傜欲动,亦须先胜边团,始能越至城郭”。以上两种省地“圈层结构”中,虽然对各圈层人群的称谓不同,或为熟户、边团,或称山傜、近傜,但其设计理念的核心,皆为依地理空间由近及远地安排人群分布,施行差序化治理。

圈层结构的中心是省地沿边州县,生活其中的省民自然是比照内地州县进行统治。自州县至生界过渡带上的熟户、山傜、峒丁等人群,宋朝则可依据其生产力水平、族群特点、风俗习惯、地理远近等酌情调整治理政策,施行具有差序化的管理手段,维持对各类族群的统治。然而在宋人眼中,之所以辰、沅、靖三州能形成并维系“熟户、山傜、峒丁相为捍蔽”的圈层结构,是因为北宋所推行的差异化省地授田制度:“夫熟户、山傜、峒丁,有田不许擅鬻,不问顷亩多寡,山畬阔狭,各有界至,任其耕种,但以丁各系籍,每丁量课米三斗,悉无他科配。熟户、山傜、峒丁乐其有田之可耕,生界有警,极力为卫,盖欲保守田业也。”宋朝通过授以不同人群不同的田地,设立界至、禁止买卖、分区耕种,使得各圈层人群皆有田可耕,因此诸人群各自为保卫田业,而共同参与省地防卫工作。

为南方族群授田的政策,在宋代一般称为“计口授田”。此前曾有学者研究过此政策的施行情况,但并未将其与省地治理结合起来讨论,故而忽视了授田政策与宋朝建构省地治理结构之间的密切关系与相互影响。以授田峒民来稳定缘边族群、构建边地共同体的方式,约始于北宋中期。北宋前期对南方族群施行的羁縻政策与禁山禁地措施,始终未能长久解决南方边地的族群冲突。宋朝君臣由历史经验中发现,沿边族群“习知朝廷多释其罪,故急则来归,缓则叛去”。庆历三年( 1043 )桂阳监爆发“傜人之乱”,杨畋指出“使饱赀粮、据峒穴,其势不久必复乱”,解决南方族群冲突反复发生的最好办法是“约贼使出峒,授田为民”,利用南方族群善于农耕生产的特点,为其提供土地资源,使其民有“恒产”而生“恒心”,以便朝廷控扼。

“计口授田”的具体施行标准今已不可详考,仅能就其分类略有了解。《桂海虞衡志》载,在“省地化”的广南西路左右江地区,授民与授官的田地有所不同:“计口给民”所授的是不得典卖的“民田”,民田中“自开荒者由己”,称之为“祖业口分田”;羁縻州县的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洞,本为部落首领,但“皆命于安抚若监司,给文帖朱记”,因此按照等级授官田,授予知州的称为“养印田”,权州以下则称之“荫免田”。依据人群身份针对性授田,是宋朝在南方省地普遍施行的政策,如至和二年( 1055 )龙赐州知州彭师党举族内附,仁宗便下诏荆湖北路转运司“议所与官及所居处授田顷亩之数”;又如乾道二年( 1166 )为招揽无产黎人归附省地,诏“官给田以耕,亦复其租五年”。

因为归附官民对所授田亩不具有买卖权,所以“计口授田”不可简单视为宋朝在南方省地对不同人群施行的土地分配措施,而应从土地经营方式的角度重新理解。《元史》中所载元初广南西路边民将“屯田”视作“省地”的历史,颇有益于探究广南西路省地的开发情况。前至元二十八年( 1291 )刘国杰在左右江地区设置屯田,招募“撞人”进行耕作,“后蛮人谓屯为省地,莫敢犯者”。此时距宋亡不足 20 年,当地民众将诸族人群耕作的屯田称作“省地”,明显是借用宋朝“省地”的历史记忆来理解元朝的“屯田”,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宋朝在左右江地区所建立的省地与“计口授田”,实质是宋朝招募各族人群对土地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发。

可明显由名目辨认土地经营方式的,还有叙州的“省地官庄”。宋代的官庄“是由国家投资设置(提供房屋、农具、耕牛、种粮等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料),以‘甲’为单位统一管理的一种国有土地经营方式。实行分田到户的包耕制”。故马端临认为“屯田、营田实同名异,而官庄之名最后乃出,亦往往杂用兵民也”。如叙州省地官庄所居人群中有义军子弟出身的熟户,表明官庄是以兵民参用的方式开发官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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