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经济学中关于公共物品的界定
根据经济学的界定,严格的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物品。排他性是指可以阻止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时该物品的特性,竞争性是指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减少其他人使用时的该物品的特性(曼昆,
2005
)。如果对于某物品,部分人的享受不会影响其他人的享受,也不可能或很难排除部分人去享受,则可以称该物品是公共物品,典型的公共物品如国防。非排他性是政府免费提供某物品的重要理由,如果该物品消费不能排他,则单纯依靠市场这些物品将得不得提供;非竞争性则使得政府的免费提供能够为最大范围内的公民享有,有利于保证公平性。
对于公共物品,必须注意的是,一种物品是不是具备排他性或竞争性不是绝对的。比如曼昆在其经典教科书《经济学原理》中举的道路的例子,拥挤的收费道路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不拥挤的收费道路不具有竞争性但具有排他性,拥挤的不收费道路不具排他性但具有竞争性,不拥挤的收费道路既不具有竞争性又不具有排他性(曼昆,
2005
)。
上述例子表明,物品的竞争性和拥挤情况相关,使用者数量较少的时候可能部分人的享受不会影响其他人的享受,这意味着不存在竞争性或竞争性较低,但随着使用者数量的增多,部分人的享受就很可能影响到其他人的享受,竞争性也就体现出来了。排他性更加复杂一些,有些物品天然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从技术上就不可能或很难排除部分人去享受,前面提到的国防以及我们呼吸的空气等等,都属于这一类物品。但是道路不同,从技术上看是可以收费的,因此并不具有天然的非排他性。从上述例子还可以看出,同是道路,是否收费、是否拥挤成为判断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依据。因此,不是因为道路是否公共物品,然后确定是否收费;反而是收费与否成为判断道路是否公共物品的标准。
2.2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并不天然是公共物品
很多人认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是公共物品,其实这是想当然。景区显然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大量研究证实拥挤程度会影响景区使用者的心理感受,有些研究者还据此提出了不同的心理容量标准,供景区建设或经营参考。景区显然也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既然一个景区能够收费,那就说明从技术上说它具有排他性。因此,对于大多数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来说,并不天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多数情况下反而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只是政府对景区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从而使得景区具备一定的排他性,从而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公有资源,如果不太拥挤的话,甚至成为公共物品。
有些论者包括部分学者在论证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该免费或低收费开发时,一个重要依据就是景区是公共物品。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这种论证是不符合逻辑的,事实上是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使得景区具有了公共物品的性质,而不是相反。就在《经济学家原理》一书中,曼昆还摘录了《纽约时报》
1995
年
9
月
30
日
的一篇关于国家公园的专栏文章(原文作者为艾伦
R.
桑德逊),其中写道:“我们的国家公园人满为患,日益恶化,又入不敷出。因此,一些人建议,通过要求参观预约,封闭一些地区,或要求国会增加给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拨款来解决这些问题。但在一个经济学家看了,有一种更加显而易见的解决办法:提高入门费。”“我们把自然和历史遗迹作为一种免费物品,但其实他们并不是。我们一直忽略了维修这些地方的成本”,“增加收入为公园外的各种娱乐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意味着私人娱乐有竞争力)”(曼昆,
2005
)。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即使在很多人奉为国家公园体制典范的美国,对于国家公园是否应该免费也存在很多争议。
2.3
公共资源的公共所有与非排他性
前文提到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资源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公有资源存在差异,这一点经常被论者所忽视。有的观点认为,因为公共资源是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因此应该面对社会成员免费开放,这就是将所有权的公共性等同于利用上的非排他性了。在现代社会中,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特别是这种公共所有的资源往往通过政府机构进行管理,资源所有权益主要是通过间接方式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免费使用。最典型的例子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国民公共所有的,但是国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照样是要收费的,国有通过上缴利税转化为国家的财政收入,间接用于国民。因此,用资源的公共所有来论证景区应该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在逻辑上也是不充分的。事实上,在一些西方国家,有些国家公园的土地和资源是政府从私人手中收购的,也就是说,即使是所有权,这些景区也不是一开始就是公共所有的,它们之所以能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显然更不能用所有权的公共性来解释。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很多景区的资源是自然或历史留下来的遗产,因此应该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这种观点首先也是建立在遗产资源公共所有基础上的,因为私人对其拥有的遗产资源具有处置权。从表面上看,对公共所有的遗产资源,其得来没有成本,又是大家共有的,似乎不应该对大家收费。但事实并非如此。很多公共资源都是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如在我国,大部分土地、石油以及矿产资源都是国有的,都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但是并不是直接面向国民免费提供的。资源的价值在使用中得到体现,而和如何获得无关。因此,自然或祖宗留下来的遗产同样不能成为景区免费开放的充分理由。而且,在《旅游法》中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和风景名胜类的景区相比,除了土地之外,城市公园等往往并不依托自然或祖宗留下来的遗产,但是法律却明确规定要逐步免费开放,文物单位反而除外,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是否自然和历史遗产并不是景区免费开放的充分理由。不过,公共资源的遗产属性确实为其免费或低收费提供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对于风景名胜区等景区来说,其拥有的景观资源本身对人们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足以构成旅游产品的核心,这部分并不需要附加很多的资本投入,这使得政府对这些景区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成本较低(仅指直接成本而不是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在曼昆所摘录的那篇文章中,用以说明自然和历史遗迹不是免费物品的理由也是有维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