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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表“不当”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0-19 13:3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包含多个法院案例及法律相关问题的解答,涉及侵犯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劳务合同争议、辅导班跑路培训费未退等民事纠纷以及刑事案件的进展和解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侵犯名誉权案例

被告刘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了原告袁某的名誉权,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工资损失。

关键观点2: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与杨某发生碰撞,导致杨某重伤。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了双方纠纷,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关键观点3: 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公司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法院协同多方调解,成功解决了13名职工的薪资问题。

关键观点4: 辅导班跑路培训费未退案例

辅导班负责人张某未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培训费应退还。家长任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

关键观点5: 被诈骗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主张款项返还

原告蒯某被诈骗后向被告王某主张款项返还,但法院认为原告蒯某损失与被告王某获益之间缺乏关联性,不构成不当得利,应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方式追回损失。

关键观点6: 其他法律知识点介绍

包括离婚后孩子培训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否算出资等问题解答,以及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介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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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630

■烟台中院 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表“不当”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袁某、曲某和被告刘某均为同一小区业主,因房屋转租纠纷,刘某对袁某、曲某心生不满,遂在小区业主群内公开袁某身份信息、电话、住址,并对两原告发表大量丑化、贬损性、侮辱性语言。两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不属实,原告袁某是从事租赁业务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袁某的名誉权,使袁某身心受到伤害并住院,其公司停业四个多月,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袁某工资损失57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具有较多人数的业主微信群(近500人)中发表一系列言论,并在业主群里发布袁某的身份证截图、微信名片截图。 原告袁某的真实身份及其使用的网名已被他人知悉,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影响社会他人对袁某的社会评价,辱骂行为造成两位原告的名誉受损。 刘某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判令被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三天时间,同时,结合被告刘某的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以及给两原告造成的后果,酌定刘某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各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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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威海法院 “小案”里的“大智慧”明法理、显人情

2022年某日傍晚,被告人李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沿着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一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猛烈相撞。这一撞导致杨某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二级。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乳山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主次责任,双方伤情都很严重,且都居住在农村地区,年龄较大,医疗和交通费用高昂,沟通存在困难,甚至被告人还在乳山法院对被害人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
面对如此情况,承办法官秉持 “司法为民” 的理念,从各方角度出发,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在庭审时,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召集到一起,集中进行释法说理。在双方家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见证下,仔细核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核算出双方损失数额。通过这一系列举措,让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在本次事故中各自的过错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将情理法巧妙地融入调解过程,使得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逐渐放下成见,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附带民事部分以调解结案,另案起诉的民事案件以撤诉结案,刑事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这样的结果,既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又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更为重要的是,它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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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区 法院: 法院+工会+仲裁+司法 多方联调了“薪”事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解决了我们多年的大心事!”10月16日,在市南(劳动)法庭调解室,当事人裴某等13名职工紧握工作人员双手,感谢他们为调解而付出的辛勤努力。“没想到公司能拖欠我们工资这么久,拖欠期间的社保都是我们自己垫付的。”为了避免影响到其退休后的生活,裴某等13名公司退休职工分别向人社局申请了劳动仲裁。
由于纠纷数量较多,且涉及到群众薪资等民生问题,市中区法院市南(劳动)法庭迅速响应,及时与仲裁委对接,主动介入。法庭负责人张慧经过分析研判,发现该批纠纷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行业调解更有利于高效化解,于是通过诉前调解平台将该批纠纷推送至区总工会,并联系区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协同多方共同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沟通调解,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进行司法确认,13起劳动争议纠纷就此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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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 法院: 开展2024年“执行铁拳”集中执行行动

为严厉打击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有效彰显司法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10月16日,滕州法院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凌晨4点40分,执行干警即集合完毕。警灯闪烁,法徽鲜明,执行干警按照前期摸查的案件线索,兵分四路,雷霆出击。
本次集中行动,传唤、拘传16人,拘留4人;执结案件6件,执行到位金额27.8万;和解案件11件,和解金额55.5万;交付拍卖房屋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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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631

■沂南法院 辅导班“跑路”,培训费未退,家长该如何维权?

2021年3月5日,任某为女儿任小某报辅导班学习,向辅导班负责人张某微信转账29760元。后辅导班突然倒闭“跑路”,任小某未进入辅导班学习。期间,任某联系到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培训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张某给任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任小某爸爸(任某)2021年某辅导班两期报名学费29760元及利息1800元,共计31560元,在2021年9月20日中午12:00前结清。”张某在欠条上签字并捺印。 约定到期后,张某未退还上述费用,任某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欠款29760元及利息1800元。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与张某因教育培训合同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收取任某培训费,但未提供培训服务,故张某应退还培训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任某请求张某退还培训费29760元的诉讼请求,任某提供欠条、微信转账截图,证明欠条载明的欠款实际系张某应退还的培训费用,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任某请求张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9月20日)的利息18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欠条中有明确约定且该数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故法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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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32

■菏泽中院 被诈骗后,能否以不当得利向帮信“卡农”主张款项返还?

2023年7月,原告蒯某添加一网友,了解到对方业余做线上投资外汇理财项目,且有内部消息。因其经常给自己发送投资相关资料,遂对该网友产生信任。原告根据该网友提供的一款网络外汇投资理财APP,向被告王某账户内转账10万元,但款项到达被告账户后,原告长期未收到收款凭证、投资项目的协议以及具体运营情况,原告认为该网友与被告系虚构投资项目,遂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返还案涉钱款。
2023年6月被告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银行交易流水共计700余万元,其中涉及蒯某等数十名被害人被诈骗钱款167万元,被告获利5000元。被告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蒯某汇款时案涉银行卡已被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且被告王某所谓的“获益”实为“犯罪所得”,系出租银行卡从上游犯罪分子处得到的一种“利益”,原告蒯某受损与被告王某获益之间缺乏关联性,故二者之间无法形成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鉴于原告蒯某陈述的转账过程符合一般网络诈骗的特征,蒯某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的方式予以追回,遂驳回原告蒯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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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枣庄市山亭区法院: 诉讼费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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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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