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律师后,经常生出与体制内相较的诸多感慨,其中之一就是——原来真不知道,律师背后花费这么多心思。例如,最近去巡回法庭提交案件材料,呈给立案窗口的材料,经过了数十遍的修改、检查、校核。即便对最高院立案程序非常熟悉的我们,也依然担心挂一漏万,担心立案程序不够顺畅。而相较于对法院立案程序规则的熟知,检察监督受理程序成了很多同行的盲点。而检察院受理中存在的显形和隐形影响因素,确实可能使看似简单的受理程序受阻。
之前,抗诉真言的一篇文章提供了如何提交申请监督材料的指南,今天的视角切换至检察院,检察院收到你的材料后,会做些什么?哪些积极和消极条件影响案件受理?受理程序会持续多久?早就说好的要讲讲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那些事,耽搁至今,希望一篇文章讲全。
王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14年。2015年6月加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曾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总成绩第一名,获“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在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参与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1000余件,承办案件获评“首届全国十佳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法院系统任职交流,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熟悉法院审判思路和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思路。
曾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市政法委兼职教师,多次受国家检察官学院、人民大学邀请授课,开发课程两次获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脉络
检察院对案件的受理,一般遵循这样的思维路径判断是否受理:1、是否系检察院受理范围→2、是否系本检察院受理范围→3、是否符合积极受理条件→4、是否符合消极受理条件→5、申请人是否是适格主体→6、材料是否齐备与规范。
上述一关关走过,受理程序方能顺利完成,也沿着这个脉络,我们下文探讨。
TIPS1:检察院负责所有案件受理的部门,不叫立案庭或立案处,而叫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所以,需要提前了解受理信息或地点的,要了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联系方式与地址。
TIPS2:控告申诉部门通常的工作背景是刑检背景,对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受理会稍显机械,所以律师对受理条件提前谙熟于心,会使特殊类型案件受理更为顺畅。
二、检察院受案范围及受理审级
1、案件是否属于检察院监督范围。
民事检察监督目前受案范围,大的线条上划分,就是三块:一是裁判结果监督;二是执行活动监督;三是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符合这三类案件标准,就被框定在检察院受理范围。
目前,裁判结果监督类案件与执行活动监督案,因通常有裁判或裁定等有形文书载体,受理障碍不大。审判程序违法类监督,则多是诉中的行为,通常需要自证行为的发生,因此受理的障碍较多。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上述条款可以被认为是检察院可以受理的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案件的情形,受理部门通常也会比照上述条款来确定是否为检察监督案件。例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因通常没有法院不受理文书,检察院通常难以认定违法行为存在而受理。审判程序存在错误,当事人也往往拿不到直接证据证明,只有情况反映难以成案,也很可能被拒之门外。因此,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依赖检察院的主动调查,律师诉讼过程中的证据留存意识非常重要。
2、案件是否应由本级检察院受理
前文有论,与法院立案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将管辖和受理作为了两个区分概念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案件虽有管辖权,但不能受理。因此,案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不一定能获得受理,了解各类案件受理审级至关重要。
为了最简单呈现受理审级,尝试用下图展示:
案件类型 | 生效裁判、调解书 | 受理院 |
裁 判 结 果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省高级法院 | 省人民检察院 |
市(分)中级人民法院 | 市(分)人民检察院 |
(区)县级人民法院 | (区)县级人民检察院 |
TIPS1: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受理。 |
执 行 活 动 | 执行行为作出院 | 执行行为作出院同级检察院 |
执行裁定作出院 | 执行裁定作出院同级检察院 |
执行复议维持原执行行为、裁定 | 原执行行为、裁定作出院同级检察院 |
执行复议改变原执行行为 | 复议院同级检察院 |
TIPS2:有观点认为只要经过执行复议的,都应当由复议院同级检察院受理,该观点目前非主流。 |
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作出院 | 违法行为作出院同级检察院 |
三、案件受理的积极条件
(一)裁判结果监督类案件:
1、再审前置。当事人在生效裁判作出后的法定期间内,已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监督变动最大的,就是将申请再审作为了申请抗诉的前置条件。2012年生效后的裁判,必须已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检察院不予受理。
2、再审已被驳回或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本条要求人民法院已经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申请再审后,法院正在审查的案件,检察院不予受理。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需证明法院受理再审的时间,并说明与法院沟通逾期的情况。检察院受理部门会向法院核实,是否有法定理由逾期,如无法定理由,检察院可受理该案。
3、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再审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不服或者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均只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而无其他救济途径。
TIPS1:《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对该条件原文表述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有人认为依此条,应在受理阶段,就实质审查再审判决是否存在实体错误,甚至赋予了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权。在运行过程中,该条的理解已经统一为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并提出明确理由的,不再进行实体审查。
(2)执行活动监督类案件:
1、异议、复议前置。根据《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比照裁判结果监督类案件,执行监督也将法院内部监督作为了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只有经过异议、复议的案件,才能申请检察院监督,方符合受理条件。
2、未提出异议、复议,但有正当理由的。异议、复议前置为申请执行监督的基本前提,但检察院也在此开了一个口子: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经异议、复议程序。这里的正当理由没有做进一步规定,由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解释。通常认为法院对异议未予答复导致当事人丧失复议权、当事人未经合法通知程序丧失异议权等均属有正当理由。
3、对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违法行为提出监督。如果申请人对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申请监督,此时监督对象不是原执行行为,不需异议、复议前置。
TIPS1:此类案件受理上,检察院一般会极为慎重,申请监督理由需指向异议、复议程序的违法事项,提出异议、复议结果问题的,通常认为不符合该项情形。
四、案件受理的消极条件
《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裁判结果监督类案件受理的八个消极条件,归纳为以下几类:
1、不符合再审前置条件的四类情形:一是未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虽申请再审但超过了法定六个月的期限;三是正处于再审审查程序且未逾期;四是已裁定再审且未审结。
TIPS1:第二项系指因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如法院已经受理审查并作出再审判决,应不属于该类不受理的情形。
2、不符合可监督性实体裁定:一是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三是管辖权异议裁定;二是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TIPS2: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能否受理,一直多有争议。实践中,因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能申请再审,通常检察院受理概率不高。
TIPS3:因管辖权错误已不作为申请再审事由,目前较为统一的认识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也不能申请检察监督。
3、不符合一次性审查原则:一是检察院已经做出决定的案件;二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为检察院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作出的。
TIPS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将一次性审查作为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避免一个案件经过三审后在检察院依然多次审查,浪费司法资源。
TIPS4:这里的检察院作出决定,目前按照最高检的权威认识,应是有抗诉权的机关作出的决定。因此,如果是非抗诉权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可以向有抗诉权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4、一审生效判决:依法可以上诉而未上诉的民事判决、裁定,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TIPS5:对一审判决申请监督案件,六类情形可以受理:(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五、接收材料到案件受理的“灰色时间”
根据《监督规则》的规定,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但实践中,申请人通常很难在提交材料后的三日内收到《受理通知书》,原因在于未规定“接收材料”到“决定受理”的时间,这个时间段成为了一个“灰色地带”。实践中,这个“灰色时间”从10天到3个月不等,有的院因案件太多,将这个时间延长舒缓结案压力,也有的院因调取卷宗耗时较长,将这个时间留给调卷。
走过上述受理审查的一道道关卡,材料齐备,控告检察部门接收并作出受理决定后,三日内将案件材料转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正式进入实体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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