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一年,《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65号,以下简称《目录》)于3月1日靴子落地。本次《目录》发布不仅对未来绿色低碳转型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更是下一时期出台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产业发展相关金融政策标准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业或项目是否能获得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支持,对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识别并服务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企业和项目具有重要意义,为下一步做好“绿色金融”文章指明了方向。
本次《目录》与2019年《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相比,更加重视四个方面。
更加重视转型的动态过程。
《目录》从2015年起,每4-5年更新一次,从“绿色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的改变,也意味着经过近10年的发展,对绿色产业的定义更加与时俱进。
一是
已从狭义的、局部的“绿色”逐渐拓展到广义的、更大范围的非绿行业。如在多个产业分类上均增加了“低碳”、“转型”的表述,并在解释中也更强调低碳转型的特色,而非局限于绿色属性。
二是
已从固定的、静态的“纯绿色”逐渐拓展到实质性的、动态的“低碳转型”过程。如增加或调整部分目录内容或相关解释。
更加重视能源的转型协同。
一是
体现更大范围的清洁能源和传统能源互补,以及更全环节的装备制造、建设运营、低碳转型等产业协同。如将原有的清洁能源产业拓宽到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且在该一级分类目录下,增加了“新型储能产品制造、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装备制造、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及多能互补工程建设和运营、分布式能源工程建设和运营、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原油和天然气清洁生产”等三级产业目录。
二是
对部分产业目录的解释说明更加精准细致,体现更高层次的能源高效协同利用。如“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运营”更明确指那些为了提升电网运营灵活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并在电网中主要承担电力“削峰填谷”功能的抽水蓄能电站,而不是为了政策套利而发展的非经济性的中小抽蓄电站。
更加重视配套的绿色服务。
一是
将绿色产业服务拓展到了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服务,包括企业绿色转型规划、环境信息和气候信息披露、碳普惠和气候投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咨询、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管理等。
二是
增加监测评估服务,包括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和碳监测评估等,并对有些依据的标准进行动态更新。
三是
更加注重电力需求侧管理,在其定义中增加了“需求响应、电能替代”等表述,并明确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最新规范要求。
四是
系统梳理资源环境权益交易范畴,包括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林权、可再生能源绿证和绿电等一系列权益的交易,并对其进行详细阐释。
更加注重内外的标准统一。
绿色产业的匡定决定了绿色金融服务范围,绿色低碳转型产业的匡定同样决定了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服务的范围。在国外,并没有将绿色金融与环境金融、可持续金融等有关概念进行明确区分,其主要原因也源于对绿色发展或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定义较难。而当前,我国绿色金融的政策范畴也逐渐拓展到了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具等内容。且中欧联合发布的《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也进一步表明,为了获取更大范围的金融支持力度,必须要在符合我国产业特色和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更大范围的实现产业标准的统一,争取国际金融认同。《目录》对产业理解的变化既符合“双碳”目标下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现实,也与国际上对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有利于与国际相关金融标准政策的制定进行有效衔接。
《目录》不仅为我国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明方向,更为我国绿色低碳转型金融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促进我国“双碳”战略落地的加速器。为进一步促进绿色低碳转型产业发展,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仍需加快完善,并做好“一衔接、一匹配”,即绿色金融和低碳转型金融的衔接、金融支持政策与产业发展方向的匹配。
从顶层设计来看,
我国绿色信贷指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仍以较早版本的产业目录为基础进行设计,且尚未从顶层角度出台既支持绿色又覆盖低碳转型的金融政策,且仍需结合最新《目录》进行有关金融标准的动态调整。
从地方探索来看,
浙江、上海等城市虽已根据产业特色、行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情况等对转型金融政策标准和转型产业目录先行先试,但其政策多数是分行业或分金融产品类型,仍缺乏系统思考。
下一步,
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据《目录》,有针对性的出台或更新相关金融政策或金融标准,以更广范围、更全视角、更准方向、更大力度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