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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期法信小编就上述问题涉及的知识点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案例、观点,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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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H1490
连带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受伤雇员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建筑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朱水华诉袁新华、江西圣建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柴元星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
例要旨:
在建筑施工领域中,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往往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等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因工受伤,该雇员有权选择自己的救济路径,即该雇员既有权向实际施工人主张雇主赔偿责任,建筑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也有权向建筑承包企业主张工伤赔偿责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号:(2011)浙衢民终字第59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害的,发包人明知接受发包的雇主无相应资质,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仕智诉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吴光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明知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对于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2)翔民初字第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3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未尽审查义务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彭世超诉建增义、彭增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没有尽到资质审查义务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3)三民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河南审判研究》2013年第11期(总第34期)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启能等诉董培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工程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施工条件的分包人,该分包人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无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接受转包业务的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8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