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PPP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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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视野||10月1日起:“最低价中标”再见!“环评资质”再见!“保证金”再见!

PPP产业基金  · 公众号  · PPP  · 2017-09-21 08:11

正文

转自:


今天只讲即将发生的

三个“再见”!

1

“环评资质”再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2

“保证金”再见!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在工程领域开展投保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是一大利好。尽管《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框架,相信后续对于如何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等担保会出台相关的明确管理规范。

日前住建部发布建办市函[2017]460号文,明确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每季度要把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形成书面报告,进行上报,意思也很明确: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7年7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也已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银行保函可替代预留保证金。

关于工程保证金,国务院和住建部近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保证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投标担保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投标保证担保费,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不过,投标担保制度的推行,涉及到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利益关系,现有的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也必将作出进一步调整。

企业的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甚至无故被推迟退还时间,成为某些方面的无息贷款,保证金占用建筑企业大量资金,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流动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不仅令企业苦不堪言,更是有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命线。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积极推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保证金以非现金流转、银行信用担保的形式来缴纳保证金,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压力,对规范建筑业市场有极大的作用。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保证金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3

“最低价中标”再见!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查看:工程建设领域9月份全国范围内日程安排(参考)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新《招标投标法》:“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改动:最重要的第五十五条

现行条例:   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 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总结下,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实     操

学     习

关于举办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与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解析和金融机构深度参与PPP项目核心要点与风险控制

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培训背景

    资产证券化作为PPP模式投融资退出机制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改善PPP项目融资环境,对PPP项目中长期发展将起到关键性作用;产业投资基金模式作为当前投资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的最佳模式,可以有效解决资金瓶颈,吸引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积极参与。

    为了让PPP参与各方了解国家最新政策,深入学习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在PPP项目中的具体应用,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与中建政研将于2017年10月16、26 日分别在贵阳、上海举办“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及产业投资基金运作 模式解析”专题培训班

本期学习五方面主要内容: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解读;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最新政策解读及实操案例;

    三、PPP产业基金的要点梳理;

    四、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的实操案例;

    五、投融资体制改革对PPP项目融资带来的影响。


学习内容


主讲嘉宾:

拟邀请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商业银行、产业基金等单位的专家授课,并安排交流研讨。

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培训结业证书。

时间及地点安排:

2017年10月16-19日(16日为报道日)地点:贵阳市

2017年10月26-29日(26日为报道日)地点:上海市

培训费用及报名:

培训费:2200元/人(含资料费、场地费、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报名联系人:张正学          

电话:15011340729  

E-mail: [email protected]



培训背景

    今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连续出台诸多“堵后门、开前门”的政策,被业界形象地称为“地方政府融资史上最严风暴”。在这种前所未有、史上空前的政策收紧形势下,政府的融资平台如何融资及转型?金融机构如何开展政府类融资业务,资金如何退出?如何运用基金模式拓展业务?

    为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掌握PPP核心操作业务,做好风险防控;助力地方平台公司学习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掌握PPP模式融资工具等业务技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与中建政研将于10月20、27日分别在成都和杭州举办“金融机构深度参与PPP项目核心要点和风险管控”专题培训班。

本期学习三方面主要内容:

    一、国家层面及有关部委最新政策解读;

    二、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方式解析;

    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核心要点;

    四、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风险应对;

    五、PPP资产证券化实务解析及经典案例;

    六、融资平台公司创新转型的操作要点及设计技巧。 


学习内容


主讲嘉宾和学员:

拟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机构权威专家,国内知名PPP咨询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企业界的有关专家授课,并安排交流与研讨。 

各地政府及PPP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建设方、 投资商、运营商等)、各相关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各行业融资平台公司、工程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PPP项目咨询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及专家学者。

时间及地点安排:

2017年10月20-23日(20日报道)地点:成都市

2017年10月27-30日(27日报道)地点:杭州市

培训费用及报名:

培训费用:2600元/人(含资料费、场地费、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本次培训内容及PPP相关主题,均可赴贵单位开展内训。

报名联系人:张正学          

电话:15011340729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