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浦县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修仁镇对一家农资店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6元)整。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18750元)
当事人黄某于2017年4月6日从上海某一生物公司购进5吨化肥(合计250袋),进货价2400元/吨(即48元/袋),销售价2500元/吨(即50元/袋),货值12500元;至案发已销售3袋,获利6元,其余247袋已用于当事人种植的果树施肥。上述肥料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营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君提醒大家购买肥料时应当注意:一看化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是否有经营化肥的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二看产品合格证,肥料检验单,并索取购销凭证;三看肥料标识,分清肥料类别和性质,了解肥料的养分含量、用途、用法、注意事项;四看肥料企业是否办理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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